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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看商标民事侵權案件損害賠償之懲罰性賠償研究

發布時間:2020-06-01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雜志總第158期 作者:田豔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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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目的是通過重罰實現對惡性侵權者的示範性懲戒和對其他潛在侵權者的有效震懾,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條首次明确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常規性賠償方式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從該規定可以看出,适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侵權人主觀存在惡意;二是依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許可費的數額而确定的賠償額。

 

侵權人的主觀惡意

目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尚未對《商标法》第六十三條主觀“惡意”有明确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自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以來,已經有部分法院作出适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判決,但此類案件目前仍然較爲少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侵權人主觀惡意難以得到确定。對于侵權人的主觀惡意,通常由權利人進行舉證,權利人可以通過舉證侵權人的侵權行爲以及損失狀況,對侵權人主觀惡意進行證明。

雖然“惡意”是一種主觀狀态,而且是比“故意”在主觀嚴重程度上更高的主觀狀态,但對該主觀狀态進行判斷的關鍵仍然在于客觀事實。事實上,通過分析以往法院的判決,我們發現,法院認定惡意成立的判決基本上都涉及被告在明知已經涉嫌侵權的情況下,未采取措施或者繼續實施侵權的情形,或者不僅明知侵權而爲之,而且積極采取措施掩蓋其侵權行爲。因此,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權利人可以通過多種證明客觀事實的方式,來證明侵權人的主觀惡意。

(一)侵權人因涉嫌侵權收到律師函

侵權人因涉嫌侵權收到“律師函”的,可以認定其已知悉其行爲涉嫌侵權,如果侵權人後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可視爲有侵權惡意。在“吉尼斯公司與奇瑞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糾紛案”[1]中,原告曾向被告寄送過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爲,但被告在知悉其舉辦的活動涉嫌侵權的情況下,未與原告溝通協商,仍然堅持繼續舉辦涉案活動。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

(二)同行業、領域内的故意侵權行爲

一般而言,原、被告雙方處于同一行業、領域,意味着被告對于原告品牌在行業内的知名度和價值應有更高的認知。在“法國卡慕品牌有限公司、波爾多吉洛(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中,被告同樣作爲白蘭地酒的經銷商,明知“CAMOO”酒是侵權産品而故意使用該侵權标識,并在其商店将“CAMOO”酒與“CAMUS”酒同時擺放銷售,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法院據此認定其侵權惡意明顯。

在“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發洋食品有限公司、湯新民等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多年來持續注冊大量包含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标文字的商标,主觀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同時,被告注冊相關商标之後并未進行商業使用,而是通過授權他人使用謀取利益,法院據此認定其主觀惡意明顯。[2]

(三)商标特許經營合同到期後擅自使用

侵權人在商标特許授權到期後,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其在此前合同期間已經明知銷售産品需要特許經營授權,法院可據此認定其侵權惡意明顯。[3]
(四)持續侵權

被告在訴訟中明知自己的行爲已經構成侵權而不主動停止侵權的,其被認定爲主觀惡意的可能性較大。比如,在“廣州市拉古納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石獅市富朗尼奧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中,被告從證據保全至訴訟期間持續侵權,甚至于原告在庭審期間當庭登錄被告網店,仍發現其不斷推銷侵權商品,法院據此認定被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爲惡劣。[4]

在持續侵權的案件中,還有已經被行政處罰或已有生效判決,被告仍未停止侵權的情形,應被認定爲主觀惡意明顯。在“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與蘇州櫻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榮靈等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中,被告曾有過侵犯原告知識産權的曆史,在法院判決其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被告又相繼成立了若幹子公司,不斷擴大侵權規模,其主觀惡意非常明顯。[5]

(五)重複侵權

在“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6]中,被告曾因生産、銷售的餡餅外包裝盒上突出使用“鼓浪嶼餡餅”字樣等,先後被廈門市同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被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等,卻依然重複侵權,法院據此認定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


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确定

懲罰性賠償數額需要考慮侵權行爲是否達到了“情節嚴重”,包括賠償基數和賠償倍數的确定。鑒于賠償基數的确定問題筆者已經在另一篇文章中進行了讨論[7],本文隻探讨“情節嚴重”與賠償倍數的确定問題。

(一)懲罰性賠償中的“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在商标侵權案件中屬于計算賠償數額時需要着重考慮的因素。

事實上,“情節嚴重”常見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直接設置“情節嚴重”的比較少見。因此,從立法目的來看,一般的知識産權侵權行爲或将要實施侵權行爲的,适用補償性賠償即可進行矯正,隻有比較嚴重的知識産權侵權才有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必要。

在我國《刑法》中,“情節嚴重”的概念被大量使用,其對《商标法》的“情節嚴重”或具有參考意義[8]。《刑法》中與商标直接相關的罪名有: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其中,除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以“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爲要件外,其餘兩罪都将“情節嚴重”作爲構成要件。因此,商标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大小,是判斷是否構成“情節嚴重”的重要依據,即在主觀過錯之外将造成嚴重損害後果作爲構成要件,以限制懲罰性賠償的适用範圍。

《商标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爲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标的聲譽,商标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标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以及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确定。

