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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摘 要:《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一般而言,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商标通常被称为描述性标志,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则其指定使用在任何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显著性判断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并且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此外,《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6.03.05 -
暗示性标志的理解和认定
商标的核心功能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实现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1]),否则将根据第九条第一款不予注册[2]。学理上,商标可以根据显著性程度由高到低分为臆造性标志、随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五类。这种分类方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行政解释)分别在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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