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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知識産權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

發布時間:2023-03-28 來源:上海高院 作者:吳盈喆
标簽: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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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特别專題,邀請上海法院“鄒碧華式的好法官、好幹部”,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上海知識産權法院知識産權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吳盈喆爲我們講解如何做好知識産權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

随着我國知識産權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健全,知識産權擁有量快速增長,市場主體運用知識産權的能力逐步提高。與此同時,也産生了大量的知識産權糾紛訴訟。知識産權糾紛具有當事人利益多元、訴求多樣、市場影響大等特點,這使調解不僅在糾紛化解方面表現出獨特的優勢,在保護知識産權、促進技術創新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

01 知識産權糾紛案件的調解優勢

(一)相對較低的訴訟結果可預測性,激發調解需求

由于知識産權的客體是無形财産,知識産權的确定性相對低于以有形财産爲客體的物權,有時權利主體難以确定,有時因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注冊商标專用權可能被撤銷或宣告無效而導緻權利本身不穩定。同時,知識産權作爲無形财産,其價值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相關技術事實往往需要通過咨詢專家、鑒定等才能查清,案件審理周期較長。

此外,相對于一般民事糾紛而言,知識産權糾紛專業性更強、新問題更多、法律關系也較爲複雜,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很難形成預判。上述因素均會降低知識産權糾紛訴訟結果的可預測性。鑒于對訴訟風險及時間成本的考慮,當事人對調解解決糾紛有一定需求。

(二)知識産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特有性,爲調解提供空間

在知識産權侵權糾紛中,由于當事人難以舉證證明權利人因侵權行爲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益,往往需要适用知識産權法上特有的法定賠償制度來确定損害賠償數額。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限額爲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專利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限額爲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商标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爲500萬元。上述法定賠償數額上、下限之間的幅度範圍較大,爲當事人提供了協商的可能與空間。

(三)利益沖突的本質,爲“競争轉合作”提供基礎

知識産權糾紛的本質一般是利益沖突,而非價值沖突。利益沖突在多數情況下是一種競争性沖突,那麽就可以将當事人之間的競争關系轉化爲合作關系,通過促成當事人的合作共赢來解決糾紛。

這種“競争轉爲合作”方法最典型的運用,就是下文将會提到的知識産權侵權類糾紛中變侵權爲合法許可的糾紛解決方式。

(四)調解可使知識财産的社會利益最大化,實現最佳社會效果

知識産權的排他性與知識财産的共享性是知識産權制度最基本的矛盾,在鼓勵創造、保護知識産權與鼓勵知識傳播、利用之間尋求合理平衡是知識産權立法與司法的永恒主題。

在知識産權訴訟中,如果能通過調解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既能避免案件判決之後的上訴、申訴等程序,縮短糾紛解決周期,又能以合理方式及時促進知識财産的利用,最終将實現知識财産的社會利益最大化。

02 知識産權糾紛的一般調解方法

(一)抓住症結,适時釋明

在知識産權糾紛中,當事人之間的争議往往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對原告權利是否确定及權利歸屬存在不同認識;

二是對被訴行爲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存在不同認識;

三是對賠償數額存在不同預期。

因此,法官可以通過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方式,明确當事人的争議焦點,抓住糾紛症結,适時安排釋明,引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結果形成合理預期,縮短利益平衡差距,并視情确定調解工作方向,促進當事人調解。

可向原告方釋明具體糾紛類型所涉侵權責任認定的基本原則與法律依據、證據對于判斷權利人權利狀态、侵權行爲和侵權責任的重要性與法院認證的基本規則、知識産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含義與賠償數額的确定方法等等。

對于被告方,可以引導其積極、理性地參與訴訟,并通過釋明使其了解調解結案相對于判決結案在降低聲譽損失、減少後續訴訟程序引發的訴訟成本等方面具有的優勢,增進其調解意願。

(二)切入訴求,消除差距

在知識産權訴訟中,原告的訴訟目的存在多樣化的特點。有的是要求被告盡快停止被訴侵權行爲,有的是獲得較高經濟賠償,有的則是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或者消除影響,也有既要求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爲,同時也希望獲得較高經濟賠償的。

此外,有的案件雖然雙方當事人利益沖突尖銳,但在技術開發、商業利用等方面又存在合作空間。因此,法官要全面分析各方當事人的實質訴求,找準利益平衡點,進而找到調解工作的切入口,引導當事人逐步縮小差距,啓發當事人制定獲得“共赢”效果的調解方案。

