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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編者按: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延來、柴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宇廣、李孝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包括:停止提供奧特曼有關模型的訓練和發布服務,并删除已有奧特曼訓練模型、圖片等跟奧特曼有關的全部物料和相關數據,對奧特曼及相關關鍵詞在全平台的未授權使用行爲進行屏蔽;2.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3.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奧特曼系全球家喻戶曉的動漫形象,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某株式會社系奧特曼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就奧特曼各系列形象均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19年,某株式會社将奧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權獨占授權給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并授予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維權權利。二、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某AI”官網(域名:***.cn,以下簡稱某AI平台)的ICP備案主體以及運營主體,該AI平台支持文生圖、圖生圖、參考生圖、模型在線訓練等諸多功能。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發現,在某AI平台首頁以“奧特曼”爲關鍵詞在廣場進行搜索,可搜索到大量“奧特曼”作品以及AI訓練模型,用戶不僅可以直接應用其他用戶訓練并分享的已有奧特曼AI模型,還可以直接通過上傳圖片素材的方式自訓練奧特曼AI模型并分享到廣場甚至第三方平台,其他用戶也可使用這些模型以“奧特曼”等作爲關鍵詞繼續生成更多侵權内容。上述生成的奧特曼作品及所使用的訓練素材與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或改編。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服務以收費方式提供,在用戶使用服務中引導用戶購買付費會員,但卻怠于履行平台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一方面對用戶上傳的訓練素材、AI生成發布的内容不加任何控制和審核,另一方面主動引導用戶将生成的奧特曼作品或AI模型發布到廣場或分享到第三方平台。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認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爲不僅侵害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涉案奧特曼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規定的誠信原則,給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故起訴。審理過程中,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撤回關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訴行爲侵犯其改編權的訴訟主張,并明确其主張的被訴侵權圖片共12張,5張源于某AI平台中的作品,8張源于被訴侵權LoRA模型,其中1張圖片爲作品與LoRA模型的重複圖片。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答辯稱:請求依法駁回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某株式會社對影視劇中的奧特曼形象角色并不當然享有著作權,某株式會社并非所有奧特曼形象的著作權人,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權屬來源鏈條不完整。根據在先判例認定,相關奧特曼形象已經另有歸屬,某株式會社并非所有奧特曼形象的唯一權利人,無法确認本案是否涉及其他權利人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奧特曼形象。二、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實質的侵權行爲,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訴求缺乏事實基礎。用戶在AI創作過程中使用涉案作品,并未用于商業用途,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也并未向用戶收取任何信息傳播費用。某AI平台的算法模型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已通過深度合成服務算法備案。在LoRA模型訓練過程中有多處提醒用戶合法進行訓練創作,在用戶協議中也明确在創作中不可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産權。用戶可以在作品詳情頁、模型詳情頁、廣場首頁進行反饋舉報,平台每日進行反饋處理并進行廣場例檢,發現違規内容會進行下架封禁等處理。三、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在某AI平台輸入奧特曼關鍵詞能生成對應奧特曼圖片事實有誤,在用戶沒有通過模型訓練之前輸入奧特曼關鍵詞無法直接生成奧特曼圖片,需要用戶上傳對應的奧特曼圖片并且将其命名爲“奧特曼”進行AI訓練後,用戶再錄入“奧特曼”用語時才會生成類似奧特曼圖片。四、積分充值是某AI平台的正常經營行爲,并非實施侵權行爲的收費依據。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某AI平台的繳費爲會員積分充值的費用,在某AI平台創作需要使用到的平台積分可以免費獲得。用戶可以向平台購買積分,積分的使用不會影響用戶創作的内容。五、涉案AI訓練、生圖環節中不存在能夠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特定行爲,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張缺乏請求權基礎。某AI平台及其接入的第三方底座模型StableDiffusion(以下簡稱SD模型)本身均不提供奧特曼訓練數據和奧特曼模型,系由用戶将奧特曼圖片素材投喂給SD模型,且該投喂行爲的目的并非讓公衆獲得作品,而是爲了訓練模型供AI學習,故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提供行爲的要求;某AI平台輸出的結果具有不穩定性、不确定性,其生圖行爲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獲得作品的行爲,某AI平台最終生成的圖片與投喂訓練的圖片不具有同一性,無法通過某AI平台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六、本案屬于同一行爲存在著作權與不正當競争的法律競合,被訴行爲不應被重複評價。七、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經對涉案奧特曼圖片、模型、關鍵詞采取相應必要的屏蔽措施,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關于停止侵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有對用戶數據的安全保障義務,請求法院依法酌定采取對用戶數據損害最小的必要措施。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查,本院對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
一、關于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
1.對于奧特曼作品登記證書、授權證明等證據,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确認。
2.對于奧特曼在微博、抖音、今日頭條等平台上的熱搜數據統計、(2021)滬盧證經字第917号公證書、(2021)滬盧證經字第1091号公證書、2013年吉尼斯世界紀錄認定書、奧特曼各類代言及合作、2022天貓潮流玩具經營白皮書等證據,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确認,但對其證明力本院将結合其他事實綜合予以認定。
3.對于浏覽、使用某AI平台過程的五份取證證書及視頻、某AI平台收款信息等證據,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确認。
4.對于ChatGPT平台拒絕生成奧特曼的取證截圖,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證據與本案訴争内容無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5.對于國内外法規法案文本、決議草案、處罰決定書等網頁截圖和文稿内容以及信證鏈資質文件等證據,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組證據與本案訴争内容無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二、關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
