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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许可人起诉著作权侵权,能行吗?
“专有”“独占”“排他”“全权”“非独家”?这些看起来相似的词汇之间实则代表着不同的权利。想要维权需确定起诉主体资格,授权合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非独家”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某音乐作品由作曲人陈某创作,于2023年登记取得《音乐版权注册证书》。2024年,陈某向文化公司作出《授权书》,授权内容为涉案
发布时间:2025.05.30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植物新品种)
“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前擅自生产和销售了该品种繁殖材料。请求依法判决南通原种场支付涉案粳稻新品种使用费30万元。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高科种业公司可以承继该权利,并行使相关的权利包括诉权,故高科种业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南通原种场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在涉案“南粳9108”品种初步审查合格公告至品种被授权期间为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了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应该
发布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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