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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爲、中興兩家國内通信巨頭,常年知産紛争不斷。特别是專利侵權、無效的交鋒,更是數不勝數,這兩家企業從激烈的專利戰争中不斷總結經驗,形成了各自專利申請撰寫的标準。而我們這些局外人,也能夠從中窺探出一些門道。以2015年終審的一起華爲訴中興專利侵權案爲例,我們探讨專利撰寫的一些經驗教訓。
2002年,華爲向國知局提交了名爲《一種動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騙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05年獲得專利權。
2012年,華爲向杭州中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将中興、阿裏巴巴訴上法庭,涉案産品是中興的一款交換機,涉案專利就是上述專利。
2014年,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興和阿裏巴巴不侵權。
同年,華爲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
2015年,浙江高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
兩次判決争論的焦點均集中在組網方式。
華爲主張,按照其提供的組網方式(不開啓DHCP中繼),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1的保護範圍。但華爲也承認,若按照中興主張的組網方式(開啓DHCP中繼),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1的保護範圍。
一、對于方法權利要求,謹慎限定步驟之間的時序
爲何此案的争論焦點落在了組網方式呢?關鍵就在于,開啓DHCP中繼這種組網方式下,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1的方案是不同的,具體體現在執行動作的時序不同。涉案權1中,将用戶終端發出的ARP報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的動作是在合法用戶地址表中查找到匹配項之後執行的;而在開啓DHCP中繼這種組網方式下,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中,這一動作是在匹配之前執行的。
試想,如果涉案專利權1沒有限定“将用戶終端發出的ARP報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這一動作的執行時序,那麽,或許無論采用什麽樣的組網方式,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均會落入專利權1的保護範圍。
因此,在撰寫方法權利要求時,對于步驟之間的時序限定,需謹慎考慮。
二、不排除≠包括
一審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描述“首先,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之外,其他所有權利要求均包含了“DHCP中繼”之内容且系在開啓DHCP中繼的情形下實施其技術方案;其次,從說明書中的背景技術來看,說明書第4頁第三段說明了開啓DHCP中繼可以解決跨網段提供服務時存在的資源浪費與安全隐患問題。第5頁第4-5行闡述“而DHCP中繼爲DHCP廣播報文提供網段間的轉發功能,使得DHCP服務器實現爲不在其網段的用戶終端提供服務”;第5頁第二段闡述“但在使用DHCP動态分配方式的網絡中,有一些用戶終端不通過DHCP中繼正常獲取IP地址,而是非法設置分配給其他用戶的IP地址上網……”可見,雖然DHCP中繼與涉案專利發明目的從技術層面而言沒有直接關聯,但從上述内容可知,涉案專利發明系針對在使用DHCP中繼動态分配IP地址時的欺騙問題提供一種防止IP地址欺騙問題的方法,因此兩者緊密相關。再次,從說明書中的發明内容來看,其所給出的具體步驟均爲通過DHCP中繼實施技術方案;而從實際組網應用情況來看,該組網也是針對具有DHCP中繼功能的交換機在不同網段的情形;另根據說明書附圖及給出的實施例所記載的内容來看,其提供的技術内容均爲通過DHCP中繼實施技術方案。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并沒有明确排除“未開啓DHCP中繼”這種組網方式,或者明确限定涉案專利僅适用于DHCP服務器和用戶位于不同網段的情形,但該說明書同樣沒有包含或披露任何涉及未開啓DHCP中繼之組網方式的相關内容,尤其沒有揭示涉案專利可适用于同網段或在未開啓DHCP中繼之情形下可以再現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
有部分觀點認爲,沒有明确排除,就說明包括在本申請之内。而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不排除,不等于包括,至少對于應用場景而言是這樣的。
因此,在撰寫過程中,若希望保護到,最好還是明确指出。以應用場景爲例,若權利要求沒有限定應用場景,則說明書中可以給出結合不同應用場景的實施例。以技術特征爲例,若給出了上位的技術特征,則在從權或說明書中,給出該上位技術特征較爲全面的下位特征舉例。
三、方法權利要求盡量從功能、應用層描述
我們注意到,華爲提到從涉案産品的用戶手冊中獲知其組網方式以及相關功能。那麽,換個角度,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若能夠從功能角度、應用層角度去描述技術方案,在後續維權階段,則可以利用侵權産品的用戶手冊作爲侵權證據或線索。
四、軟件專利申請寫虛裝置權利要求
我們注意到,涉案專利是方法,而涉案産品是産品。實際上,華爲訴中興侵權,是間接侵權。即,若該涉案産品的用戶手冊中明确給出了一種組網方式,用戶按照該組網方式組網後,涉案産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那麽,中興就是教導用戶侵權,因此中興屬于間接侵權。而無論在國内還是在國外,對間接侵權的判定都很謹慎。但相反,若涉案專利不僅包括方法權項,還包括虛裝置權項,那麽,涉案專利就能夠直接保護産品,華爲可訴中興直接侵權,争取更大的主動性。
