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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編者按:2025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微信公衆号發布該案例,指出“判斷網絡用戶的内容提供行爲能否視爲網絡平台經營者的行爲,可從網絡平台的性質、網絡用戶的身份及其與網絡平台的關系、具體的被訴侵權行爲内容等事實進行分析。如網絡平台與網絡用戶之間存在管理或者控制關系,網絡用戶基于其管理員身份長期、穩定地從事與網絡平台相關的發帖等行爲,可以視爲網絡平台實施了該行爲,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并不影響該行爲性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2365号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某網絡股份公司。
上訴人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網絡股份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産權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滬73知民初561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3月1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被上訴人某網絡股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吳*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某網絡股份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某網絡股份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證據中公證員未執行磁盤清潔性檢查,影響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一審法院不應采信。(二)“葫蘆俠3樓”應用是一個遊戲交流平台,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爲平台經營者,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未實施直接提供侵權軟件的行爲。《MuseDash》(中文名:《喵斯快跑》)遊戲(以下簡稱涉案遊戲)存儲于被鏈接的百度網盤服務器而非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服務器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已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亦不存在間接侵權行爲,不應承擔責任。(三)涉案遊戲由網絡用戶個人上傳,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無關,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既不直接提供内容,也不會對用戶所提供的内容進行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涉案鏈接發帖人“【CTG】風哥哥”真名爲“梁某”,雖曾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員工,但發帖時已離職。該發帖賬戶隻是網站普通用戶,而非官方賬戶,一審認定“【CTG】風哥哥”系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站管理人員的事實認定錯誤。(四)即使認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爲成立,一審判決确定的賠償數額也過高。
某網絡股份公司辯稱:(一)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直接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爲,是内容提供者,而非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二)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無法證明網絡用戶“【CTG】風哥哥”就是其離任員工“梁某”,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CTG】風哥哥”是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網站管理人員,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當就發帖人“【CTG】風哥哥”的上傳行爲承擔侵權責任。(三)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明顯的侵權故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的葫蘆系列APP爲用戶推送遊戲,推送數量極爲可觀,還設置了遊戲推薦版塊,并置頂推廣破解内容,授意招聘人員爲其宣傳推廣,并招聘從事破解的人員。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某網絡股份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某網絡股份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1.立即停止通過“葫蘆俠3樓”軟件提供《MuseDash》(中文名:《喵斯快跑》)遊戲手機版的下載服務;2.判令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00000元;3.判令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維權的合理費用55000元(包括律師費50000元、公證費5000元)。一審審理中,某網絡股份公司申請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某網絡股份公司經合法授權,獨家取得了涉案遊戲的複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并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某網絡股份公司發現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經營的“葫蘆俠3樓”安卓應用軟件通過提供百度網盤鏈接,向用戶提供涉案遊戲的免費下載,侵害了某網絡股份公司的複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該鏈接的發帖人“【CTG】風哥哥”作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招募的網站管理人員,即便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也是代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在管理涉案應用平台,被訴侵權行爲應視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因此,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對發帖人的行爲承擔侵權責任。