1.對于某AI平台用戶服務協議、某AI平台後台關鍵詞屏蔽措施的取證、某AI平台前端下架屏蔽措施的取證、某AI平台接入SD模型的後台源代碼、某AI平台日志記錄、某AI管理後台涉及奧特曼的用戶記錄、某AI平台中多次輸入相同文字指令和參數的生圖結果、投訴舉報措施、某AI用戶協議(2023年11月16日修訂)、某AI平台廣場内容反饋入口的說明、某AI平台人工審核鏈路、某AI平台購買阿裏雲風控服務等證據,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确認,至于能否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将結合相關事實綜合予以認定。
2.對于某AI平台奧特曼模型訓練用戶信息,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确認。
3.對于ChatGPT生成奧特曼圖片的過程取證,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爲,該證據與本案訴争内容無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一、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的相關事實
2019年至2023年,國家版權局頒發8份涉案《作品登記證書》,作品類别均爲美術作品,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爲某株式會社。證書後附圖包含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動漫形象。2019年4月1日,某株式會社出具《授權證明》,載明:某株式會社擁有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角色形象、标志符号、道具、場景等藝術元素合法、完整的知識産權。現将授權作品及其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角色形象、标志符号、道具、場景等藝術形象和元素的複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影音制品化權、修改權、商标使用權(包括以某株式會社名義已注冊及将來申請注冊的與授權作品有關的全部商标)、商品化權、遊戲化權、宣傳推廣權、将授權作品通過有線和/或無線網絡傳播的有關權利【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局域網、互聯網在網吧、電視終端(包括互聯網電視、手機電視、數字電視、IPTV、OTT等)以點播、直播、下載及其他各種形式向公衆傳播的權利】及前述權利的再許可權在授權期間、授權範圍内,獨占性地授予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授權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授權範圍包括涉案地區。在授權地域範圍内,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與賠償責任。2023年2月10日,某株式會社出具《補充授權證明九》,補充授權“布萊澤奧特曼”等相關内容,其授權權利範圍、授權地域與前述《授權證明》一緻,授權期限爲首次發表時間起至2029年3月31日。經核查,《授權證明》及《補充授權證明九》所涉簽名或印章經由日本公證員公證以及我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部确認,上述授權内容包括涉案9幅奧特曼動漫形象。
二、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及奧特曼系列形象的知名度相關事實
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9日,注冊資本爲5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知識産權代理、動漫設計、利用信息網絡經營音樂娛樂産品、文藝創作與表演出版物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制作、音像制品制作、電子出版物制作等。
奧特曼系列動漫形象獲2014年度中國動漫授權業十大海外品牌、2017年度中國授權展人氣IP獎、2018年中國授權金星獎卓越人氣IP獎、2020年中國授權金星獎卓越人氣IP獎、2020年度中國版權最佳内容創作獎、2021年度市場之星等。在2022年阿裏IP庫産品介紹及百大IP排名中,“宇宙英雄奧特曼”系列作品排名第一。奧特曼特攝系列作品被吉尼斯世界紀錄認證爲“衍生系列劇最多的電視節目”。奧特曼詞條在微博、抖音、今日頭條等客戶端屢次上熱搜,在平台榜單中排名靠前,閱讀量、播放量高且在榜時間長。以奧特曼形象爲載體舉辦或參加的社會公益活動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
三、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訴侵權事實
(一)網站浏覽及圖片生成過程取證
2024年1月24日,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載明以下内容:1.域名***.cn(某智能網)的ICP備案主體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點擊***.cn(某智能網)首頁進入某AI平台,網頁上方載有廣場、AI創作、創建模型、身份權益等欄目,頁面中部載有作品、疊加模型LoRA、基礎模型Checkpoint等欄目;《某AI用戶服務協議》載明相關服務條款,其中第5條知識産權條款内容包括“5.1……在使用本服務時應當尊重他人知識産權,不得侵害他人權益……本平台不對您上傳、發布的内容進行審核,您承諾在使用本服務時,所發布、提供、使用的圖片、文字、文本、字體、音頻、視頻、圖表等内容已獲得了充分、必要且有效的合法許可及授權。”“5.2……除非我們另行說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您免費授予我們及我們的關聯公司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許可使用(包括存儲、使用、複制、修訂、編輯、發布、展示、翻譯、分發上述信息或制作派生作品,以已知或未來新出現的形式、媒體或技術将上述信息納入其他作品内等)及可再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權利,以及可以自身名義對第三方侵權行爲取證及提起訴訟的權利。”“5.4……本服務中所産生内容的知識産權歸用戶或相關權利人所有,同時您對本服務所産生的内容負有審慎審核的義務,若進行傳播或商業化使用,請您依照所屬和/或所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審慎判斷風險,因此産生的所有責任,由您自行承擔。”3.登錄後彈窗顯示“……平台内有豐富且優質的基礎風格模型,Lora疊加模型以及AI繪圖作品……”“平台亮點:1)支持文生圖輸入一句關鍵詞文字描述,即可生成精美畫作;2)支持圖生圖上傳參考圖片,輸入關鍵詞描述語再進行創作;……5)支持自訓練模型;6)支持在基礎風格模型上,使用疊加模型;7)支持在模型廣場收藏各類畫風、IP、場景、人物、設計類模型;”。4.在AI創作界面中有極簡模式、專業模式、文生圖(舊版)、圖生圖(舊版)等功能,其中專業模式操作界面中包括基礎模型Checkpoint、疊加模型Lora、圖生圖img2img、參考生圖controlnet以及包含繪畫步數Steps、跳過層數Clipskip、随機種子Seed在内的參數設置欄。5.點擊身份權益中的平台會員,顯示某AI·平台會員中心相關内容,載明免費版與付費會員之間的權益和功能對比,相較而言會員擁有更豐富、更多的功能和權益,在作圖和LoRA模型訓練方面設有會員通道,充值成爲會員後跳轉賬戶界面,可查看曆史作圖、已發布等内容。6.在廣場的作品界面中搜索“奧特曼”,在推薦項下包括多幅與奧特曼相關的圖片(可點贊、收藏、下載、分享),包括用戶“起早貪黑”發布的奧特曼舉手臂站姿圖(圖1)、奧特曼大樓前蹲姿圖(圖2)、奧特曼街道站姿圖(圖3)、奧特曼海邊蹲姿圖(圖4),用戶“33333333333333”發布的奧特曼半身圖(圖5)等。7.用戶“起早貪黑”發布的圖1、圖2的圖片詳情中均顯示使用了4個模型(1個基礎模型,3個LoRA模型),均包括2個名爲“迪迦”的LoRA模型,其中用戶“是小星光呀”發布的“迪迦”LoRA模型封面圖爲奧特曼戰鬥姿勢半身圖(圖6),用戶“金币的想法”發布的“迪迦”LoRA模型的封面圖爲昏黃背景奧特曼上半身圖(圖7)。圖3中顯示使用了3個模型(1個基礎模型,2個LoRA模型),其中包括用戶“一隻笑白”發布的“布萊澤奧特曼”LoRA模型,該模型封面圖爲奧特曼側身站姿圖(圖8)。圖4的圖片詳情中顯示使用了2個模型(1個基礎模型,1個LoRA模型),包括前述名爲“布萊澤奧特曼”的LoRA模型。8.用戶“33333333333333”發布的圖5的圖片詳情中顯示使用了1個基礎模型,提示詞中包含奧特曼字樣。9.在廣場中的疊加模型LoRA欄目中搜索“奧特曼”,在推薦項下包括用戶“一隻笑白”發布的“布萊澤奧特曼”LoRA模型、用戶“33333333333333”發布的“奧特曼”LoRA模型、用戶“超多模型”發布的“啊奧特曼?”LoRA模型、用戶“月神”發布的“奧特曼皮套人”LoRA模型、用戶“poDqWUazWf”發布的“格利喬奧特曼v1”LoRA模型、用戶“7E4+DLXkqQ”發布的“奧特曼hjy”LoRA模型(模型均可應用、收藏、分享、點贊);用戶“poDqWUazWf”發布的“格利喬奧特曼v1”LoRA模型的封面圖爲山峰背景奧特曼戰鬥姿勢半身圖(圖9);用戶“33333333333333”發布的“奧特曼”LoRA模型封面圖同爲圖5;用戶“7E4+DLXkqQ”發布的“奧特曼hjy”LoRA模型封面圖爲奧特曼戰鬥姿勢全身圖(圖10),示例圖爲奧特曼鬥篷圖(圖11)、奧特曼紅白站姿全身圖(圖12),圖10、圖12均标有“百度百科”字樣水印,觸發詞爲“奧特曼”。