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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将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進行合作
2008年5月5日,印度官員表示,印度工業聯合會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簽署了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諒解備忘錄。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是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員,成立于2000年3月,代表着181家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主要來自美國、歐洲及日本),在中國的投資總額超過700億美元,該組織定期與中國政府就知識産權争端進行對話。 該備忘錄中指出,中印将舉辦年度
發布時間:2008.05.09 -
印度緻力建設知識強國 “月船2号”預計在2013年發射升空
1月3日,爲期5天的第九十七屆印度科學大會在喀拉拉邦首府特裏凡得琅開幕。 印度總理辛格在開幕式上呼籲,加快提高印度的科研能力,努力将印度建設成爲21世紀的知識強國。 此次大會的主題爲“直面21世紀的科學技術挑戰”,近6000名印度各領域的科學家在會議期間就“科學與社會發展的關系”等議題展開深入探讨。 呼籲放開思路 迎接“革新的10年” “印度科學大會”于1914年1月首次召開,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發布時間:2010.01.05 -
印度:打擊生物盜版,保護傳統知識的典範
新德裏,3月21日(印度報業托拉斯)——3月22日,“傳統知識保護的典範—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的應用”國際性會議在印度新德裏召開。開幕儀式由印度科技部長P K Bansal主持。在本次大會上,印度向來自38個國家的代表展示其打擊生物盜版的獨特使命、分享其傳統知識産權保護經驗。 “印度是世界上唯一一個爲保護傳統知識、避免授予錯誤專利權而設立專門機構的國家”,TKDL負責人Vinod
發布時間:2011.03.24 -
印度有效阻止中國對治療禽流感藥物一醫學專利申請
據《印度時報》6月24日消息,印度日前有效地阻止了中國一項醫學專利的申請,這項申請是針對藥用薄荷和穿心蓮來治療H5N1流感和禽流感的專利申請。 報道稱,印度科學與工業研究理事會在印度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的幫助下,找到了可以追溯到9世紀的證據證明印度曾經廣泛使用薄荷和穿心蓮來治療流行性感冒和傳染病。鑒于此,歐洲專利局于6月10日取消了授予中國麗珠醫藥公司的“藥用薄荷和穿心蓮治療禽流感藥物”專利
發布時間:2010.06.24 -
印度鐵路公司被索高價音樂版權費
在印度,随着版權政策的不斷完善,欣賞“免費音樂”也面臨着越來越多的問題。據印度媒體12月15日報道,近日印度東方鐵路公司計劃在火車上爲乘客播放音樂,但遭印度表演權協會(IPRS)“漫天要價”。 據報道,東方鐵路公司計劃應乘客要求,在加爾各答7條來往線路上爲乘客播放寶萊塢歌曲等音樂,但該計劃可能因IPRS要價過高而擱淺。 報道稱,根據IPRS的要求,每位乘客每天播放一首歌曲要收取的價格是25派薩
發布時間:2014.12.17 -
印度商标和版權侵權民事訴訟案的管轄法院
在印度提起民事訴訟時,原告一般可在以下兩個訴訟地做出選擇:(1)被告的實際和自願居住地、業務經營地或個人工作地;或(2)案由的完全或部分發生地。在被告爲公司/企業的案件中,訴訟地通常爲業務經營地。 但是,在商标和版權侵權案中,印度原告還有第三種選擇(1999年《商标法》第134條以及1962年《版權法》第62條有相應規定)。這此類案件中,原告可向原告實際和自願居住地或業務經營地或個人工作地的管轄
發布時間:2016.05.12 -
瑞士藥企羅氏放棄乳腺癌治療藥物在印度的專利
新德裏——爲給印度當地制藥者生産更廉價的仿制藥鋪平道路,瑞士藥企羅氏表示它将放棄暢銷的乳腺癌治療藥物赫賽汀(Herceptin)在印度的專利。 在該決定之前,印度衛生部委員會今年早些時候敦促該國政府頒布可強制要求羅氏允許國内仿制藥公司生産更便宜的仿制藥的“強制許可”。 羅氏表示放棄其專利的決定考慮了強制許可“這一特定權利的力度以及印度整體的知識産權環境”。 印度的專利較許多其他國家更加嚴格,此舉
發布時間:2013.08.22 -
印度将分散商标注冊主管權
新德裏2月26日訊:某高級官員周四稱,印度商标注冊主管權将有所分散,以加速并簡化商标申請注冊程序。 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标局(CGPDT)局長P H Kurian表示:“商标注冊主管權将有所分散,今後所有5大商标局都可以獨立授予商标注冊證書。” 目前,印度共有5個商标局,分别位于新德裏、孟買、加爾各答、真奈以及艾哈邁達巴德這5個城市。其中,隻有CGPDT所在的孟買商标局可以爲那些向不同商标局
發布時間:2009.02.27 -
印度商标和版權侵權民事訴訟案的管轄法院
在印度提起民事訴訟時,原告一般可在以下兩個訴訟地做出選擇:(1)被告的實際和自願居住地、業務經營地或個人工作地;或(2)案由的完全或部分發生地。在被告爲公司/企業的案件中,訴訟地通常爲業務經營地。 但是,在商标和版權侵權案中,印度原告還有第三種選擇(1999年《商标法》第134條以及1962年《版權法》第62條有相應規定)。這此類案件中,原告可向原告實際和自願居住地或業務經營地或個人工作地的管轄
發布時間:2016.05.12 -
印度塔塔集團因商業秘密糾紛被罰9.4億美元
在印度公司塔塔集團與美國威斯康辛州的醫療保健軟件公司Epic系統的商業秘密案中,美國法院對塔塔處以9.4億美元罰款。 塔塔被責令向Epic支付兩筆款項——2.4億美元的塔塔子公司因侵占商業秘密獲得的收益以及7億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2014年,Epic訴塔塔咨詢服務(塔塔的子公司)非法下載其軟件文檔,醫療保健公司利用該軟件管理賬單和保險收益。 訴狀指出,塔塔假裝向Epic雇傭的病曆管理公司凱薩
發布時間: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