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辯稱:(一)某網絡股份公司提交的證據存在明顯沖突,涉案遊戲的著作權歸屬及授權不明,某網絡股份公司無權起訴。(二)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系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存在直接侵權。(三)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也不構成幫助侵權。某網絡股份公司發布的通知未提供具體侵權地址,不屬于合格的通知,但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收到某網絡股份公司侵權通知後仍于當日及時删帖。(四)某網絡股份公司根據閱讀量主張賠償,但閱讀量不等同于下載量,某網絡股份公司的主張完全超出了合理範圍。綜上,請求駁回某網絡股份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遊戲的相關事實
案外人廣州某科技公司作爲著作權人,于2017年12月20日獲得名稱爲“呸喽呸喽喵斯快跑遊戲軟件[簡稱:喵斯快跑]V1.0”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載明開發完成日期和首次發表日期均爲2017年9月8日。
2017年11月27日,廣州某科技公司出具授權書,将授權遊戲“《喵斯快跑》(英文名:《MuseDash》)及後續可能調整的其他名稱”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複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獨家授予某網絡股份公司,且某網絡股份公司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維權,授權期限自該授權書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授權方書面取消授權時止。
某網絡股份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顯示,《MuseDash》遊戲是其運營的主要遊戲之一,其收入主要來自遊戲付費及遊戲内虛拟物品的收入,遊戲表現穩健。
根據某網絡股份公司提交的(2018)滬長證經字第3467号公證書(以下簡稱第3467号公證書)、(2019)滬長證經字第1300号公證書(以下簡稱第1300号公證書)、相應網頁打印件及一審當庭演示情況,一審法院查明以下事實:(1)《MuseDash》遊戲于2018年6月15日在TapTap平台正式上線,售價18元,軟件詳情中告誡玩家勿在TapTap和GooglePlay外的安卓渠道下載,因已發現盜版平台有惡意扣費的現象,正在聯手發行商進行處理。同年6月27日,該遊戲在該平台的評分爲9.5,購買量18萬+,關注量30萬+,在下載榜排行27,新品榜排名第五。2019年6月,該遊戲在TapTap網站的周年慶折扣價爲8元,購買人數近50萬,關注人數超70萬。2020年7月2日,該遊戲仍在TapTap平台的安利牆及排行榜中。(2)該遊戲可在iPhone手機的AppStore中下載,售價18元。至2019年4月17日,該遊戲在AppStore的評分爲4.9分,有2.43萬評價,在音樂類下載榜排第5,系2018年度優秀本土獨立遊戲。(3)從TapTap平台和AppStore下載該遊戲後,運行中均标明著作權人爲廣州某科技公司,出版單位爲某網絡股份公司。該遊戲内部有多個付費購買項目。(4)該遊戲于2019年6月上線PC(包括Steam版和WeGame版)及Switch平台,并登錄美服、日服,均系付費下載。(5)該遊戲曾獲得2018TapTap年度遊戲大賞的年度優秀本土獨立遊戲、最受玩家喜愛遊戲等多個獎項。
(二)被訴侵權行爲相關事實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系葫蘆俠網站(www.huluxia.com)的主辦單位。該網站及其他第三方應用平台均提供“葫蘆俠3樓”及“葫蘆俠”應用的下載。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稱“葫蘆俠”應用與“葫蘆俠3樓”應用的内容相同,用戶相通。至2019年8月21日,“葫蘆俠3樓”應用在豌豆莢平台、百度手機助手、360手機助手的下載次數分别爲9796.3萬、5187萬和1178萬。
2016年12月13日,案外人某控股公司發布《關于子公司都玩網絡拟收購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100%股權的公告》,該公告有如下内容:某控股公司子公司都玩網絡拟以4.10025億元的價格獲得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100%的股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主要産品爲《葫蘆俠》《葫蘆俠我的世界》等移動APP。截至2016年7月31日,《葫蘆俠》系列APP共爲用戶推送遊戲數量超過1.5億次(數據來源:葫蘆俠後台)。“葫蘆俠”社區包括軟件讨論,訪問量達8.7億(數據來源:葫蘆俠後台)。《葫蘆俠》系列APP獲得了廣泛的市場認可及用戶口碑,通過用戶分享、口碑傳播等低成本、高效率的推廣方式,在短時間内迅速積累了大量的優質遊戲用戶。截至2016年7月31日,根據友盟第三方數據統計分析系統顯示,《葫蘆俠》系列APP的日活躍用戶最高已超過300萬人次,月活躍用戶最高已超過1500萬人次,累計用戶已超過8000萬人次。在QuestMobile于2016年6月發布的中國區手機遊戲MAU實力榜中,《葫蘆俠》在遊戲平台類APP中排名第一。目前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與相關合作方有三種合作收費模式,包括CPS(按遊戲内消費分成計費)、CPA(按用戶行動收費)和CPT(按時間長度計費)。
上海市長甯公證處于2019年6月18日所作的(2019)滬長證經字第2349号公證書(以下簡稱第2349号公證書)記載了以下操作内容:
(1)使用手機在葫蘆俠網站下載、安裝“葫蘆俠3樓”應用(Android版),介紹葫蘆俠遊戲社區專注提供bbs社區服務及遊戲下載推薦服務。
(2)該應用内設有“遊戲”等版塊,“遊戲”版塊的熱度爲5.5億,置頂帖第一條爲“【遊戲推薦】十款精品漢化破解遊戲合集”。在“遊戲”版塊的搜索欄搜索“ctg”,第一條爲用戶“【CTG】風哥哥”發布的帖子“【CTG原創】三國志漢末霸業-V0.9.3.2088”,點擊該用戶頭像後顯示“LV14”“歸隐人士”“一代宗師”“在煤窯裏”“2209帖子”“5.6萬粉絲”。
(3)點擊進入“Ta的帖子”,顯示大量帖子的名稱中含有“【CTG原創】”,下方标注了不同的遊戲名稱。其中一個帖子的标題爲“【CTG原創】MuseDash-免費版”,發帖時間爲“前天15:50”,閱讀數爲3255。該帖子的内容包括遊戲名稱、語言、大小、版本、簡介等,其中遊戲包名爲“com.prpr.musedash.