10.在AI創作的極簡模式中,右側界面設置有基礎模型Checkpoint、疊加模型LoRA以及出圖設置、高級參數、高清精繪等參數;在基礎模型Checkpoint的推薦中包含“CG綜合模型-觸手版MJ”“二次元模型”“膠片寫真-majicMIXrealistic”等,在疊加模型LoRA的推薦中包含“網圖真人(很甜)2”“Niji-動漫模型優化器”“精美少女插畫|超複雜…”“真實攝影-目前全網最真…”“少女感臉型”“賽博朋克”等;選擇“CG綜合模型-觸手版MJ”基礎模型,在文本框中輸入“布萊澤奧特曼站在城市中間,全身,奧特曼,ultraman,male”字樣,通過使用會員優先隊列生成一張與奧特曼無關的男性圖片,随後在“疊加模型LoRA”中點擊查看已收藏的模型,選擇其中的“布萊澤奧特曼”LoRA模型,可生成一張奧特曼站在城市中間的全身圖;随後調整部分參數,可生成與前述生成圖片不同的奧特曼站在城市中間的全身圖;在前述基礎上再同時疊加收藏中的“奧特曼hjy”LoRA模型,并在前述文本框中增加“和蓋亞奧特曼”字樣,生成一張與前述生成圖片不同的奧特曼站在城市中間的全身圖;選擇“CG綜合模型-觸手版MJ”基礎模型和“奧特曼hjy”LoRA模型,并将前述文本框中的文字删去“布萊澤奧特曼和”字樣,随即生成一張與前述生成圖片不同的奧特曼站在城市中間的全身圖;調整參數并在文本框中增加“red”字樣,随即生成的圖片在樓宇和奧特曼服裝上的紅色區域明顯增多;同時疊加“布萊澤奧特曼”“奧特曼hjy”LoRA模型,将文本框中文字修改爲“奧特曼站在城市中間,全身,奧特曼,ultraman,male,roundeyes”字樣,随即生成一張奧特曼站在山峰和樓宇前的全身圖。
經比對,上述在作品和疊加模型LoRA中展現的12張被訴侵權圖片(圖1-圖12)與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的奧特曼形象在人物形象、服飾細節、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一緻,僅在肢體動作和人物背景方面存在差異,故12張被訴侵權圖片與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的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通過某AI平台訓練LoRA模型及應用過程的取證
2024年1月24日,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載明以下内容:
登錄某AI平台選擇創建模型的在線訓練(自制模型)欄目,将在百度圖片中搜索“迪迦奧特曼”下載的8張圖片上傳,将模型名稱命名爲“迪迦奧特曼”,版本名稱填寫“1.0”,基礎模型選擇“CG綜合模型(适合多種風格)”,調整參數後開始訓練,訓練完成的LoRA模型詳情左側爲奧特曼單手舉起的示例圖,右側顯示有應用、發布到廣場及分享按鈕。點擊發布到廣場,彈窗顯示“模型發布後分享鏈接,成功邀請好友體驗即享觸手PLUS優先特權(點擊了解特權),是否去發布?”字樣;點擊分享按鈕顯示“分享鏈接已複制,快去分享吧”字樣。點擊模型詳情中的應用按鈕進入專業模式,在左側基礎模型Checkpoint欄目中選擇“CG綜合模型-觸手版MJ”,在“疊加模型LoRA”中顯示已選擇前述生成的“迪迦奧特曼1.0”LoRA模型,通過輸入文本,調整參數等方式獲得不同的帶有奧特曼形象的圖片。
(三)浏覽IP作品分類及圖生圖取證過程
2024年2月6日,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載明以下内容:1.登錄某AI平台,首頁疊加模型LoRA的IP作品欄目中顯示有用戶“7E4+DLXkqQ”發布的“奧特曼hjy”LoRA模型和用戶“金币的想法”發布的“迪迦”LoRA模型。2.點擊應用用戶“7E4+DLXkqQ”發布的“奧特曼hjy”LoRA模型,在參考生圖controlnet操作區中上傳在百度圖片中下載的芭蕾舞舞姿圖片,基礎模型爲“寫實模型-奇幻寫真1”,調整參數後,在文本框中輸入“奧特曼在跳舞”,随即生成一張四個奧特曼一起跳舞的圖片。3.點擊發布按鈕,可填寫作品描述、選擇作品分類、權限設置,作品分類包括插畫、人物、藝術、設計、二次元等基本分類,權限設置中包含創作參數的可見範圍以及禁止下載的勾選選項;在作品描述中填寫“奧特曼在跳舞”、作品分類選擇二次元、創作參數所有人可見、不勾選禁止下載選項後進行發布。4.某AI平台首頁顯示有“邀新即享會員權益”按鈕,點擊後顯示邀請新注冊用戶可享受的會員權益、充值返現及複制邀請鏈接、生成邀請海報按鈕。在賬戶界面選擇積分充值并查看《積分充值協議》後掃碼支付6元,其他證據中相應的微信支付截圖顯示商戶全稱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LoRA模型訓練取證過程
2024年3月11日,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載明以下内容:1.登錄某AI平台,在首頁廣場的疊加模型LoRA和作品中分别搜索“奧特曼”,顯示無搜索結果或顯示較多與奧特曼無關的圖片;在作品中搜索“Ultraman”顯示多張奧特曼相關圖片。2.在創建模型欄目中選擇極簡訓練,點擊上傳在百度圖片中下載的5張奧特曼圖片,選擇基礎模型後進行訓練;将前述5張奧特曼訓練用圖存爲訓練集,并命名爲“迪迦奧特曼訓練集”,在訓練集頁面選擇去訓練可進行LoRA模型訓練。3.在用戶自己的賬号中可查看曆史作圖、收藏等内容,曆史作圖可進行二次操作,收藏的LoRA模型可直接點擊應用。查看賬戶中作品的已發布欄目,顯示有多張奧特曼形象圖片,右上角均有“審核未通過”字樣。4.對曆史作圖中一張奧特曼形象圖片進行二次操作,将該圖片的作品描述填寫爲“布萊澤奧特曼”并選擇二次元分類進行發布,彈出提示“文字存在違規内容,請調整後發布”,後将作品描述中的“奧特曼”字樣删除方可發布。在前一步生成圖片後的操作界面中對文本進行修改并生成奧特曼形象圖片,将該圖片的作品描述填寫爲“布萊澤2”并選擇二次元分類後發布。在某AI平台首頁廣場的作品中搜索布萊澤,顯示有前述發布的兩張奧特曼形象圖片。查看前述發布的作品描述爲“布萊澤”的圖片詳情,顯示該圖片所使用的“布萊澤奧特曼”LoRA模型爲未發布狀态。
2024年3月12日,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載明以下内容:1.登錄某AI平台,選擇賬号訓練集欄目中的“迪迦奧特曼訓練集”進行訓練,選擇“美漫模型V03”基礎模型後開始訓練。LoRA模型訓練完成後,保存3張奧特曼示例圖并進行發布,填寫模型說明爲“迪迦奧特曼”,分類選擇IP作品/單個角色,并分别填入觸發詞“奧特曼”“奧特戰士”“光之國”,均彈出提示“内容存在敏感詞,請重新輸入”,後未成功發布。2.保存2張示例圖并應用該訓練完成的LoRA模型,在文本框輸入“在空中,手持武器,打怪獸”字樣,隻選擇LoRA模型但未選擇基礎模型時點擊開始繪圖會彈出提示“基礎模型和疊加模型的sd版本不匹配”,在“基礎模型Checkpoint”中選擇“二次元模型”,後修改文本生成一張機甲戰士背面蹲姿圖,再次修改文本後生成一張城市背景的奧特曼正面蹲姿圖,随後進行發布。3.在AI創作的文生圖(舊版)欄目中,選擇“二次元模型”基礎模型,在文本框中輸入“Ultraman”字樣,随即生成一張與奧特曼無關的機甲戰士圖片;在前述機甲戰士圖片的基礎上選擇“奧特曼hjy”LoRA模型,輸入文本“三個戰士并肩站在一起,身後是城市”,生成一張三個機甲戰士并肩站立的正面圖,服飾配色、整體風格與奧特曼有相似之處,将該圖片選擇分類爲二次元後發布。4.分别點擊已訓練完成的模型,均彈窗顯示“模型發布”“模型發布後分享鏈接,成功邀請好友體驗即享觸手PLUS優先特權(點擊了解特權),是否去發布?”字樣,将兩模型進行發布,發布過程中分類分别選擇IP作品/作品畫風和IP作品/單個角色,發布後均彈窗顯示“模型分享”“發布成功,現在分享鏈接成功邀請好友體驗即享觸手PLUS有限特權”字樣;5.在某AI平台首頁的廣場、疊加模型LoRA欄目,選擇“IP作品”,浏覽可見前述發布的LoRA模型,且均可點擊應用。
四、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抗辯所依據的事實
2024年3月21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顯示:登錄某AI平台,在廣場的作品和疊加模型LoRA中分别搜索“Ultraman”“奧特曼”,均未顯示與奧特曼有關的動漫形象;在AI創作中分别輸入文本“奧特曼”“Ultraman”“迪迦”“賽文”“雷歐”“奧特”,點擊開始繪圖,分别彈出提醒上述輸入文本“存在非法詞彙”;在廣場的疊加模型LoRA中已無IP作品的分類。
2024年4月24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多次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顯示:1.登錄阿裏雲微服務引擎欄目,點擊進入管理控制台中的注冊配置中心後進入服務列表,查看“translate-service.sensitive2”的編輯選項,左側下方顯示配置描述爲“敏感詞詞庫-可擴展版本”,右側顯示配置内容,浏覽可見包含“奧特曼”“奧特”“迪迦”“ultraman”“蓋亞”“歐布”“格麗喬”“夢比優斯”“賽羅”等大量奧特曼相關詞彙。2.登錄某AI平台,在AI創作中分别輸入文本“奧特曼”“Ultraman”,分别彈出提醒上述輸入文本“存在非法詞彙”;在廣場的疊加模型LoRA中搜索“奧特曼”,顯示“暫無數據”字樣。3.登錄某智能後台管理系統,進入AIGC管理後台及Superset系統查詢,“布萊澤奧特曼”LoRA模型顯示使用數量爲1000次,該LoRA模型訓練任務中有8條圖片上傳記錄,且其所上傳的部分圖片存在百度水印。4.在某AI平台中點擊查看作品、LoRA模型詳情,可進行侵權反饋,反饋後進入人工處理流程并可審核下架。在某AI平台模型訓練和AI創作生圖界面中,有深色小字提示“上傳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産權”并可查看用戶服務協議。經核查,因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侵權取證時未點擊相應按鈕,故無法确認在侵權取證時是否在作品和LoRA模型詳情界面設有投訴反饋渠道。
