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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形塑
作者 | 熊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合同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最为简略的部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诸多规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但随着作品经济价值的日趋提升和涉及著作权交易的商业模式日益复杂,仅依靠合同法规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行为已无法满足需要,大量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处于纯粹“契约自由”的状态,完全由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解决。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形成诸多形式上和
发布时间:2020.07.01 -
专利转化市场中的骗局
专利,作为一种工业产权,是国家依法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权,相应地,专利权人须向社会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以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从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宗旨。 为实现上述宗旨,专利的转让和实施许可即成为非常必要且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目前的专利转化市场颇为混乱,鱼龙混杂,专利权人因专利转让及实施许可而屡屡受骗的事情时有发生。骗子的手段花样翻新,他们有的是以交手续费的名义,有的打着考察
发布时间:2008.07.11 -
大漠花海公司与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律师。 原告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漠花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明、被告怀柔国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漠花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
发布时间:2020.12.04 -
大漠花海公司与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
发布时间:2020.12.04 -
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专利商标版权数量超10万件
从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获悉,截至10月底在该中心挂牌的专利、商标、版权等数量超10万件,海南知识产权权属转让及许可业务取得新进展。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权属转让及许可业务可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从而获得回报,也能够协助企业实现专利、商标、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真正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据了解,在海南
发布时间:2020.11.05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国资公司享有;在北京地域外,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70%由国资公司享有,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30%由百老汇享有。2010年5月24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国资公司以2000万元的转让费将其持有的《何处寻爱》音乐剧版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转让给大漠花海公司。2018年,大漠花海公司以国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11 -
解读中美第一阶段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美国对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关切 美国于2017年8月对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创新政策措施发起301调查,并先后于2018年3月和11月发布了《301调查报告》和《补充报告》。2018年7月,美国基于对华301调查结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对华商品加征关税、加大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等,以改变中国在强制技术转让方面的政策和做法。实际上,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注远早于此,美国的
发布时间:2020.01.20 -
贵州华兴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RSF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提要:2012年4月1日,贵州华兴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北京RSF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SF公司)分别签订《闸瓦生产线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生产线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RSF公司向华兴公司转让闸瓦生产线及生产工艺,并供应保密配方原材料;华兴公司则应向RSF公司支付1500万元设备款及最高限额为980万元的
发布时间:2020.07.23 -
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400万元)
公司享有;在北京地域外,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70%由国资公司享有,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30%由百老汇享有。2010年5月24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国资公司以2000万元的转让费将其持有的《何处寻爱》音乐剧版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转让给大漠花海公司。2018年,大漠花海公司以国资公司转让
发布时间:2020.12.04 -
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上诉人怀柔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李娟娟
发布时间: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