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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书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编排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语文等国家课程教材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才能使用。一经审定和选用,教科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学校和学生普遍使用,成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依据和标准。从上述意义上说,教科书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强制性、规范性、示范性和公共性。教辅图书的作用在于辅助和推动实现教科书有关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因此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的编写必须以教科书为基础,尊重并依照
发布时间:2016.04.19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教辅图书“适当引用”认定边界,对原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构成侵权行为
直观、轻易地获取涉案权利作品的原文,该引用已对涉案权利作品形成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其行为显然难以认定为“适当”引用。 其次,从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涉案图书系教科书配套的教辅用书,虽然其引用教科书收录的权利作品进行解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新创作的作品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其对于使用权利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仍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涉案图书对作品的全文引用,会与作者对
发布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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