2024年5月6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顯示:在某智能後台管理系統動态審核中可見其審核内容,主要包括發布圖片、描述、墊圖、提示詞等内容。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阿裏雲購買了内容安全和内容審核服務,服務内容不包含知識産權審核。
2024年5月7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取證并取得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顯示:登錄某智能後台管理系統,進入AIGC管理後台,在動态審核中以“奧特曼”和“審核拒絕”爲條件搜索可得401條記錄,其中包含大量與奧特曼動漫形象相似的圖片。在模型管理的用戶版本審核(新版)中,以“審核拒絕”爲條件進行搜索,顯示有多個與奧特曼動漫形象相似的用戶訓練模型。
五、技術勘驗所涉事實
2024年7月11日,本院與技術專家共同進行技術勘驗,确認以下内容:1.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涉案圖片生成服務系調用了SD模型代碼;2.某AI平台上Checkpoint基礎模型的來源包括三種:一是SD模型分享社區中第三方提供的Checkpoint基礎模型,二是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訓練的Checkpoint基礎模型,三是SD官方發布的Checkpoint基礎模型,被訴侵權圖片及被訴LoRA模型涉及的Checkpoint基礎模型均來自SD模型分享社區中的第三方;3.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LoRA模型訓練服務系在調用SD模型代碼的基礎上調用了LoRA模型訓練架構代碼,該LoRA模型訓練架構代碼也來源于SD模型分享社區中的第三方Kohya;4.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調用SD模型代碼、LoRA模型訓練架構代碼等内容,并對其進行工程化改造和封裝後向用戶提供涉案服務,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源代碼托管采用阿裏雲代碼倉庫服務,并将倉庫代碼鏡像部署至AutoDL雲算力服務器,用戶通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設計的網頁界面輸入指令後,将參數傳至雲算力服務器調用源代碼進行AI生成及訓練,傳參過程風控采用阿裏雲風控服務。
本院認爲,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本案争議焦點爲:一、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三、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四、本案民事責任的确定。
一、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涉案奧特曼動漫形象在線條、色彩、形象設計等方面體現了具有個性的選擇和安排,具有審美意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于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均屬于美術作品。2019年至2023年,某株式會社陸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取得涉案9個奧特曼動漫形象的《作品登記證書》,均載明作者及著作權人爲某株式會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項:“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某株式會社爲在日本注冊的法人組織,日本與我國均爲《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故著作權人就該動漫形象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爲證據。”本案中,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及相關授權證明,可以證明某株式會社授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授權期限及授權範圍内獨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在内的相關著作權權利,以及商标使用權、商品化權、遊戲化權、宣傳推廣權、将授權作品通過有線或無線網絡傳播的有關權利,并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訴訟。綜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關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認爲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就涉案作品的權屬來源鏈條不完整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爲,其一,本案中某株式會社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事實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終字第23号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不能依據享有影視作品的著作權而當然享有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事實不同,某株式會社對涉案奧特曼動漫形象享有著作權的基礎并非相關影視劇的著作權,而是獨立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故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獲得的授權有效;其二,本案中不涉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号民事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書中的奧特曼形象,故上述兩案中奧特曼形象的相關著作權人與本案無關。在無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某株式會社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授權就涉案作品享有相關知識産權權利。故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二、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某AI平台的備案主體和運營主體,其通過某AI平台提供基礎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文生圖、圖生圖、模型在線訓練等功能。用戶在該平台上可通過上傳在其他網站下載的奧特曼圖片并使用基礎模型訓練出奧特曼LoRA模型,訓練完成後的奧特曼LoRA模型可被用戶反複使用并在此基礎上生成其他奧特曼侵權圖片并發布在平台上。以奧特曼相關關鍵詞進行搜索,可以在其平台廣場上以浏覽或下載等方式獲得涉案5張奧特曼圖片以及8個奧特曼LoRA模型(其中1張奧特曼圖片亦爲另一奧特曼LoRA模型的封面圖)。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爲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通過輸入圖片等數據進行訓練後生成的方式将侵權圖片和侵權模型置于信息網絡中,直接侵害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即便無法認定直接侵權,鑒于平台明知或應知存在侵權,主觀上放任侵權,未盡到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也應認定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構成間接侵權。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抗辯認爲,其系網絡服務提供者,用戶可以在其某AI平台提供的基礎模型上疊加LoRA模型進行訓練,訓練素材均系用戶上傳,其不存在侵權行爲。用戶使用平台創作的行爲包括上傳素材圖片、用戶訓練模型、發布模型、輸入文本指令和調整參數、生成圖片、發布和分享生成圖片等六個行爲。針對用戶将上傳的素材圖片作爲LoRA模型封面圖,以及用戶生成後發布或分享的生成圖,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僅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屬于“避風港”規則下的平台免責範圍;針對用戶的AI訓練和AI生圖行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調用SD模型代碼爲用戶提供AI運算和AI生成的網絡技術服務,其本身并不提供奧特曼訓練數據和訓練模型,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作品和使公衆獲得作品的構成要件。
