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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爲武漢市黃陂區漢口北核心電器經營部(下稱核心電器經營部)銷售外包裝上突出使用“小天鵝”字樣的洗衣機商品,侵犯了其對第788582号“小天鵝”商标(下次涉案商标)享有的專用權,并對其構成不正當競争,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天鵝公司)将核心電器經營部訴至法院。日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核心電器經營部對小天鵝公司不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認爲,核心電器經營部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企業名稱含有與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但被控侵權商品的機身及外包裝等處使用的企業名稱中,“小天鵝”3個字的字體、大小、顔色均與企業名稱中其他文字相同,且與涉案商标中的“小天鵝”字體相區别,也沒有使用簡稱,符合企業名稱使用規範,并非突出使用,不構成商标侵權。然而,小天鵝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企業字号及生産銷售的商品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核心電器經營部作爲專門的家電銷售者,理應知曉“小天鵝”商标和字号在一般消費者中的指向,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卻沒有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侵犯了小天鵝公司的競争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核心電器經營部停止銷售對小天鵝公司構成不正當競争的商品。
核心電器經營部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其系通過合法途徑購買被控侵權産品,亦未實施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爲,而且核心電器經營部已将250台被控侵權商品退回生産廠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控侵權商品上未單獨使用小天鵝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小天鵝”字号,而是規範使用全稱“青島美麗小天鵝日用品有限公司”,核心電器經營部作爲被控侵權商品品的銷售商,沒有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企業名稱字号的行爲;同時,核心電器經營部将被控侵權商品退回生産廠家,被控侵權商品未進入市場流通領域,核心電器經營部的行爲未造成消費者對産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的後果,對小天鵝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認爲,核心電器經營部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企業名稱含有與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但被控侵權商品的機身及外包裝等處使用的企業名稱中,“小天鵝”3個字的字體、大小、顔色均與企業名稱中其他文字相同,且與涉案商标中的“小天鵝”字體相區别,也沒有使用簡稱,符合企業名稱使用規範,并非突出使用,不構成商标侵權。然而,小天鵝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企業字号及生産銷售的商品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核心電器經營部作爲專門的家電銷售者,理應知曉“小天鵝”商标和字号在一般消費者中的指向,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卻沒有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侵犯了小天鵝公司的競争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核心電器經營部停止銷售對小天鵝公司構成不正當競争的商品。
核心電器經營部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其系通過合法途徑購買被控侵權産品,亦未實施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爲,而且核心電器經營部已将250台被控侵權商品退回生産廠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控侵權商品上未單獨使用小天鵝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小天鵝”字号,而是規範使用全稱“青島美麗小天鵝日用品有限公司”,核心電器經營部作爲被控侵權商品品的銷售商,沒有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企業名稱字号的行爲;同時,核心電器經營部将被控侵權商品退回生産廠家,被控侵權商品未進入市場流通領域,核心電器經營部的行爲未造成消費者對産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的後果,對小天鵝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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