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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田:知識産權基本理論思考
2021年6月23日上午,劉春田教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圍繞知識産權基本理論發表了精彩的主題演講。 劉春田教授首先以生物起源和宇宙大爆炸爲例,說明了原點及基礎的重要性,從而引出了本次演講的主題。緊接着,劉春田教授借親屬血緣關系之喻生動形象地說明了知識産權法學的學科定位,及由之引發的問題。劉老師指出,知識産權是和物權處于同一邏輯層次的财産權,知識産權法是民法中财産法的一個分支,相應的學科定位應當是
發布時間:2021.07.08 -
企業數據出資的法理邏輯與制度設計
,該财産性利益是一種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親屬關系相分離的生活利益;從外在載體上,盡管數據有存儲介質等物質載體,但其又不屬于有體物;從财産形态上,數據不同于知識産權,也不同于社員權。從利益與權利之間關系而言,利益既是權利主體的初始動機,也是權利的最終歸宿,權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種利益爲目的的一定的行爲自由。數據的确權能夠實現以持有、加工、經營等利益以及數據流通共享利益爲目的的行爲自由。作爲數據确權
發布時間:2025.04.07 -
功能聚合類商品類似性判定的困境纾解
目前,關于商品和服務的類似性判定,無論是學術研究還是司法實踐基本上達成了共識,即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一般認知綜合判斷;《商标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稱《區分表》)可以作爲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質言之,商品和服務的類似性判斷應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标準。盡管判斷标準已經達成共識,實踐中遇到具體問題,審查審理機關仍然會産生判定結論分歧
發布時間:2025.03.31 -
熊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意味着按照同一法律視角來對既存差異加以抽象。當新出現的平台服務類型與既有服務類型在差異上并未達到區分對待的程度時,兩種情形的共同要素即應該通過類推使用來賦予相同法律後果,以使法律上的同等對待原則得以貫徹。特别是在我國著作權法與其他類别的知識産權法相比修法頻率較低,且人工智能産業仍處于快速叠代的現實情況下,一方面應基于《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的解釋來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權認定,另一方面應以
發布時間:2025.03.28 -
開源軟件著作權人維權問題研究
爲“軟件集合包”(aggregate),并排除“版佐”條款的适用(參見GPL 3.0 第5條第2段)。例如,早期開發Linux内核項目時,開發者就利用這一規則巧妙架構項目結構,使專有代碼免受具有傳染性的“版佐”條款的影響,進而增加了Linux項目的法律效力穩定性和商業世界的投資者熱情。在羅盒玩友案中,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也指出,谷歌公司通過劃分安卓系統的層級結構,能夠有效将GPL的适用範圍局限在獨立的
發布時間:2025.03.26
共計1頁,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