本院認爲,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中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被訴侵權LoRA模型或被訴侵權圖片在某AI平台上一般通過以下方式生成:一是用戶選擇創建模型,上傳奧特曼相關圖片,選擇基礎模型,調整參數後進行訓練,訓練完成後生成與奧特曼作品風格相似的LoRA模型,該模型的封面圖和示例圖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該模型可收藏、應用、發布或分享鏈接;二是用戶通過輸入奧特曼相關提示詞,選擇基礎模型、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調整參數後生成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的圖片,生成的圖片可收藏、發布、下載或分享鏈接;三是用戶通過上傳奧特曼相關圖片、輸入奧特曼相關提示詞、選擇基礎模型,調整參數後生成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的圖片,生成的圖片亦可收藏、發布、下載或分享鏈接。涉案8個被訴侵權奧特曼LoRA模型通過上述第一種方式生成,其中包含涉案8張封面圖或示例圖;4張被訴侵權圖片通過上述第二種方式生成;1張被訴侵權圖片通過上述第三種方式生成。經比對,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圖片以及被訴侵權奧特曼LoRA模型(封面圖或示例圖)系在涉案奧特曼權利作品的基礎上結合文本提示做了相關改動,但這些由AI運算進行的改動僅僅是對奧特曼形象的肢體動作等方面做了簡單修改,主要作用在于使圖片的背景内容按照提示詞的指令進行呈現,被訴侵權内容與權利作品在奧特曼人物形象、色彩搭配、服飾細節等方面具有較高相似度,整體構成實質性相似。
根據我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是指具有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關技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組織、個人。本案中,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及陳述,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運作原理爲:某AI平台通過調用第三方SD開源模型,在SD文生圖、圖生圖、LoRA模型訓練的代碼框架下,結合平台需求和使用場景進行界面設計、技術整合、數據管理、應用部署,完成封裝、傳輸、存儲等一系列工程化操作,提供用戶AI生圖及訓練功能,并通過雲算力服務器向用戶提供AI運算。其中,在其平台部署的Checkpoint基礎模型大多來自第三方SD模型分享社區,是基于SD原模型進行參數微調、風格拆分後得到的模型,主要用于AI圖像生成以及LoRA疊加模型訓練,使其平台能夠向用戶提供動漫、寫實或設計等多種風格、場景的設計工具,能夠根據用戶給定的提示詞、上傳圖片及選擇模型等條件,生成多樣化的圖像内容,從而滿足平台用戶的創作需求。Checkpoint基礎模型通過深度學習算法學習圖像特征并生成符合要求的圖像,是生成圖像所必需的模型。LoRA技術(Low-RankAdaptation,低秩适配技術)的作用是用戶通過上傳訓練圖片,在基礎模型上訓練得到LoRA疊加模型,用于補充基礎模型無法生成的内容,或者強化某些特定圖像特征,從而實現對生成的圖像進行精細化和個性化處理,使其更加符合特定的藝術風格和創作需求。綜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某AI平台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向用戶提供在線AI圖像生成、LoRA模型訓練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因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屬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
(一)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構成直接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使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本院認爲,若要認定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行爲,應存在以下情形:被告系網絡傳播内容的提供者,或者與用戶分工合作、協同配合,從而構成網絡傳播内容的共同提供者。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者提供參考圖片等訓練語料進行數據訓練,進而生成并傳播侵權内容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可能直接實施了受著作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爲。但本案中,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侵權圖片中用于數據訓練的奧特曼圖片由用戶上傳,主張侵權的LoRA模型的封面圖或示例圖亦由用戶上傳,盡管用戶實施生成圖片的行爲利用了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涉案侵權圖片亦通過用戶在平台發布或分享實現了信息網絡傳播,但從客觀方面來看,下達指令決定生成内容及其受衆的是人工智能服務的使用者即用戶,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爲運營者,并未參與到用戶實施的上傳參考圖片、發布和分享生成圖片的行爲之中;從主觀方面來看,亦缺乏證據證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用戶的涉案行爲中,與用戶之間存在共同提供作品的意思聯絡,因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網絡傳播内容的提供者,未直接實施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爲,不構成直接侵權。對于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認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爲應用層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本質上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提供者,對平台具有非常強的管控能力,其将數據上傳、數據采集都交給用戶使用,主觀上明知或應知存在侵權,但卻放任侵權,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構成間接侵權。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抗辯認爲,涉案AI訓練、生圖的行爲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某AI平台及其接入的SD模型本身不提供奧特曼訓練數據和奧特曼模型,訓練素材圖片均由用戶上傳供某AI平台進行學習,最終生成的圖片與用戶提供的圖片不一緻,無法通過其平台向公衆傳播用戶提供的圖片。其作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隻承擔一般的注意義務即“通知-删除”義務,不構成幫助侵權。
本院認爲,人工智能是基于算力、算法和數據等關鍵要素發展起來的、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的戰略性技術,是發展新質生産力的主要陣地。在我國人工智能産業迅猛發展之際,應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兼顧權利保障和服務産業健康高效發展,推動形成公平合理、開放包容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包括四個重要階段:數據輸入、數據訓練、内容輸出、内容使用,從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對于大模型的數據輸入、數據訓練行爲的侵權認定,宜采取相對寬松包容的認定标準,對大模型的生成内容輸出、生成内容使用行爲的侵權認定,則宜采取相對從嚴的認定标準,通過分類施策實現發展與保護的平衡。
