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专利权稳定性
-
当事人就专利稳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应予鼓励和支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民行程序交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首次在涉案专利权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并基于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考量,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借该案表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无论
发布时间:2022.07.22 -
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的知识产权不应得到保护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明显属于侵犯第三人合法在先权利的相关专利,即使具备权利外观上的合法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为由对其不予保护,从而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专利权稳定性抗辩”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丁某某诉称:2021
发布时间:2025.04.09 -
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剂组成。 2.本案二审询问中,某甲公司确认,评价报告系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报告作出时间为本案起诉前。对于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问题,经本院释明,某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向某乙公司作出未来涉案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时的利益补偿承诺;某乙公司亦确认,其不考虑就涉案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中也不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以上事实,有4699号民事判决、二审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发布时间:2025.07.10 -
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的利益平衡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对于稳定性存疑的专利权,可以采取适当延长生效侵权判决的义务履行期限、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等利益平衡措施,兼顾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鼓励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 某环境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吸隔声屏障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某公路路段隔离防护设施(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诉
发布时间:2025.07.10
共计1页,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