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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中原西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创新创业综合体研发中心1层2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礼,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
发布时间:2024.09.03 -
涉“气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航天长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两次询问
发布时间:2024.09.03 -
一网万联诉华为“ONU面板”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10.30 -
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如美国对作品的认定是“图片、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其中包括以该形式对实用物品的设计。”⑵德国对于作品的范围是这样认定的:“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作品在内的造型艺术作品及该类作品的草图。”⑶不难看出,史发展到今天,美国、日本这样的世界经济强国、设计强国,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大国,服装设计产品融入国际市场时,往会申请专利。 在国际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其保护的
发布时间:2016.04.08 -
块状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正文 合议组: 请求人认为,专利号为ZL03260181.6、名称为“块状组合式换热器”、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请求宣告其全部权利要求1-3无效。 一、相关对比文件及证据的信息 请求人提供如下对比文件及证据: 编号 对比文件/证 公开日 1 CN86102704 1986-11-05 2
发布时间:2012.05.31 -
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问答
1、问: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何时举行? 答: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11月1日至2日举行。 2、问: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哪些考点? 答:全国有12个考点,这12个考点城市是: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上海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 报考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3、问:2008年
发布时间:2008.05.12 -
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22日开始
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于6月22日开始,截止日期为7月17日。本次考试定于2009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合肥、福州、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昆明、西安、乌鲁木齐等15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报考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上述考点之一报名并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开始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四七号公告确定的考试改革方案,在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和合格成绩的
发布时间:2009.06.18 -
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公告发布
5月6日,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证书发放、培训等事宜进行了说明。 一、公告的相关规定 1.报名和查验 根据公告的规定,2011年考试的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3日,北京考点的查验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22日,其他17个考点的查验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15日。报名
发布时间:2011.05.12 -
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第171号)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发布时间:2012.05.08 -
国知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2016年工作要点
关于报送专利导航试点工程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其中,行业协会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简称“协会”和“联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简称为“高校院所”)、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发布时间: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