TapTap”,下載地址爲“https://pan.baidu.com/s/1zYx1Jyvs6
sZdGNQvPzLUCg”,并顯示“【特别說明】去除了付費驗證”。點擊該鏈接後進入百度網盤,可下載、安裝由“芥**精靈”分享的“MuseDash喵斯快跑.apk”遊戲。該遊戲在運行過程中顯示“【CTG】風哥哥”,并有與前述第3467号公證書和第1300号公證書中《MuseDash》遊戲運行時相同的許可證号、版權标記等信息。
(4)在“【CTG】風哥哥”發布的上述“【CTG】原創MuseDash-免費版”帖子中,用戶“琉殇”評論“這個最近打折才8元”。針對用戶“時光、流逝”評論的“風哥哥要是國産可以不要破解嗎?”,“【CTG】風哥哥”回複“有錢就支持,沒錢就玩破解,這兩者不沖突,倘若qq會員可以免費使用,你願意付費去購買嗎?”。針對用戶“風情園”評論的“我昨天才看到taptap打折八塊入手,今天就......”,其回複“誰讓你不關注我,都跟你們說過有付費遊戲找我”。
(5)“【CTG】風哥哥”在該應用的“3樓公告版”的“官方公告”中發布了多個帖子,包括“【公告】營造綠色社區大掃除!”(發布于2018年4月19日)、“【招聘】葫蘆俠團隊召喚小夥伴加入崗位【掃地的】”(于2018年7月19日、10月8日和2019年1月7日分别發布)、“【公告】社區達人勳章兌換帖”(發布于2018年10月21日)、“【公告】服務器調整,優化升級…”(發布于2018年10月29日)、“【公告】2018年下半年優秀職員工公示”(發布于2019年1月21日)等。其中“【公告】2018年下半年優秀職員工公示”内容爲“各位親愛的葫蘆絲們:大家好!經過多位掃地的仔細篩選,我們終于選出了以下這些在各個崗位表現優秀的職員,我們決定給予實物獎勵,恭喜你們獲得本年度下半年優秀職員!這半年你們辛苦了!在這半年裏你們的付出,我們是有目共睹的,這裏我代表葫蘆俠全體掃地向你們緻敬……大家一起加油,讓我們爲葫蘆俠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上海市徐彙公證處于2020年6月29日所作的(2020)滬徐證經字第5859号公證書(以下簡稱第5859号公證書)記載以下操作内容:
(1)“葫蘆俠3樓”應用的許可及使用協議顯示,該軟件系非商業性軟件,僅用于用戶的興趣和交流使用,是一個遊戲、工具等的交流分享平台,不提供内容制作。
(2)進入該應用的“3樓公告版”後,頁面提示“該版塊需要特定的權限才能發貼”,版塊内容包括官方公告(帖子标題含有“公告”“全職招聘”等)和官方活動兩類。
(3)“【CTG】風哥哥”曾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的12月25日發帖祝自己生日快樂,其中2017年12月25日帖文所附圖片的拍攝背景爲“俠聚網絡”,2019年12月25日帖文内容爲“今年是在葫蘆俠的第六年”。
(4)2017年2月20日,用戶“admin胡先生”(标注“版主”“挖煤的”)在“葫蘆山”版塊發布“【歸隐人士獲取及守則】”,内容介紹,歸隐人士是爲版塊作出貢獻而特别獎勵的永久性稱号,需滿足的要求包括“任職時間需要滿足從三當家起計算150天或其他特殊稱号貢獻定義,版主當家、特殊稱号才有機會獲取,接待員等其他人員無法獲取”“無怠工現象”等,其中無怠工的定義包括“每月工資無被扣記錄”等。
(5)用戶“獨敗”(标注“大當家”)于2019年7月4日在“泳池”版塊發帖“【獨敗】快樂的歸隐工資”,内容爲“不好意思,歸隐也是有工資的哦”。用戶“曬太陽的小貓”于2019年8月14日發帖詢問“第一條注意爲啥不讓改【CTG】?”,用戶“阿西西”(标注“掃地的”)回複“因爲這是特殊部門的前綴就比如督察的DC一樣”,用戶“一隻憨憨冷言”回複“……【CTG】【D·C】【C·S】都是專屬前綴,是經過掃地特殊允許的,除團隊以外的任何人沒有經過允許是不能私自使用的”。
(6)2020年4月11日,用戶“封禁.”發帖詢問“在火星和在煤窯是什麽地方,顯示距離的那個地方看到的”,用戶“神袂”(标注“版主”“首席執法者”)回複“……在煤窯裏就是我們葫蘆俠總部,就是掃地大佬們專屬的”“在煤窯是官方總部的人員才能有的”。同年4月19日,用戶“往事.餘生”發帖詢問“怎樣才能在煤窯裏”,用戶“神劫”回複“去官方總部就職現實職業就可以修改了”,用戶“水娃”(标注“版主”“審判員”)回複“這個隻要是去公司上班才有的哦,也就是掃地”,用戶“白衣少年若塵”(标注“初級審核”)回複“這個是代表葫蘆俠的官方人員,在總部工作的哦,也就是需要做掃地”。此前亦曾有其他用戶詢問此問題,多個用戶亦曾作出相同回答。
上海市徐彙公證處于2021年4月23日所作的(2021)滬徐證經字第3818号公證書(以下簡稱第3818号公證書)記載以下操作内容:
(1)“【CTG】風哥哥”在“葫蘆俠3樓”應用的個人信息中,“他的勳章”處有“藍V官方認證”等。
(2)該應用的“3樓公告闆”中有“【CTG】風哥哥”于2019年1月21日發布的“【公告】2018年下半年優秀在職員工公示”,内容與第2349号公證書中的同名帖子相同。
(三)其他事實
某網絡股份公司爲本案支出律師費50000元,爲第1300号公證書、第2349号公證書、第5859号公證書分别支出公證費4000元、2000元和1000元。
一審另查明,某網絡股份公司曾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在其經營的“葫蘆俠”應用中提供《ICEY》遊戲安卓手機版的下載,向一審法院提起(2017)滬73民初730号訴訟。該案中,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招募的帶有“剩蛋”稱号的用戶在該應用發布《ICEY》遊戲的百度網盤下載鏈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在招募說明中表示會“免費提供資源途徑和教學方案”并給予工資和獎勵。該案生效判決認爲,上述用戶發布遊戲資源的服務應視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爲,爲此判決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某網絡股份公司主張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就“葫蘆俠3樓”應用中“【CTG】風哥哥”發布涉案遊戲的行爲承擔直接侵權責任,鑒于某網絡股份公司在2020年7月6日一審開庭時确認該行爲已停止,故本案應适用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争議焦點爲:(一)某網絡股份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應就被訴行爲承擔侵權責任;(三)若被訴侵權行爲成立,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一)關于某網絡股份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某網絡股份公司提供了涉案遊戲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雖系複印件,但中國版權服務公衆号上涉案遊戲的登記内容與此相同,從多個平台下載的涉案遊戲乃至涉案遊戲在運行過程中亦均顯示著作權人爲廣州某科技公司,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足以認定廣州某科技公司系該遊戲的著作權人。