(三)類案輔助,對比借鑒

知識産權糾紛案件中不乏“投石問路”的訴訟和“批量維權”訴訟。

“投石問路”的訴訟比如攝影作品的權利人就同一被告使用其多幅作品的行爲進行了取證,但先選擇其中一幅作品進行訴訟,爲其後續的一系列案件“投石問路”。

“批量維權”訴訟指權利人就同類型的案件針對多個不同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甚至在全國各地多家法院進行訴訟。

因此,“類案檢索”在知識産權審判中尤爲重要,在知識産權糾紛的調解中也能發揮很好的作用。

對于已有在先裁判的同類型案件,法官可以通過在先裁判來輔助本案的釋明和調解。通過在先案例與本案進行對比,分析異同點,以鮮活的實例讓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有更直觀的認識和判斷,調解往往能取得較好效果。

對于沒有在先裁判的案件,由于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沒有明确預判,可以先就個别案件作出判決,通過示範效應,促使當事人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就未決訴訟盡快達成調解協議。

(四)借助外力,共促調解

知識産權審判專業性強,需要充分借助專業人士力量和其他社會力量。在開展調解工作時,應注重發揮專家、人民陪審員、行業協會、專業調解組織等力量的作用。

特别是知識産權糾紛涉及很多科學技術方面的專業問題,法官可以根據案件所涉及技術問題的專業程度,選擇采用聘請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提供技術咨詢等方式。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咨詢專家發表的意見往往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會對案件調解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03 不同類型知識産權糾紛的調解方向和重點

(一)知識産權權屬類糾紛

知識産權權屬糾紛,通常指當事人之間因知識産權的歸屬發生争議而産生的确認之訴;此外,在很多知識産權侵權賠償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權利瑕疵作爲抗辯事由,甚至與原告之間直接存在權屬争議,該争議成爲解決侵權争議的基礎。因此,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的調解難度也較大。

1. 職務關系中産生的權屬争議

在職務關系中産生的權屬争議,往往是當事人在技術成果、作品的形成中都投入了财力與人力,知識成果于雙方而言都有較大經濟價值甚至社會價值。但相比個人,由單位擁有知識産權一般更能發揮技術、作品的效用,單位也更有動力以對個人的經濟補償換取完整的知識産權。

因此,設計調解方案時可以考慮由單位當事人擁有智力成果的知識産權,并向研發技術或創作作品的個人當事人進行相當經濟補償。

2. 合作創作中産生的著作權權屬争議

對于在合作創作中産生的著作權權屬争議,需要查清作品創作事實、使用現狀,了解各個領域作品的創作規律,以合理的權利分配爲基礎開展調解工作。

3. 存在合作共享空間的權屬争議

對于當事人之間曾有合作關系或其他關系,各方當事人既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又存在合作共享空間的權屬争議,調解的重點是以權利共享、利益共享爲基礎,尋求合作共赢的調解方案。

例如,在四起專利權權屬糾紛系列案件中,原、被告均爲公司,兩家公司的負責人系親屬關系,原告負責人爲扶持晚輩,安排被告負責人在原告公司工作、教授其專業技術,被告負責人卻在離職後設立被告,将相關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并在生産經營中實施。法院了解糾紛背景後,通過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掌握各自需求,剖析法律要點,釋明案件風險,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将四案訴争的五項專利權轉讓給原告,原告則将其中一項專利權授權被告免費實施。該四起案件的調解實質性化解了當事人的矛盾,也避免了當事人之間可能衍生出的其他糾紛。

(二)知識産權侵權類糾紛

知識産權侵權類糾紛中,原告提起侵權訴訟的目的是多樣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是多樣化的,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基于原告的不同訴訟目的及訴求,開展調解工作的方向和重點也有所不同。

1. 以要求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爲爲主要目的的糾紛

以要求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爲爲主要目的的糾紛,需要對被告行爲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初步判斷。

判斷構成侵權的,調解工作的重點在于被告方,可以從原告的權利基礎、證據優勢、侵權判定的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釋明與引導;判斷不構成侵權的,調解工作的重點在于原告方,可以從權利穩定性、證據證明力、敗訴風險等方面進行釋明與引導。

此外,對一些侵權判斷結果比較明顯,但專利、商标尚在被申請無效、撤銷等行政争議程序中的案件,在相關行政争議程序結果作出之前,可以嘗試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附條件的調解協議,即在協議中分别約定在行政機關維持知識産權有效或無效、撤銷相關知識産權的情況下适用不同的調解條款。

