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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度等因素进行针对性分析。 案情 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该公司拥有的“印象大红袍”商标核准注册在第41类演出、现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经过多年的持续运营和推广,该公司打造的“印象大红袍”演出项目在全国实景演出项目中排名前列,成为武夷山乃至福建省的旅游名片,并获得诸多荣誉。被告乙公司曾与原告公司达成品牌合作,经授权在啤酒等产品上使用“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的名称、素材、标识。在双方的合作解除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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