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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6号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4年3月22日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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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权益绝对化”:缘起、困因与破局摘要:现行司法实践之于数据权益呈现“绝对化保护”的倾向,即将企业为数据活动投入的“劳动”上升为享有绝对排他权益的基础,对未经许可的数据获取、使用行为多数均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已招致各方的批评与诟病。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其理论依据系肇始于17世纪的洛克劳动理论。然而,劳动理论之于现行司法实践既缺少自洽的逻辑话语体系,亦不具备完备的社会解释力,仅仅是对洛克理论思想的片面理解,脱离产业实践与比例原则的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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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的完善目前,我国立法未明确将数据权益产权化,司法实践基于数据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权益提供了多样化的保护路径。但囿于相关法律规则支撑不足、权益边界不清、裁判逻辑不一等问题,一些个案因创设规则而屡受争议。数据权益纠纷频发且司法审判逻辑各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法律并未对数据资源的权属及范围进行明确定性。本文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进行优化探索。 近年来,随着数据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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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权益、互联互通与经营自主权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海量数据推动数据产业快速发展。当下,围绕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律纠纷不断产生,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三个问题。首先,从权益基础层面,数据持有者对其经营过程中合法采集和控制的数据是否享有财产性权益;第二,从权益保护层面,未经许可的数据抓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第三,从权益行使层面,在互联互通的政策导向下,数据流通共享能否成为限制数据权益行使的理由。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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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流通 第五章 数据开发应用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字新疆建设,根据 发布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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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再使用背景下数据竞争的合理界限张江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数据的聚积、生产、流动、再使用是大数据产业的基本环节。广大用户产生数据,在先的数据企业搜集、整理、通过特定的算法呈现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又会成为新的数据企业所需要的数据来源。数据的流动和再使用直接涉及到三方主体:数据源(用户),在先的数据企业,数据再使用企业。 不可否认的是,在先的数据企业为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呈现付出了成本,其利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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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数据技术措施的法律定位和制度建构内容提要 在数据产权立法中,是否应引入技术措施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引入了技术管理措施的概念,但仍存在法律定位不清、制度目标不明的情况。在域外典型数据立法例中,日本的“限定提供数据”制度和欧盟《数据法》的技术措施条款均存在正当性不明、价值错位等严重问题。数据技术措施是保护数据产权的工具,其正当性源自其财产支配力、制度有益性和所保护底层权利的 发布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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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创性带来数据版权之惑案件背景 9月17日,海淀法院正式受理了车易拍网站诉优信拍网站商业诋毁案件。该案是首例二手车电商之间因为数据纠纷导致的商业诋毁侵权案件,引发了公众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保护途径选择问题的探讨。数据能否受到版权保护?保护范围有多大?其间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两家电商平台数据之争引诉讼 车易拍和优信拍“恩怨”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8月22日,在艾瑞官方微博上发表文章《多种模式促进二手车电商的发展,优信 发布时间: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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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场上某种产品测量,然后将测量数据汇总做成数据库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现在有一个业务,是把市场上某种产品按不同品牌生产厂家进行测量,然后把测量数据汇总做成数据库进行销售。这个数据库对产品有详尽的描述,但都是我们自己的测量和分析数据,不是原厂数据,但的确描述的是别人的产品,请问这样做侵犯原厂的知识产权吗? 谢谢。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首先,《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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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息的收集使用问题咨询: 徐律师,我公司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企业数据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并且对其进行了修改维护,请问我们能否将其用于商业销售? 谢谢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对于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任何人均可依法、合理使用。我认为,如果你公司收集的企业数据系来源于依法公开的信息,则将其汇编后用于商业销售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徐新明 律师 2008-11-18 发布时间: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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