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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開發中遊戲元素相同或近似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
裝潢。各被告在其開發、運營的被訴侵權遊戲中使用與權利遊戲元素相同或近似的元素,存在攀附權利遊戲知名度的故意,易使相關公衆對兩款遊戲造成混淆、誤認,其行爲構成不正當競争。動網先鋒公司表示就各被告的侵權行爲,優先主張适用著作權法進行規制,若法院認定其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備位要求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規制。 【判決觀察】 法院認爲: 本案存在如下争議焦點:一、各被告與被訴侵權遊戲的關系;二、權利
發布時間:2023.10.23 -
天津貝迪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與美國布萊迪公司關于計算機域名“chinabrady.com”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标識”等商品,與布萊迪公司使用“BRADY及圖”商标的商品在同一市場上直接競争,天津貝迪公司的行爲不屬于善意使用争議域名,因而天津貝迪公司就争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事實上,在邢某、天津貝迪公司注冊、使用争議域名之前,天津貝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向中國商标局申請在第9類安全防護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标“BRADY及圖”,安全标識、警示标識均屬于安全防護産品,與布萊迪公司的注冊商标“BRADY及圖
發布時間:2017.12.07 -
樂動卓越公司訴昆侖樂享公司、昆侖在線公司、昆侖萬維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判決書
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亞輝,首席執行官。 被告北京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亞輝,首席執行官。 原告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樂動卓越公司)訴被告北京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昆侖樂享公司)、北京昆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昆侖在線公司)、北京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侖萬維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
發布時間:2017.02.04 -
大數據告訴你,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如何爲“一帶一路”倡議保駕護航
不斷增強,能夠在發生糾紛時,合理利用中國的司法資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表達利益訴求。 商标行政保護是“一帶一路”知産保護的重點 大數據顯示,從公開的裁判文書來看,“一帶一路”相關知産類案件,涉及商标權、專利權、反不正當競争、著作權、計算機網絡域名五個領域,其中商标權糾紛占比高達88.7%,專利權糾紛約占7.4%,反不正當競争與著作權糾紛僅占3%和1.6%。2016年才出現第一例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 此外
發布時間:2017.05.31 -
網遊未經許可使用小說人物一審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溫瑞安訴玩蟹公司侵犯作品改編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玩蟹公司構成侵權,應消除影響、賠償溫瑞安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萬元。 據悉,原告溫瑞安系“四大名捕”系列武俠小說作者,“諸葛正我”“無情”“鐵手”“追命”及“冷血”系貫穿上述系列小說的靈魂人物。溫瑞安訴稱,2012年10月,玩蟹公司開發的卡牌手機網絡遊戲《大掌門》上線,并于2014
發布時間:2017.11.08 -
涉“開心消消樂”侵犯著作權、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一審獲賠220萬元
作者:郭振華、劉佳欣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 網絡遊戲産業高速發展,玩家對遊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遊行業的侵權現象頻繁發生,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樂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元素公司)與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權、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标權,其發現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發布時間:2016.11.30 -
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企業字号的認定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建軍)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業名稱是用于識别市場主體的重要标識,企業對其企業名稱在一定的區劃和行業領域内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使用“國際”字樣是突出其經營特點的限定語,無法體現市場主體的識别功能,不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的企業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區域内具有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字号,造成相關公衆混淆和誤認,屬于
發布時間:2016.08.25 -
涉“開心消消樂”侵犯著作權、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一審獲賠220萬元
作者:郭振華、劉佳欣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 網絡遊戲産業高速發展,玩家對遊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遊行業的侵權現象頻繁發生,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樂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元素公司)與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權、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标權,其發現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發布時間:2016.11.30 -
涉“開心消消樂”侵犯著作權、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一審獲賠220萬元
作者:郭振華、劉佳欣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 網絡遊戲産業高速發展,玩家對遊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遊行業的侵權現象頻繁發生,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樂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元素公司)與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權、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标權,其發現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發布時間:2016.11.30 -
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企業字号的認定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建軍)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業名稱是用于識别市場主體的重要标識,企業對其企業名稱在一定的區劃和行業領域内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使用“國際”字樣是突出其經營特點的限定語,無法體現市場主體的識别功能,不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的企業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區域内具有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字号,造成相關公衆混淆和誤認,屬于
發布時間: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