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關注司法審判

即是關注我們自身的生存價值

點擊展開全部

法律寶庫

更多 >>

廣東一琴行以“清華”爲名經營宣傳引糾紛

——清華大學赴粵維權一審獲賠30萬元

發布時間:2018-11-20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報 作者:王國浩
字号: +-
563

清華大學,我國頂尖的高等學府,享譽海内外,令一代代莘莘學子們向往。然而,也正基于此,一些企業看中“清華”的招牌,欲以其名謀私。清華大學在全國各地針對侵犯“清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接連提起侵權訴訟,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日,清華大學在廣東省深圳市的一起商标維權案件中一審勝訴,宣判獲賠30萬元。

跨越千裏維權

據了解,清華大學前身爲清華學堂,始建于1911年,因水木清華而得名,“清華”已經約定俗成地被認爲是“清華大學”的簡稱。據清華大學介紹,其于1998年11月21日在第41類學校(教育)、教育、函授課程、教育信息、培訓、組織和安排學術讨論會、收費圖書館、書籍出版、錄像帶制作、組織文化教育展覽服務上獲準注冊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圖1),注冊有效期限自1998年11月21日起至2008年11月20日止。2008年10月9日,涉案商标獲得續展,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QQ截圖20181120113740.png

經過長期使用,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在中國已經成爲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标并具有良好的聲譽。2006年10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認定清華大學注冊并使用在學校(教育)、教育、培訓等服務項目上的“清華”商标爲馳名商标。

與此同時,一些“傍名牌”“打擦邊球”的現象也開始出現,衆多未經清華大學授權的企業利用清華大學馳名商标“清華”的知名度開展經營活動,涉嫌侵犯清華大學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給清華大學造成負面影響。

清華大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4月,清華大學發現深圳市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及深圳市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在經營深圳清華琴行的過程中使用“清華”作爲商号及商标,并以“清華琴行”名義宣傳其培訓中心。上述兩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經營清華琴行的過程中使用與清華大學在學校(教育)、教育、培訓等服務上馳名的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相同的商号及商标,其行爲侵犯了清華大學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因爲兩公司的侵權行爲,使得相關公衆誤以爲清華琴行與清華大學有關聯,對清華大學的聲譽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随後,清華大學有關負責人從千裏之外的北京奔赴深圳市,以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爲由,将上述兩公司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公司停止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爲,包括停止使用并變更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名稱,且變更後的名稱不得使用清華大學的“清華”馳名商标字樣,同時消除影響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清華大學經濟損失57萬元。

一審維權告捷

據了解,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成立于1999年11月4日,系被告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均由同一人經營。兩公司在答辯狀中稱,其持續近20年使用“清華琴行”圖文标識(圖2),所參與、贊助舉辦的活動多系與政府合辦或免費贊助,多具有公益性質,此外還定期舉辦音樂會,爲社區居民提供音樂交流、音樂欣賞的機會,在相關公衆中已經擁有了較高知名度。

針對清華大學的侵權指控,兩公司從多個角度進行了“反擊”。

兩公司認爲,首先“清華琴行”标識是被告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的企業名稱,兩者所使用“清華琴行”标識與清華大學的“清華”商标不構成我國商标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标,未侵犯清華大學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其次,兩公司實際使用“清華琴行”标識的過程中并未導緻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未侵犯清華大學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此外,兩公司所參與、贊助舉辦的音樂活動多具有公益性質,并且清華大學并不從事音響設備出租、承接演出等業務,不是競争對手,兩公司的行爲未對清華大學造成任何的不正當損害,并不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爲。

兩公司稱,“清華琴行”标識的使用時間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11月,從1997年開始使用至今,“清華琴行”标識已經使用20年的時間,在相關公衆中知名度較高,建立了較高的市場聲譽,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認知,相關公衆能夠在客觀上将“清華大學”與“清華琴行”區别開來,不會産生混淆,更沒有對清華大學造成任何的貶損。

經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該案主要争議焦點爲兩被告有無侵犯清華大學第1225974号“清華”注冊商标專用權和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針對争議焦點一,法院認爲,被告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經營樂器銷售以及相關的樂器培訓業務,現有證據表明,在其實際的業務經營中并未明确區分樂器銷售與樂器培訓,這不僅體現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中使用的“清華琴行·北藝中心+圖案”标識上,也體現在其所經營的實體店鋪和舉辦的相關活動中均使用了“清華琴行·北藝中心+圖案”标識上,而培訓服務正是清華大學涉案請求保護的“清華”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之一。因此,被告僅以其下屬的清華琴行的經營範圍爲樂器銷售、維修、租賃爲由,主張不構成類似服務,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另外,有關被告無論是“清華琴行”裝潢,還是“清華琴行·北藝中心+圖案”标識,其顯著性均主要體現在于“清華”二字之上,結合涉案“清華”商标知名度極高的因素,顯然與清華大學涉案商标“清華”在要素比對層面構成類似。綜上,兩被告在其經營過程中,未經清華大學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使用“清華琴行”作爲裝潢以及使用“清華琴行·北藝中心+圖案”标識,無依法可以成立的抗辯事由,已然構成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争議焦點二,法院認爲,首先,清華大學在第41類教育、培訓等服務上注冊了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而且該商标有過多項作爲馳名商标的受保護記錄,其在教育、培訓等服務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其次,清華大學的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注冊在先,被告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的工商注冊時間在後,被告存在主觀過錯。鑒于被告之前對其企業名稱的實際使用情形,以及清華大學涉案商标知名度較高的因素,足以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争,若僅限令被告于今後規範使用其在後注冊的“深圳市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公司清華琴行”企業名稱,尚不足以完全避免相關公衆不受誤導,因此,清華大學請求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爲,停止使用并變更清之華樂器有限公司清華琴行名稱,不得使用“清華”字樣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權行爲,并變更企業名稱,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清華大學經濟損失30萬元。

評論

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