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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被离职员工“偷梁换柱”引流?法院判了!
粉的经营模式等因素,酌情按照法定赔偿确定被告童某应向原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 法院判决 一、被告童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数字经济背景下员工离职后利用原企业账号资源实施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涉及虚拟账号权益归属、流量经济
发布时间:2025.05.30 -
“流量经济”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适用。但在商标法确立“混淆”概念之后,一般法院都从“售中混淆”进行审查,如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初始兴趣混淆原则,这一原则根本上将与目前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相背离,因此,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阻力重重。 (三)淘宝等网络商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相较于注重规模和范围效应下的成本与价格竞争的传统竞争模式,互联网经济具有鲜明的流量竞争的特点,流量竞争亦即“注意力竞争
发布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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