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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虚拟数字人”版权?
“华智冰”“YOYO鹿鸣”“A-SOUL”……这些红遍网络的名字相信很多人都曾听说过。这些名字所对应的都是“虚拟数字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对应的真人。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在网络上涌现出了大量的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而与这些虚拟数字人相关的版权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注意和讨论。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了判决,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媒体
发布时间:2023.07.03 -
王迁教授点评“虚拟数字人第一案”
“虚拟数字人第一案”涉及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但核心是两个:一是涉案的虚拟数字人是否为美术作品,二是涉案虚拟数字人的动作和声音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从而产生了表演者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涉案数字虚拟人的容貌并不是直接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团队制作,具有明显的艺术创作效果,其当然构成美术作品。因为动画片中的虚拟形象就是这么产生的,既然无人会质疑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本案中的数字
发布时间:2025.01.16 -
全国首例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
打开思路,也能够切实促进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新兴产业呈现出与网络直播融合发展的趋势,本案裁判为虚拟主播行业提示了法律风险,也为日后同类纠纷的化解及类案审理提供参考借鉴。“ 随着应用场景日益丰富,虚拟主播也在面临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的双重挑战。AI成果知识产权如何定性、确权?虚拟数字人动作、声音能否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也是我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专利审查人员在今后工作中要思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04 -
虚拟数字人可否使用商标?元宇宙发展为商标保护带来哪些新挑战?
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多为“知名企业名+元宇宙”的组合。 在商标使用方面,元宇宙商标使用场景更拟真,使用主体也更多元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企业与用户,还可能涉及虚拟数字人等新主体,使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更加复杂。在元宇宙的虚拟空间中,虚拟商品和服务的传播不受地理限制,用户遍布全球,难以用传统商标法中的地域性标准来界定其使用范围。 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虚拟商品与现实商品、虚拟服务与现实服务的类似性判定缺乏明确规则
发布时间:2025.06.04 -
“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情回顾 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珐公司”)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发布了记录真人演员(“中之人”)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以及在整体视频上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等,魔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四海
发布时间:2024.01.02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判决要点】 1. 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行为,其实际上是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而生成内容,可以体现为虚拟数字人在“表演”过程中产出的文本、图像、音视频内容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自然人等作为主体的智力成果,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还要根据作品类型对作品权属进行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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