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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商家“盗图”行为的司法认定
摘要:单纯为介绍、宣传产品满足经营宣传的需要,仅仅是对该产品物体状态的客观简单再现的照片,因不满足艺术作品的最低智力创作要求,不具有审美价值,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抄袭和搬运复制他人店铺上对产品介绍的图片,属于不劳而获他人的劳动成果,其盗图的本质并非为了图片,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将获取交易的成本转嫁给原创商家,扰乱了网络交易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艺术作品;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24.07.01 -
网店店主盗图被判侵权并赔偿
随着网络平台经济发展,一些商家违法盗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用于提升其销售商品的宣传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盗图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为提高自身经营的女装销售量,淘宝店主陈某委托摄影师、模特拍摄摄影作品并将该摄影作品用于展示淘宝店铺女装。采某服装店在其拼多多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摄影作品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19张
发布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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