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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津浓株式会社系第165975号“美津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5类“衣服、鞋、运动鞋”。美津浓株式会社授权其子公司上海美津浓公司使用该商标。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冷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眼镜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且S公司还将“美津浓”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上海美津浓公司认为,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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