鑒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的技術特征,在判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結合具體應用場景、具體被訴行爲,分類分層分别界定侵權責任。應當注意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服務有别于傳統的網絡内容提供行爲、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行爲和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行爲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兼具内容生産者與平台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屬于一種新型的網絡服務。一方面,如前所述,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直接實施了受著作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爲,可構成直接侵權。另一方面,如本案中,在由用戶輸入提示詞、上傳侵權圖片等訓練語料并決定是否生成及公開傳播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既沒有提供侵權訓練語料,也不能對輸出的内容以及輸出的過程進行完全的控制和幹預,此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系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服務,對用戶輸入的提示詞、訓練圖片等數據内容,以及生成物的傳播等行爲并不當然負有事先審查的義務,隻有當其對具體侵權行爲具有過錯時,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對于過錯的認定規則,應綜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性質、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避免損害的替代設計的可行性與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權責任的承擔對行業的影響等因素,通過動态地調整過錯的認定标準,将平台注意義務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具體而言,即以同質行業理性人标準予以考量,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可以證明施以同業一般服務提供者注意力難以發現該生成内容可能構成侵權,或者能夠證明自身已經采取了符合損害發生時技術水平的必要措施來預防損害,但仍無法防止損害的發生,應認定其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具有過錯。反之,則應認定其具有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爲。”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對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訴侵權行爲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本院具體評述如下:
1.某AI平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性質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某AI平台通過調用SD開源模型,結合平台需求和使用場景進行技術整合和應用部署,完成封裝、傳輸、存儲等一系列工程化操作,最終集合成可供用戶直接應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開源生态是人工智能産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源模型的提供者提供的是通用的基礎算法邏輯,實際上難以有效約束二次利用行爲。而作爲應用層面的直接面向終端用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提供者,其在開源模型的基礎上結合特定應用場景進行了針對性的優化修改和完善,提供直接滿足使用需求的解決方案和結果。該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直接參與商業實踐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獲益,從服務類型、商業邏輯和防範成本角度看,應當對具體應用場景下的内容保持足夠的了解,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
2.權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訴侵權事實的明顯程度
涉案奧特曼作品在全球範圍内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某AI平台首頁“廣場”界面的“作品”“疊加模型LoRA”欄目中,分别存在多個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的動漫形象圖片,在部分圖片的提示詞、LoRA模型的觸發詞、名稱中直接包含“奧特曼”字樣,用戶可通過搜索在“推薦”項下查看或在“IP作品”分類中浏覽查看被訴侵權内容,“疊加模型LoRA”項下設置了“IP作品”等分類,用戶在發布LoRA模型時可以自行選擇“IP作品”分類,且LoRA模型封面圖或示例圖直接展示侵權内容,部分封面圖或示例圖上顯示“百度百科”水印,後經與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核實,被訴侵權LoRA模型的封面圖或示例圖來自用戶選擇的訓練圖片,如用戶未選擇,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則将用戶上傳的第一張訓練圖片作爲封面圖。由此可見,涉案侵權圖片和侵權LoRA模型屬于可以較爲明顯感知的侵權信息,故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将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的侵權内容置于其平台中能夠爲其較爲明顯感知的位置,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當知道相關内容具有較大侵權可能性。
3.涉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發的侵權後果
根據保全證據顯示,當用戶僅輸入奧特曼文本提示詞并選擇平台上的Checkpoint基礎模型進行訓練,無法直接生成奧特曼具體形象,但同時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進行訓練,則生成奧特曼圖片。一般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對于用戶使用行爲的結果并不具有可識别性、可幹預性,生成的圖片亦具有随機性,但本案中因爲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可以穩定輸出圖片角色形象的特征,此時生成式人工智能對于用戶使用行爲的結果增強了可識别性、可幹預性。同時因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便捷性,用戶生成上傳的奧特曼LoRA模型可以被其他用戶反複使用,如“布萊澤奧特曼”LoRA模型使用次數已達1000次,其他用戶再疊加奧特曼LoRA模型後又會不斷生成出更多的侵權内容,其引發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後果的态勢已相當明顯,侵權内容擴散風險較高,因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就相關侵權内容的生成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到在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過程中著作權侵權行爲發生的可能性。
4.某AI平台的營利模式
涉案用戶生成發布的圖片和LoRA模型可被其他用戶以畫同款和疊加應用等方式使用,事實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将用戶發布的内容轉化爲平台向其他用戶提供創作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某AI平台付費會員擁有更豐富、更多的功能和權益,在作圖和LoRA模型訓練過程中設有會員快速通道;平台通過用戶充值會員和積分獲取收益,并通過會員特權、積分等獎勵措施對用戶進行引導,如在用戶訓練生成模型後鼓勵用戶發布并分享鏈接和邀請好友,即可享有觸手PLUS優先特權;數據訓練時提示開通會員,享會員通道及積分;積分可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作圖免消耗積分等。綜上,可以認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從某AI平台提供的AI創作服務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5.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基于前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性質、被訴侵權事實的明顯程度、平台營利模式和可能引發的侵權後果,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與其信息管理能力相應的注意義務,采取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但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用戶服務協議中聲明不對用戶上傳和發布的内容進行審核,且訴訟前保全證據中未明确顯示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站相對明顯的位置設置投訴舉報渠道。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訴訟通知後已在網站中将奧特曼相關内容進行屏蔽、在後台進行知識産權審核,證明在網站首頁檢索、浏覽以及圖片發布、LoRA模型發布過程中可以通過未明顯增加過重成本負擔的技術措施控制、過濾相關侵權信息,說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采取卻怠于采取符合侵權損害發生時技術水平的必要措施來預防侵權。