2002年,華爲向國知局提交了名爲《一種動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騙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05年獲得專利權。
2012年,華爲向杭州中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将中興、阿裏巴巴訴上法庭,涉案産品是中興的一款交換機,涉案專利就是上述專利。
2014年,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興和阿裏巴巴不侵權。
同年,華爲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
2015年,浙江高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
兩次判決争論的焦點均集中在組網方式。
華爲主張,按照其提供的組網方式(不開啓DHCP中繼),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1的保護範圍。但華爲也承認,若按照中興主張的組網方式(開啓DHCP中繼),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1的保護範圍。
一、對于方法權利要求,謹慎限定步驟之間的時序
爲何此案的争論焦點落在了組網方式呢?關鍵就在于,開啓DHCP中繼這種組網方式下,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1的方案是不同的,具體體現在執行動作的時序不同。涉案權1中,将用戶終端發出的ARP報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的動作是在合法用戶地址表中查找到匹配項之後執行的;而在開啓DHCP中繼這種組網方式下,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中,這一動作是在匹配之前執行的。
試想,如果涉案專利權1沒有限定“将用戶終端發出的ARP報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這一動作的執行時序,那麽,或許無論采用什麽樣的組網方式,涉案交換機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均會落入專利權1的保護範圍。
因此,在撰寫方法權利要求時,對于步驟之間的時序限定,需謹慎考慮。
二、不排除≠包括
一審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描述“首先,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之外,其他所有權利要求均包含了“DHCP中繼”之内容且系在開啓DHCP中繼的情形下實施其技術方案;其次,從說明書中的背景技術來看,說明書第4頁第三段說明了開啓DHCP中繼可以解決跨網段提供服務時存在的資源浪費與安全隐患問題。第5頁第4-5行闡述“而DHCP中繼爲DHCP廣播報文提供網段間的轉發功能,使得DHCP服務器實現爲不在其網段的用戶終端提供服務”;第5頁第二段闡述“但在使用DHCP動态分配方式的網絡中,有一些用戶終端不通過DHCP中繼正常獲取IP地址,而是非法設置分配給其他用戶的IP地址上網……”可見,雖然DHCP中繼與涉案專利發明目的從技術層面而言沒有直接關聯,但從上述内容可知,涉案專利發明系針對在使用DHCP中繼動态分配IP地址時的欺騙問題提供一種防止IP地址欺騙問題的方法,因此兩者緊密相關。再次,從說明書中的發明内容來看,其所給出的具體步驟均爲通過DHCP中繼實施技術方案;而從實際組網應用情況來看,該組網也是針對具有DHCP中繼功能的交換機在不同網段的情形;另根據說明書附圖及給出的實施例所記載的内容來看,其提供的技術内容均爲通過DHCP中繼實施技術方案。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并沒有明确排除“未開啓DHCP中繼”這種組網方式,或者明确限定涉案專利僅适用于DHCP服務器和用戶位于不同網段的情形,但該說明書同樣沒有包含或披露任何涉及未開啓DHCP中繼之組網方式的相關内容,尤其沒有揭示涉案專利可适用于同網段或在未開啓DHCP中繼之情形下可以再現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
有部分觀點認爲,沒有明确排除,就說明包括在本申請之内。而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不排除,不等于包括,至少對于應用場景而言是這樣的。
因此,在撰寫過程中,若希望保護到,最好還是明确指出。以應用場景爲例,若權利要求沒有限定應用場景,則說明書中可以給出結合不同應用場景的實施例。以技術特征爲例,若給出了上位的技術特征,則在從權或說明書中,給出該上位技術特征較爲全面的下位特征舉例。
三、方法權利要求盡量從功能、應用層描述
我們注意到,華爲提到從涉案産品的用戶手冊中獲知其組網方式以及相關功能。那麽,換個角度,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若能夠從功能角度、應用層角度去描述技術方案,在後續維權階段,則可以利用侵權産品的用戶手冊作爲侵權證據或線索。
四、軟件專利申請寫虛裝置權利要求
我們注意到,涉案專利是方法,而涉案産品是産品。實際上,華爲訴中興侵權,是間接侵權。即,若該涉案産品的用戶手冊中明确給出了一種組網方式,用戶按照該組網方式組網後,涉案産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那麽,中興就是教導用戶侵權,因此中興屬于間接侵權。而無論在國内還是在國外,對間接侵權的判定都很謹慎。但相反,若涉案專利不僅包括方法權項,還包括虛裝置權項,那麽,涉案專利就能夠直接保護産品,華爲可訴中興直接侵權,争取更大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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