某網絡股份公司經廣州某科技公司授權,享有該遊戲的複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及維權的權利,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關于某網絡股份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的意見均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應就被訴侵權行爲承擔責任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葫蘆俠3樓”應用上名爲“【CTG】風哥哥”的用戶通過百度網盤分享了去除付費驗證的“MuseDash喵斯快跑”遊戲軟件,遊戲運行中出現了該用戶名,故可認定“【CTG】風哥哥”未經許可實施了複制及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某網絡股份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遊戲的行爲。
某網絡股份公司、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對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應就“【CTG】風哥哥”的上述行爲承擔責任存在争議。某網絡股份公司認爲,“【CTG】風哥哥”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處從事網站管理工作,其行爲應認定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且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未提交該用戶的實名登記信息,故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就該行爲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認爲,被訴侵權帖子系“【CTG】風哥哥”從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處離職之後發布,屬于其個人行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等網絡服務,且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爲,在案證據證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葫蘆俠3樓”應用在其使用協議中稱,該軟件是遊戲、工具等的交流分享平台,該應用亦确有用戶注冊通道,注冊用戶可在該應用中發布信息、評論等内容。從該層面看,“葫蘆俠3樓”應用提供的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同時,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還通過标注有“挖煤的”“掃地的”等稱号的賬号對“葫蘆俠3樓”應用實施管理,招募“剩蛋”發布相應資源,此類賬号發布信息的行爲一般應視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實施的行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出網絡社區管理行爲系用戶自己管理,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榮譽勳章、獎勵及招聘“剩蛋”等行爲是爲了吸引用戶及刺激活躍度,不應認定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一審法院認爲,從發帖位置來看,上述賬号除針對其他用戶的詢問進行解答外,主要是在“葫蘆俠3樓”應用的公告版發帖,而在公告版發帖需要特定權限。從帖文内容來看,上述賬号發布的内容包括在公告版發布行爲規範、招聘公告(所招聘人員的崗位職責包括對“葫蘆俠3樓”的日常管理等)、優秀員工公示、服務器升級公告、相應榮譽稱号的解釋及獲取方式等,明顯系以“葫蘆俠3樓”的名義發布,并非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所稱的用戶自己管理的行爲。關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招聘“剩蛋”的行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按照一定條件招聘“剩蛋”後,由“剩蛋”發布遊戲等資源,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其給予獎勵,還對如何獲取及發布資源提供指導。該行爲已明顯構成通過雇傭用戶提供資源的行爲,并非如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所稱僅爲了吸引用戶或刺激活躍度。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爲“葫蘆俠3樓”的運營者,應對上述賬号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因此,不能因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通過“葫蘆俠3樓”應用提供存儲空間服務而一概認爲其僅系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網絡平台的性質、發帖用戶的身份及其與網絡平台的關系、具體的被訴侵權行爲内容等事實,對該行爲是否可認定爲網絡平台經營者的行爲進行個案認定。
