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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桂林首案宣判揭晓
对簿公堂。 原告李三主张,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被告腾达公司辩称:1.案涉图片由AI生成,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存疑;2.案涉图片来源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公益宣传,属于合理使用;3. 文章已注明“图片版权归原作者”,原告未联系删除;4.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失;5.被告已及时删除图片,未
发布时间:2025.08.18 -
全国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生效判决
发布时间:2025.07.31 -
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该摄影交流微信群内(以下简称群发行为),后原告多次制止,被告仍继续使用涉案AI软件将原告的上述微信头像肖像照片AI生成衣着暴露且身体畸形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微信私信原告(以下简称私信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群发和私信的上述被诉侵权图片,能够识别出为原告本人形象,且图片
发布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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