結合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商标侵權“情節嚴重”一般包括:侵權時間長,侵權人長期處于侵犯他人商标權的狀态,侵權地域廣,比如侵權産品的制造地、銷售地覆蓋了多個相關地域等[9]。

在“劉俊等與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權糾紛案”[10]中,法院認爲,被告作爲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原告斐樂公司注冊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仍然大量生産并且在天貓、淘寶、京東等各大主要電商平台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銷售金額巨大;同時,被告此前有近似商标被駁回的注冊申請,顯然已經充分知曉斐樂公司在先注冊的“FILA”系列商标。在此情況下,三被告仍然繼續生産和銷售侵權商品,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

(二)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确定

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因此,法院以已經确定的賠償額比如權利人損失、侵權獲利或者商标許可費作爲賠償基數,按照一到三倍酌定計算最終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标侵權在适用懲罰性賠償時,應根據侵權人不同程度的主觀過錯與侵權情節的不同表現,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區間内,确定與其相匹配的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倍數。但由于目前适用倍數懲罰性賠償的案件較少,倍數的确定主要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統一明确的标準。

在“吉尼斯公司與奇瑞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糾紛案”[11]中,法院在認定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的情況下,按照确定的經濟損失96萬元的兩倍,确定被告應向原告吉尼斯公司賠償的經濟損失爲192萬元。在“劉俊等與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權糾紛案”[12]中,法院認定,被告在知道其使用涉案被訴标志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嚴重誤導,導緻商品來源混淆誤認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生産和銷售侵權商品,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确定賠償數額。同時,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律師費、公證費予以全額支持,最終确定賠償數額爲832萬元。

當然,懲罰性賠償不僅其基礎賠償數額需要精細化的計算,其懲罰的系數确定也需要精細化的考量。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豐富的基礎上能夠适時明确相應的标準。

此外,我們也注意到,在最近的司法判例中,法院打擊惡意侵權的決心也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在“平衡身體公司(BALANCED BODY INC.)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一案”[13]中,原告曾經向被告發出過侵權警告,且雙方曾簽署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但協議簽署之後,原告發現被告原樣仿冒原告的商标和産品,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銷售,且産品還存在質量問題。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加大對被告的懲罰力度”,故确定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比例,确定賠償額爲300萬元。

在“小米與中山米家電器有限公司(已更名)等相關方的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14]中,法院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侵權惡意,侵權情節惡劣、侵權後果嚴重,同時還認定被告“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标,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消費者對于‘小米’馳名商标的信任,導緻該商标所承載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故對于涉案侵權行爲應加大司法懲處力度”。最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侵權獲利額爲賠償基數,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對一審判決确定二倍的懲罰倍數标準予以适當調整,确定賠償數額爲5000萬元。

總體而言,對商标惡意侵權行爲實行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裁,是遏制商标侵權的有力武器,加大了惡意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也将進一步激發權利人主動維權的積極性。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等法院的相關司法實踐,爲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判例。可以預期的是,今後依法對商标惡意侵權行爲實行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裁的判例将會越來越多。因此,當權利人在遭遇惡意侵權時,應盡力維權,讓侵權人無利可圖。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由于《商标法》隻是籠統規定了有關“惡意”“情節嚴重”,并未明确其具體表現情形、适用标準,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說明,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由于缺乏嚴格統一的标準,導緻寬嚴不一。因此,随着司法實踐的豐富,我們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适時出台有關商标侵權懲罰性賠償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當然,提高商标侵權的救濟力度,僅依靠懲罰性賠償是不夠的,還需要細化與完善實際損失、非法所得及商标許可使用費的具體計算方式。

 

注釋:

1 吉尼斯公司與奇瑞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糾紛案[(2017)粵民終2347号]。

2 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發洋食品有限公司、湯新民等侵害商标權糾紛案[(2017)蘇民終1781号]。

3 原告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營銷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大閘蟹集團公司、蘇州市陽澄湖現代農業産業園特種水産養殖有限公司、熊金斌侵害商标權糾紛案[(2015)鼓知民初字第47号]。

4 廣州市拉古納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石獅市富朗尼奧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2016)粵73民終539号]。

5 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與蘇州櫻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榮靈等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蘇知民終字第00179号民事判決書]。

6 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2017)閩民終899号]。

7 參見本刊總第157期,《從司法實踐看商标民事侵權案件損害賠償之權利人所受實際損失》,田豔陽,2020年3月15日。

8 侯鳳坤.新《商标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問題探析.知識産權,2015年第10期。

9 茆亞鵬 . 淺析新商标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J]. 法制園地,2015(19)。

10 劉俊等與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權糾紛案[(2017)京73民終1991号]。

11 吉尼斯公司與奇瑞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糾紛案[(2017)粵民終2347号]。

12 劉俊等與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權糾紛案[(2017)京73民終1991号]。

13 平衡身體公司(BALANCED BODY INC.)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2018)滬0115民初53351号]。

14 《三倍懲罰性賠償,小米勝訴獲賠5000萬》,鏈接:http://www.iprdaily.cn/article1_23653_20200110.html,公開渠道尚未見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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