本案中,在案證據表明:(1)“葫蘆俠3樓”應用設有遊戲版塊,該版塊設置了關于漢化破解遊戲合集的置頂帖,可見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經營内容包括提供破解遊戲。(2)“【CTG】風哥哥”在“葫蘆俠3樓”應用的公告版大量發帖,而在該公告欄目發帖需要特殊權限。其在公告版的發帖内容包括網站管理人員招聘、勳章兌換、優秀職員公示、服務器升級通知等,明顯系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名義發布。(3)“【CTG】風哥哥”的榮譽稱号爲“歸隐人士”。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稱标注“歸隐人士”表明其已離職。但根據“葫蘆俠3樓”應用的管理人員“admin胡先生”發布的“【歸隐人士獲取及守則】”及多個網友的評論,歸隐人士是指一種特殊稱号而非離職員工的代稱,且仍從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處獲取工資,故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成立。(4)“【CTG】風哥哥”發布被訴侵權内容時,其狀态顯示“在煤窯裏”。根據“葫蘆俠3樓”應用中的大量問答,“在煤窯裏”表明是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員工。(5)被訴侵權内容發布于2019年6月16日,而“【CTG】風哥哥”于同年12月25日還發帖稱“今年是在葫蘆俠的第六年”。(6)根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招聘的“掃地的”(即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站管理人員的稱号之一)“阿西西”回複網友提問的内容,“【CTG】風哥哥”用戶名中的“【CTG】”系特殊部門的前綴,需經“掃地特殊允許”。根據以上事實,可以确信“【CTG】風哥哥”作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站管理人員發布侵權遊戲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稱“【CTG】風哥哥”系發帖時已從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處離職的員工“梁某”,但其提交的“【CTG】風哥哥”注冊信息并無實名認證的身份信息,所顯示的出生日期與其所謂的離職員工的信息亦不相符,故難以認定“【CTG】風哥哥”系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所稱的離職員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還以“【CTG】風哥哥”發帖時該賬号沒有官方認證标志爲由,認爲其已離職。一審法院認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并未舉證其所謂的官方認證标志與在職員工間的對應關系。根據現有證據,“【CTG】風哥哥”的賬号在2021年4月23日有“藍V官方認證”勳章,而根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抗辯,此時“【CTG】風哥哥”應已離職;用戶“藍羽”曾在遊戲版塊發布關于邀請用戶進入該版塊官方交流群的置頂帖,則“藍羽”應系所謂的官方認證人員,但其賬号中并無官方認證标志。可見,網站管理人員與官方認證标志間并不存在所謂的對應關系。此外,即便“【CTG】風哥哥”賬戶的持有人并非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但根據該賬号長期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名義在“葫蘆俠3樓”公告版發帖的事實及該賬号發布侵權遊戲時所顯示的“在煤窯裏”等特征,其發布侵權遊戲的行爲也應視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綜上,一審法院認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直接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爲,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三)關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就其涉案著作權侵權行爲,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鑒于該侵權行爲已停止,某網絡股份公司申請撤回要求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準許。關于賠償數額的确定。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案中,某網絡股份公司的實際損失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确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情确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1)涉案遊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涉案遊戲的售價及其下載量;(3)“葫蘆俠3樓”應用的經營規模;(4)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侵權遊戲下載的時間系某網絡股份公司涉案遊戲上線一周年活動期間;(5)侵權行爲的持續時間及取證時侵權帖子的閱讀數量;(6)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侵權方式及主觀惡意;(7)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類似行爲曾被認定爲侵權,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爲。基于上述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确定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爲35萬元。某網絡股份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系爲本案訴訟而支出,金額尚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某網絡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币350000元;二、被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某網絡股份公司合理開支55000元;三、駁回原告某網絡股份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350元,由某網絡股份公司負擔1975元,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負擔8375元。”