2. 以獲得較高經濟賠償爲目的的糾紛

以獲得較高經濟賠償爲目的的糾紛,部分糾紛中原、被告雙方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間和可能性,可以将合作共赢作爲目标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

例如,在就同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爲分别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兩起案件中(知識産權行政和民事案件實行“二合一”審判機制),軟件權利人發現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即向行政執法機關進行投訴,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後認定該公司侵害了權利人的軟件著作權,作出停止侵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軟件權利人又以該公司侵害其軟件著作權爲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40萬元。

法院在與雙方當事人的溝通中了解到,被訴侵權公司對軟件使用有實際需求,權利人也更希望通過許可該公司使用正版軟件并收取軟件許可使用費的方式解決糾紛。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民事案件雙方以分期支付總價107餘萬元進行“軟件正版化”的方式達成調解。民事案件調解後,被訴侵權公司亦向法院申請撤回行政訴訟,并按期繳納了行政罰款。兩案均得到圓滿解決。

3. 以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或者消除影響爲主要目的的糾紛

此類糾紛中,原告更看重商業聲譽、社會評價的修複,能否獲得較高經濟賠償并非主要訴求。因此,在此類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通過合理把握各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來促進案件調解。

例如,一起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上訴案,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萬元,但對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原告上訴請求改判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被告上訴請求降低賠償數額。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原告表示如果被告願意在相關網絡平台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數額可以考慮适當降低,被告則表示隻要賠償數額能夠降低,其可以考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法院結合當事人各自的訴求,引導當事人理性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與讓步,最終雙方達成合意。

(三)知識産權合同類糾紛

知識産權合同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就知識産權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發生争議提起的合同之訴。知識産權合同糾紛往往涉及比較複雜的技術問題、專業問題,或者合同雙方就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的依附關系,或者存在合同約定不明、履行證據保存不完整、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有過錯等情形,當事人之間争議較大,加之被告往往提起反訴,調解難度較大。

此類糾紛的調解,要注意把握不同合同的特點,準确了解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情況,當事人産生争議及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

在原告仍需要合同約定的智力成果而被告有能力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成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以合同繼續履行爲方向開展調解工作,調解的重點在于爲雙方當事人提供溝通平台,找出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并尋求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解決方法。

在原告已不再需要合同約定的智力成果,或者被告實際沒有能力提供合同約定成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合同解除的解決方式開展調解工作,調解的重點在于分清雙方當事人在履行中的過錯,明确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并通過法律規定、訴訟風險等方面的釋明,促使雙方達成調解。

例如,在一起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原告以被告開發的軟件不符合合同約定,影響其正常使用爲由,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已收取的開發費用。被告認爲其已完成軟件開發,原告也已将軟件實際投入使用,原告所稱軟件不能正常使用系由于其員工頻繁調動及使用不當所緻,故反訴請求判令繼續履行合同,原告支付剩餘開發費用。通過組織召開庭前會議,法官了解到原告的确仍在使用該軟件,因其員工頻繁調動,新員工對軟件功能不熟悉導緻使用中出現一系列問題,又由于雙方溝通不暢,被告對于原告提出的問題未能及時予以響應和解決。鑒于原告仍需使用該軟件,被告也願意爲原告繼續提供修複及培訓服務,經法院調解,雙方消除了之前的溝通障礙,達成了合同繼續履行的調解協議。

又如,在另一起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按約支付了合同首筆開發費用,但被告一直未完成軟件開發,原告基于經營需要另行委托第三方重新開發軟件,且新開發的軟件已經上線運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還首筆開發費用。被告則辯稱,其雖未完成軟件開發工作,但其爲履行合同投入的人力成本已經超出原告支付的首筆開發費用,且其未能完成軟件開發與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多次修改軟件開發需求有關,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還開發費用。法官通過查閱雙方簽訂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期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了解到雙方簽訂合同時對于軟件開發需求的約定過于籠統,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就軟件界面、功能模塊、功能的具體實現方式等多次進行協商、細化和修改,而最終确定的開發需求超出了被告簽訂合同時對項目的預判和開發能力,導緻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被告也已投入人力開發了部分功能。在此情況下,法官結合在案證據向雙方當事人分析各自在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過錯,分清責任主次。最終雙方達成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部分開發費用的調解方案。

結語

知識産權訴訟調解的價值不僅僅在于妥善解決糾紛,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知識産權可以得到尊重和及時保護,智力成果可以得到推廣、應用和傳播。保護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而加強知識産權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是全面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重要方面,在有效化解知識産權糾紛的同時,有助于提升知識産權保護水平,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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