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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酷公司与幻电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终审认定幻电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016年,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发现,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下称幻电公司)在其开发并实际运营的“哔哩哔哩”网站(下称B站)播放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德云社乙未年封箱庆典2016》(下称涉案节目),于是将幻电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幻电公司侵犯了优酷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幻电
发布时间:2020.05.15 -
起点中文网诉神马搜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顾盛妍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神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逸枫,被上诉人玄霆
发布时间:2020.11.30 -
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6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喜马拉雅公司、原审被告喜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丹,被上诉人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喜马拉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2 -
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工合作关系的法律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与第三人以合作分工方式提供侵权作品,因为侵权作品并不储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其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但与一般的间接侵权不同,在他们双方
发布时间:2018.12.05 -
2017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对破解"赔偿低"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8、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 被申请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简称中国联通广东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请人合一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
发布时间:2018.04.23 -
小程序侵权第一案后的冷思考
2019年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小程序侵权第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服务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该案中,小程序内容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理论上只能将整个小程序予以删除。但法院进一步指出,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开发者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
发布时间:2019.03.12 -
2017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效力。从合同性质看,许可使用协议是继续性合同,即合同的履行并非一次完成,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该类合同的解除一般仅能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效力。从履行情况看,授权人原创动力公司已经履行其义务,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优朋公司,被授权人优朋公司在合同已履行期间内所享用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8.04.28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追梦赤子心》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时53分至1小时56分处,将歌曲《追梦赤子心》作为背景音乐播放,节目片尾载明合作视频网站为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及优酷视频,且涉案节目在前述平台上播出时载有东方卫视台标。北京东乐影音并未授权东方卫视在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中使用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遂以上海东方娱乐侵犯其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东方娱乐于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中删除
发布时间:2020.01.03 -
电商领域年度十大案例发布,知识产权诉讼受关注
都是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导向价值的问题。其中,首例涉及微信小程序案中,平台责任认定案;拼多多“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案;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以及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拥有版权案等知识产权诉讼入榜。 案例一: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 亮点:认定平台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
发布时间:2019.12.19 -
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构成侵权,法院判赔200万元
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该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
发布时间: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