本院二審期間,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爲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證據:
證據1.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天園派出所出具的報案回執,載明“王某,您于2022年1月13日到我單位報案,所報情況我單位已如實登記處理”;
證據2.報案說明書及所附的報案證據材料,内容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前員工梁某離職後使用網名“風哥哥”發布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帖子。證據1、2用以證明被訴侵權行爲系梁某離職後以普通用戶身份發布的帖子,并不是在職行爲。
證據3.(2022)粵廣南粵第2461号公證書(以下簡稱第2461号公證書),公證内容包括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網絡用戶“【CTG】風哥哥”後台個人注冊信息截圖,“【CTG】風哥哥”在涉案網站的部分發帖以及“【CTG】風哥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間的葫蘆值兌換Q币、支付寶後台兌換記錄,用以證明網絡用戶“【CTG】風哥哥”就是該公司離職員工梁某。
證據4.備注名爲“風哥哥”的QQ聊天記錄,用以證明被訴侵權行爲系梁某離職後的個人行爲。
某網絡股份公司的質證意見爲:證據1-4均不是二審新證據,不應被接受,且均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具體來說,證據1、證據2隻是單方報案材料,無法實現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證明目的;證據3形成時間在一審判決之後,且公證内容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掌握的後台信息,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公證内容也無法證明網絡用戶“【CTG】風哥哥”就是梁某;證據4未經公證,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要求,且無法證明QQ聊天對象就是梁某。
本院的認證意見爲: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确認,但證據1報案回執未記載具體報案内容;證據2系針對報案所作書面說明及所附材料,系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單方制作,上述證據隻能證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進行報案的事實,無法實現其證明目的。對證據3公證過程的真實性予以确認,可以認定系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站後台的真實頁面,但鑒于該後台處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控制之下,對其關聯性及證明力,應結合全案事實綜合予以認定;證據4爲電子數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未提供原始載體,且無法确認QQ備注名爲“風哥哥”的身份,本院對其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确認。
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另查明:
根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交的第2461号公證書記載,2022年2月23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錄“葫蘆俠3樓管理後台”,查詢用戶ID爲“62871”的網絡用戶注冊信息,顯示用戶名爲“【CTG】風哥哥”,1994年2月3日出生,2014年1月20日注冊,最後登錄日期爲2021年2月27日,稱謂“歸隐人士”,未顯示實名、身份證号碼、手機号碼信息。進入“兌換”系統,查詢“【CTG】風哥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間,葫蘆值兌換記錄,其中兌換支付寶的“詳情”中顯示支付寶賬号:132********,支付寶名稱:【CTG】風哥哥,2019年4月10日的兌換記錄還顯示支付寶真實姓名“梁某”,兌換狀态“成功”。其中兌換Q币的“詳情”顯示QQ賬号爲******,兌換狀态“失敗”。
本院認爲,本案系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因某網絡股份公司公證取證的被訴侵權行爲發生時間及停止時間均在201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施行期間,故一審法院适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正确。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階段的争議焦點問題爲:(一)某網絡股份公司提交的公證證據是否應予采信;(二)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某網絡股份公司涉案遊戲著作權的行爲;(三)一審法院确定的賠償數額是否恰當。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某網絡股份公司提交的公證證據是否應予采信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上訴主張,某網絡股份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公證書,公證時公證員未執行清潔性檢查,影響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一審法院不應采信。對此,本院認爲,某網絡股份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第3467号及第3818号公證書系使用公證處的手機連接公證處的網絡進行操作,第1300号及第2349号公證書雖系使用某網絡股份公司代理人手機,未記載是否進行清潔性檢查,但該兩公證書的取證内容涉及AppStore應用下載、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官方網站等多個不由某網絡股份公司控制的網站或應用,與一審法院确認的其他事實能夠相互印證;此外,如取證内容與事實不符,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完全有條件和能力提供相反證據。故,一審法院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沒有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将上述公證書作爲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
