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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条款的适用
【内容提要】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规定允许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新的作品类型。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应优先选择《著作权法》第三条前八项规定的八种法定作品类型,对新类型作品的认定应以出现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为前提。与计算机软件相比,电子游戏没有新的创作手段、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可以传播利用的方式。游戏规则经由游戏设计文档、计算机程序和游戏界面描述、传达,可以通过文字作品
发布时间:2024.08.07 -
漫谈:遗书与独创性
的状态,应该是非常靠近著作权法所谓“独创性”的“独”的。如果我们难以在纷繁复杂的作品世界中识别、分析它们的独创性,也许我们不妨回味一下遗书。 那么,什么是“独创性”,什么是“独”,什么又是“创”? 说“独创性”之前,我们需要先讲讲“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著作权法为“作品”设置了条件。换句话说,不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使用“作品”二字,只要进入到法律场域,就要遵循著作权法的游戏规则
发布时间:2024.12.17 -
美国片厂买下一百多部老港片版权
据美国《综艺》近日报道,在影迷圈中颇有知名度的美国片厂“尖叫工作室”,不久前买下香港“金公主”电影公司旗下156部经典影片的全球版权。 “尖叫工作室”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独立发行商,曾发行过英国著名动画公司阿德曼(《无敌掌门狗》)、美国定格动画公司莱卡(《鬼妈妈》),以及《芝麻街》《变形金刚》动画版等作品。而“金公主”作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港片黄金时代的代表公司之一,曾打造包括《英雄本色
发布时间:2025.01.17 -
三大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著作权典型案例汇总
服务(ID:CPCC1718)相继取得了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授权,并进行了转载,广受欢迎。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本期将转载过的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文章进行汇集链接,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研究。 2015年中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总目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上诉案 3、海南海视
发布时间:2016.04.25 -
知名作品的主要元素是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同人作品中,单纯的主角人物形象、名称、道具等基本创作要素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些基本创作要素的权益因著作权人投入了大量的心血进行创作,甚至投入商业化的运营,不应当受到不法侵害。知名作品中的主要元素被他人使用在具有商业标识性质的产品上并造成了对权利人市场利益的不合理的侵占时,是否可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渊源来看,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较丰富的经验。因为
发布时间:2017.08.02 -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引言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①中,列举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按照该公约第五条②,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别,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保护,是通过美术作品版权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③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发布时间:2018.12.18 -
新浪诉凤凰网侵犯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案二审开庭
近日,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凤凰网所有权人及运营方,下称凤凰网)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上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的一审案件,并于201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等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
原著的权利范围可以有多远?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纠纷:某个公司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了将另一个公司创作的漫画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权利,但是,当这个公司改编完毕并将游戏投入运营时,却会遭遇法律纠纷——原来,授权改编的漫画作品并不是原著,而是创作漫画的公司从一个小说作者那里获得授权将小说改编而来。由于研发网络游戏的公司并没有获得小说原著的许可,因此常常被小说的作者诉诸法院。看到这样的案子
发布时间:2016.11.01 -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作者:王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要旨】 本案中原告的漫画虽然是为了配合文字创作的,但其本身是一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的美术作品;被告的使用并没有破坏作者漫画本身的完整性;美术作品的特点是可以进行多角度解读,在被告所配文章本身对作者漫画并没有贬低和歪曲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情】 《新译西方幽默》是一本图文作品,由党建军和张滨合作创作,党建军将一些
发布时间:2017.03.01 -
仿生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比对应注重细部表达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 旨 首饰类实用艺术作品在加入仿生设计元素后,因仿生参照物选择以及对消费者佩戴习惯考虑的相同或近似性,使得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更应注重二者的细部表达,而非其概括性呈现。当二者概括性呈现相同或近似但细部表达明显不同时,即可认为两作品系相互独立的作品,在后作品并未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案 情 原告上海珂兰公司向法庭
发布时间: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