綜上,本院認爲,涉案某AI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浏覽、下載、分享等服務,使公衆能夠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浏覽、應用等方式獲得涉案作品,且無證據證明該涉案内容經過合法授權,侵害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爲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認定構成侵害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爲。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運營的某AI平台提供LoRA模型訓練、參考生圖等功能,使得用戶可以上傳奧特曼作品來定向訓練奧特曼LoRA模型,訓練完成的奧特曼LoRA模型可無限制地用來複制、改編從而形成更多侵權内容,具體表現爲2024年1月24日(第二次取證)、2月6日、3月11日及3月12日由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數據保全,自行在某AI平台進行訓練模型、生成及發布圖片的取證相關内容。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基于奧特曼的穩定、高辨識度的形象而享有競争性權益,某AI平台上的侵權圖片和侵權模型大量存在及不斷生成,造成全平台侵權内容泛濫,不僅會嚴重擾亂和沖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正常授權鏈路,也會導緻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形象的獨創性特征受到嚴重破壞和稀釋,造成用戶混淆,從而損害其長期形成的競争性權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其平台存在可能侵害IP作品的内容,但不僅未對此采取審核和控制措施,還主動引導用戶充值成爲付費會員、分享傳播侵權内容,以此獲得非法收益和流量曝光,其行爲違反了誠信原則,嚴重損害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抗辯認爲,本案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爲是某AI平台的生圖和模型訓練行爲,反不正當競争法隻能在其他知識産權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适用可能性,如果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情形,則不再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且用戶在平台進行AI創作過程中使用涉案作品,并未用于商業用途,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侵犯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未違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誠信原則。
本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反不正當競争法作爲行爲規制法不同于權利保護法,其所規制的不正當競争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因擾亂市場競争秩序而緻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行爲,并非經營者任何生産經營活動緻其他經營者權益損害的都可以構成不正當競争。故而判斷生産經營活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評判的首要前提則是該行爲是否已經擾亂了市場競争秩序。維護自由競争與公平競争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整體價值取向,如何規制不正當競争行爲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競争秩序也應從自由競争與公平競争兩個維度加以考量。
本案中,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經營的某AI平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模型的支持下,向用戶提供LoRA模型訓練服務和參考生圖服務,使得用戶可以上傳圖片來訓練LoRA模型,訓練完成的LoRA模型可以持續應用于生成圖片,以及爲參考生圖提供AI計算。對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本院評判如下:
首先,從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本身來看,LoRA模型訓練服務和參考生圖服務旨在爲用戶在生成擴散式模型的基礎上提供更具有個性化的“内容定制”,以便更好地滿足用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創作的需求,提升用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創作的效率,是一種建立在人工智能創作平台基礎上的新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模式。從該商業模式本身來看,其旨在擴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應用場景和功能,讓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更好地服務于用戶創作,極大方便了用戶的作品創作活動,在給用戶帶來較多福祉的同時亦有利于文學、藝術創作的繁榮,有助于文化事業的發展,符合“效率優先”的自由競争要求,并未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
其次,從該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可能會給著作權人、消費者、社會公衆的利益産生的影響方面看,基礎模型和LoRA模型訓練、參考生圖的技術本身具有中立性,一方面,如果用戶按照平台服務協議在尊重他人知識産權的前提下進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創作,一般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在此種新型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下所生成的新作品,雖然可能對于在先作品的影響力會産生一定沖擊,但新舊作品間此種影響力的此消彼長是競争的常态化結果,并非是對在先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實質性損害,并不具備不合理損害其他主體競争權益和消費者權益的特征,符合公平競争要求。
最後,從反不正當競争法和著作權法等專門法的關系上看,著作權法是對于作品創作和傳播中産生的專有權利的保護,而反不正當競争法是對經營活動中産生的競争利益的保護,二者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合。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後,可檢視用戶上傳的訓練素材是用于“單純學習訓練”還是“再現他人作品”,如用戶發布的生成圖片或LoRA模型中包含侵權内容,達到再現他人作品獨創性表達的程度,則屬于著作權法規制的範圍,在著作權法可進行規制且可以對受損害的法益進行充分救濟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争法作爲補充性保護法律規定,不應對同一侵權行爲進行重複評價。
綜上,本院認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訴的商業模式和經營方式符合市場自由競争與公平競争的要求,并無不當。如在該商業模式運行過程中産生了侵權行爲,可依據專門法律對受侵害的權利予以救濟,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商業模式本身的正當性。對于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行爲構成不正當競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民事責任的确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爲侵害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結合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張,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要求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包括:停止提供奧特曼有關模型的訓練和發布服務,删除已有奧特曼訓練模型、圖片等跟奧特曼有關的全部物料和相關數據,對奧特曼及相關關鍵詞在全平台的未授權使用行爲進行屏蔽。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認爲,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奧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權授權期限截止于2024年3月31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某AI平台的奧特曼圖片、模型、關鍵詞已采取必要的屏蔽措施,已将被訴侵權内容全部删除,并将“奧特曼”設置爲平台的限制用語,避免用戶再行使用,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主張的删除用戶圖片、模型等訴請,鑒于數據安全法規定平台還負有對用戶數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采取對用戶數據損害“最小、必要”方式。