(二)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某網絡股份公司涉案遊戲著作權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衆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爲。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經營的“葫蘆俠3樓”應用的“遊戲”版塊中的一個貼子通過百度網盤方式分享了去除付費驗證的涉案遊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對于該分享行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事實并無異議,因此上述發貼行爲侵害了某網絡股份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複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關于該發貼行爲的性質,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認爲,其僅爲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遊戲系“【CTG】風哥哥”的網絡用戶自行提供,該用戶真實姓名爲“梁某”,雖曾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員工,但發帖時已離職,故梁某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爲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無關;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爲,且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該用戶的侵權行爲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也不構成幫助侵權行爲。某網絡股份公司則認爲,“【CTG】風哥哥”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從事網站管理工作,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直接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當就發帖人“【CTG】風哥哥”的上傳行爲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争議實質在于“【CTG】風哥哥”賬号用戶的發貼行爲是否可以視爲被訴網絡平台經營者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對此,可從網絡平台的性質、發帖網絡用戶的身份及其與網絡平台的關系、具體的被訴侵權行爲内容等事實進行分析。
首先,關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是否僅爲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爲構成侵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經營的《葫蘆俠》系列屬于遊戲平台類APP,專注提供bbs社區服務及遊戲下載推薦服務,通過與相關合作方有三種合作收費模式進行盈利。該平台内設有“遊戲”等版塊,通過标注“挖煤的”“掃地的”等稱号的賬号對“葫蘆俠3樓”應用實施管理,招募“剩蛋”發布遊戲資源,并給與指導、獎勵,其在“遊戲”版塊的置頂貼第一條即爲“【遊戲推薦】十款精品漢化破解遊戲合集”。上述事實表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經營的“葫蘆俠3樓”軟件平台并非僅限于遊戲交流,還包括提供遊戲下載服務并以此盈利,業務範圍已經遠遠超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範圍。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關于其僅爲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上訴主張明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發貼網絡用戶“【CTG】風哥哥”的身份。本案中,“【CTG】風哥哥”并非普通的網絡用戶,而是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緊密關系。具體而言:(1)從網絡用戶名稱上看,“【CTG】風哥哥”享有榮譽稱号“歸隐人士”、享有“藍V官方認證”勳章,其中“【CTG】”系特殊部門的前綴,需經網站管理人員特殊允許;“歸隐人士”是爲版塊作出貢獻而特别獎勵的永久性稱号。(2)從網絡用戶的發帖行爲來看,“【CTG】風哥哥”在“葫蘆俠3樓”應用的公告版曾大量發帖,多涉及網站管理人員招聘、勳章兌換、優秀職員公示、服務器升級通知等明顯系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管理者名義發布的内容,且公告欄聲明顯示在該欄目發帖需要特殊權限。(3)從發布時間和地點來看,“【CTG】風哥哥”曾在2019年12月25日發帖稱“今年是在葫蘆俠的第六年”,而涉案發帖行爲亦于同年發布;根據涉案網站公開信息顯示,“在煤窯裏”表示在葫蘆俠總部,而涉案帖子發布時的用戶狀态顯示“在煤窯裏”。(4)本案中,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亦認可“【CTG】風哥哥”曾系其公司員工。基于上述事實可以認定,“【CTG】風哥哥”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關系密切,其長期、持續性地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從事涉案平台管理工作,本案被訴侵權行爲亦系其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絡平台管理人員身份實施。
