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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6日发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16.06.06 -
擅自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被罚8万元!
。珠宝店不服该行政处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黄金集团成立时间较早,从事黄金珠宝饰品的生产、销售业务时间长,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某珠宝店在经营的店铺门头、装潢等突出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字样,易让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中国黄金集团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珠宝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发布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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