本院認爲,從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看,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某AI平台提供的服務中屏蔽了“奧特曼”“奧特”“迪迦”“ultraman”“蓋亞”“歐布”“格麗喬”“夢比優斯”“賽羅”等大量奧特曼相關的關鍵詞,但一方面目前提交的有效證據無法驗證全部的屏蔽效果,另一方面實際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所列詞彙也不能明确其是否已窮盡所有涉案奧特曼相關詞彙,因此,本院仍需判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判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提供與奧特曼有關模型的訓練和發布服務,并删除已有奧特曼訓練模型、圖片等與奧特曼有關的全部物料和相關數據,對奧特曼及相關關鍵詞在全平台的未授權使用行爲進行屏蔽的訴請,本院認爲應區分情形予以判定。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嚴格履行依法應承擔的知識産權保護義務,在輸出端需防範最終生成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權結果的發生。如果最終生成内容構成侵權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删除相關侵權内容并停止提供相關發布服務的責任。故對于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涉案生成的奧特曼圖片并停止提供與生成奧特曼圖片的發布服務之訴請予以支持。其次,關于奧特曼LoRA模型部分,雖然本案認定構成侵權的内容系被訴侵權LoRA模型的示例圖、封面圖,但由于被訴侵權LoRA模型本身系由用戶下載的奧特曼圖片進行投喂訓練而成,其中難免包含能夠體現奧特曼形象獨創性的設計特征,且被訴侵權LoRA模型發布後可以由用戶便捷、随意地使用,進而不斷擴大侵權影響,故僅删除LoRA模型的封面圖、示例圖并不足以達到制止侵權的效果,對于被訴侵權的奧特曼LoRA模型,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應予以删除,并應停止提供相關奧特曼LoRA模型的發布和應用服務。對于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相關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最後,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應持審慎包容的态度,鼓勵技術進步和商業發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創設與發展,需要在輸入端引入巨量的訓練數據,其中不可避免會使用他人作品。鑒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數據訓練階段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原則上應是用于學習分析在先作品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語言特征、特色風格等内容,從中提取出相應的規則、結構、模式、趨勢,便于後續轉換性創作新作品。該種使用行爲聚合大量作品作爲分析樣本數據進行提高作品創作能力訓練,并非以再現作品的獨創性表達爲目的,且一般情況下數據訓練隻是對語料數據作結構特征分析時暫時保留了在先作品,數據訓練及生成過程中也未将在先作品展示給公衆,因此,本院認爲,在無證據證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爲使用權利作品的獨創性表達爲目的、已影響到權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認爲是合理使用。在用戶仍可以學習、研究、欣賞自己存儲在平台中的相關圖片或者對該圖片進行其他合理使用且并未對外傳播,或者存在權利人或其授權人自行使用相關圖片等情形下,對于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概括性地要求判令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删除與奧特曼有關的全部物料和相關數據的訴請,超出了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的義務,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但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爲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前述與其信息管理能力相應的注意義務,應立即停止侵權,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權行爲,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防止用戶生成并發布侵害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圖片或LoRA模型。
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适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确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确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爲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确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本案中,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本院将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賠償數額:1.奧特曼系列動漫知名度高,多次獲得人氣獎項,且奧特曼詞條在微博、抖音、今日頭條等客戶端屢次上熱搜,在多個平台熱度榜單中排名靠前,閱讀量、播放量高且在榜時間長;2.被訴侵權圖片涉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多個經典奧特曼形象,包括迪迦奧特曼、賽羅奧特曼、布萊澤奧特曼、歐布奧特曼、蓋亞奧特曼等;3.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爲系通過結合第三方通用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實施,侵權訓練圖片系用戶上傳,其對平台算法已進行備案,并在平台用戶協議中進行了知識産權保護提示;4.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訟材料後已及時将“奧特曼”“奧特”“迪迦”“蓋亞”“歐布”“格麗喬”等字樣設置爲網站屏蔽關鍵詞,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合理措施,但未将侵權内容徹底删除;5.某AI平台可通過購買付費會員或積分的方式使用更加便捷、豐富的網站功能,而侵權行爲所涉及的内容發布及圖像生成服務系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AI平台的主營服務,現有證據顯示涉案部分奧特曼LoRA模型的使用次數較多等情況;6.關于律師費、取證費用等合理維權費用,将綜合考慮本案難易程度、實際工作量等因素予以酌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案奧特曼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爲,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發布的涉案奧特曼圖片、奧特曼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關奧特曼LoRA模型的發布和應用服務,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權行爲等;
二、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0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2610元,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190元。
原告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判長官家輝
審判員沙麗
審判員盧憶純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戴敏敏
書記員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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