最後,關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主張“【CTG】風哥哥”發貼時已經離職、發貼系個人行爲的理由是否成立。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主張發布涉案貼子的網絡用戶“【CTG】風哥哥”系其離職員工“梁某”,并提交了經公證的後台葫蘆值兌換信息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審查,該“【CTG】風哥哥”後台注冊信息未顯示包括真實姓名、身份證号碼、手機号碼等在内的實名認證身份信息,且顯示的出生日期(1994年2月3日)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所稱的離職員工“梁某”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1997年1月12日)不符,故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CTG】風哥哥”與“梁某”的對應關系,更不足以證明“【CTG】風哥哥”在發布侵權遊戲時已經離職。但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認可“【CTG】風哥哥”網絡用戶曾系其員工的事實,進一步佐證了該“【CTG】風哥哥”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着密切的管理、控制關系,是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授權下,長期、持續性地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從事涉案平台管理工作,并且在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所稱的離職時間前後,其權限及發貼性質并無明顯變化,其發帖行爲是持續的,也是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能夠控制的,故“【CTG】風哥哥”的發貼行爲應歸于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一方面認可“【CTG】風哥哥”系其員工,另一方面又以其發貼時已離職爲由主張不應承擔責任,理由明顯不充分。即便“【CTG】風哥哥”确系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離職員工,基于前述關于“【CTG】風哥哥”長期、持續性地以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從事涉案平台管理工作的分析,“【CTG】風哥哥”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并不影響該發貼行爲性質的認定。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有關“【CTG】風哥哥”發布涉案遊戲時已離職、因而屬于個人行爲的上訴主張,系混淆了勞動雇傭關系存續與否與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責任認定之間的關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CTG】風哥哥”發布涉案遊戲的行爲應視爲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爲,并無不當,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應當就“【CTG】風哥哥”的發貼行爲給某網絡股份公司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三)一審法院确定的賠償數額是否恰當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實施了侵害涉案遊戲著作權的行爲,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的确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上訴認爲,一審法院确定的賠償數額過高。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爲某網絡股份公司的損失與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實際獲利均難以确定,故綜合考慮涉案遊戲的知名度、售價及下載量、“葫蘆俠3樓”的運營情況及其知名度、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涉案遊戲下載的時間正逢某網絡股份公司涉案遊戲上線一周年活動期間、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類似行爲被本院生效判決認定侵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爲等因素,對賠償數額予以酌情确定。上訴人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在二審中提出的關于賠償數額過高的理由基本均在一審法院上述考量因素的範圍之内,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否定其侵權情節。綜合在案證據,本院認爲一審法院确定的賠償數額并不偏高。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無誤,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75元,由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卓斌
審 判 員 顔 峰
審 判 員 劉雪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羅素雲
書 記 員 孫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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