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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經營信息類案件的審理要點
商業秘密作爲具有巨大商業價值的無形财産,是企業保護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重要形式,是驅動企業研發與創新進而獲取競争優勢的重要工具之一。 因商業秘密本身不具有權利外觀,由權利人自己秘密持有,每個秘密都有其内容差異性,所以在審理中各方當事人會就該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的邊界、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是否具有财産屬性、具有多少财産屬性等内容産生較大争議,此類案件的事實認定難度也就較大。 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技術信息
發布時間:2024.12.26 -
福建首起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
員工離職後,利用原公司的客戶信息開設同類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被起訴,卻辯稱其使用的該客戶信息是經過原公司許可的,雙方之間有“君子協定”……近日,鼓樓法院審結全省首起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原德某公司(已注銷)和華某公司均是龍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經營範圍均爲研發、生産汽車、摩托車的配件、附件及模具、夾具等,主要業務爲出口汽車配件。德某公司和華某公司,是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爲朱某某
發布時間:2024.04.11 -
南京市首例侵犯經營性信息商業秘密案開庭審理
8月1日下午,由南京鐵檢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戴某某等3人侵犯商業秘密案在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系南京市首例侵犯經營性信息商業秘密案。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虹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南京鐵檢院分黨組書記、檢察長賀小雄出庭支持公訴。 該庭審被省檢察院選定爲刑事檢察“百庭考核”活動考核庭,省檢察院“百庭考核”工作專班到庭審現場觀摩。 A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爲海運船舶所需各類設備
發布時間:2024.08.07 -
離職員工利用其已經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單位的經營秘密
離職員工利用其已經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單位的經營秘密 ——(2020)最高法知民終726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該案既涉及經營秘密又涉及技術秘密,涵蓋了實踐中的多種侵權樣态,具有典型性。 該案判決認定被訴侵權公司和部分被訴侵權自然人侵害了權利人的技術秘密和以客戶信息爲客體的經營秘密,二審改判賠償商業秘密權利人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發布時間:2021.12.21 -
當前知識産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幹法律問題(2017)
保證金”、“保證金”等,應結合具體條款的約定進行認定。若合同約定不明,則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相關費用的屬性進行認定。同時,特許經營合同中并不當然排除合同當事人按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規定,對定金、違約金等進行約定的情形,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具體款項屬性進行認定,不能當然認定爲特許經營費用。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向被特許人提供虛假情況、隐瞞真實情況、誇大
發布時間:2017.08.11 -
當前知識産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幹法律問題(2017)
保證金”、“保證金”等,應結合具體條款的約定進行認定。若合同約定不明,則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相關費用的屬性進行認定。同時,特許經營合同中并不當然排除合同當事人按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規定,對定金、違約金等進行約定的情形,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具體款項屬性進行認定,不能當然認定爲特許經營費用。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向被特許人提供虛假情況、隐瞞真實情況、誇大
發布時間: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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