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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6
1. 美光一路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試圖以“國家安全”爲名阻止長江存儲獲其源代碼
2. WTO專家組發布中國知識産權執法禁訴令争端裁決報告
3. OPPO和大衆達成5G專利雙邊許可
4. Meta壟斷案庭審結束,Ins和Whats App有可能被拆分
5. 日本村田在韓起訴卓勝微射頻開關專利侵權
6. 雷曼光電專利被宣告宣告全部無效
7. 巴黎中央分庭撤銷DISH專利
8. 江波龍、星火半導體标準必要專利糾紛達成和解
1.美光一路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試圖以“國家安全”爲名阻止長江存儲獲其源代碼
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從彭博社獲悉,美國美光公司(Micron,全球第三大存儲芯片巨頭之一,DRAM與NAND雙領域領導者。)于5月27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試圖通過美國最高法院阻止中國長江存儲(YMTC,中國首家專注于3D NAND閃存芯片的國家級存儲芯片IDM企業,已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在專利審查程序中獲取其存儲芯片制造相關的商業秘密(包括源代碼)。該案是美國企業以國家安全爲由阻止中國競争對手獲取核心技術的典型案例。
2023年,長江存儲在美國起訴美光的 3D NAND 産品侵犯其專利,美光反訴長江存儲專利侵權。長江存儲在6月對美光擁有的多項3D NAND閃存專利提起了專利無效程序(IPR)。在該程序中,長江存儲依據法律程序,請求獲取美光與涉案專利相關的技術細節和源代碼,以支持其無效主張。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批準了長江存儲的請求。
美光強烈反對向長江存儲提供源代碼等敏感信息。其認爲,依據《國防生産法》第705條款,這些信息屬于高度機密的核心商業機密和關鍵技術,涉及國家安全。美光聲稱,如果這些信息落入長江存儲手中,将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但地區法院駁回了美光的異議,美光随後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申請強制令。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也駁回了美光的主張,認爲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合理,并指出美光未能證明依據《國防生産法》第705條款阻止信息披露是必要的或适當的。法院強調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的保密令足以保護敏感信息。
美光最終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最高法院介入,推翻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并阻止長江存儲獲取源代碼。
我們認爲,美光一路訴至最高法院,試圖以“國家安全”爲由阻止長江存儲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獲取其存儲芯片源代碼等商業機密,這一行爲已偏離了市場競争及正常的民事訴訟軌道,實不可取。
2.WTO專家組發布中國知識産權執法禁訴令争端裁決報告
2025年4月24日,世界貿易組織(WTO)争端解決小組發布了"中國知識産權執法案"(DS611案)專家組報告,該報告系對歐盟于2022年就禁訴令問題提起的首輪磋商請求所作的裁決。
近年來,多家實施者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國法院确定生産移動通信産品所需特定專利的FRAND許可費率,并申請禁訴令(ASI)以阻止對方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采取特定法律行動。自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首例裁決以來,中國法院已在五起案件中批準禁訴令申請。2022年歐盟就該問題向WTO提出磋商請求。
在專家組程序中,歐盟對中國法院作出的五項禁訴令裁決以及據稱在SEP訴訟中存在的"禁訴令不成文政策"提出異議。歐盟主張:中國的措施違反了其在《TRIPS協定》項下的若幹義務;中國未能履行《TRIPS協定》中的透明度義務;此外,中國法院批準禁訴令的五項裁決違背了《中國加入議定書》要求的以統一、公正、合理方式實施法律法規的義務。
專家組核心裁決要點:
關于所謂禁訴令不成文政策,專家組認定:(1)該事項屬于專家組職權範圍;(2)歐盟已證明該政策确實存在。關于禁訴令政策與《TRIPS協定》的相符性問題,專家組認爲歐盟未能證明其違反下列條款:
第28.1條(無論是否結合第1.1條首句解讀),涉及專利權人的特定專有權利;
第28.2條結合第1.1條首句,涉及專利權人的專利許可權;
第41.1條關于知識産權執法程序的規定;
第44.1條首句結合第1.1條首句,關于禁令救濟的規定。
專家組特别指出,《TRIPS協定》第1.1條首句要求成員"有效實施"協定條款的義務,系指成員須在其國内法律體系内落實協定規定。專家組據此認定,第1.1條首句并未包含防止阻礙《TRIPS協定》目标宗旨或其他成員實施協定的附加義務。
關于中國法院五項禁訴令裁決與《TRIPS協定》的相符性問題,歐盟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法律論證與其針對禁訴令政策所提内容完全一緻。專家組據此決定不再就其單獨作出認定,因相關認定結論将與禁訴令政策的審查結果存在内容重疊。
關于《TRIPS協定》透明度義務的履行,專家組認定:中國未公開小米訴InterDigital案禁訴令裁決及該案複議決定的行爲,違反了TRIPS協定第63.1條的公開義務。專家組同時認定,中國拒絕向歐盟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此舉不符合TRIPS協定第63.3條首句規定。對于歐盟依據第63.3條次句要求提供特定司法裁決的主張,專家組認定該訴求超出其職權範圍。
專家組最終認定:就歐盟主張中國法院五項禁訴令裁決違反《中國加入議定書》第2條(A)款(2)項(即"以統一、公正及合理方式實施法律法規"義務)之訴請,歐盟未能證明中國法院存在實施法律法規時"未遵循統一标準、欠缺公正性或合理性"的情形。
3.OPPO和大衆達成5G專利雙邊許可
OPPO在2020年通過Avanci(一個專注于物聯網和汽車領域的專利許可平台)将其持有的4G 通信SEP授權給車企,覆蓋車輛聯網功能(如實時導航、遠程控制)所需的技術标準,進而直接獲得專利許可費。
2021年5月,OPPO宣布以許可方身份加入HEVC Advance 專利池(由Access Advance公司管理的視頻編解碼技術專利授權平台),将其自主研發的HEVC/H.265專利納入專利池,同時可以通過該專利池獲得其他許可方的專利授權。
OPPO于2024年7月加入Avanci 5G 車輛專利池,成爲了前十大5G SEP持有者中最後一個加入Avanci 5G車輛專利池的實體。Avanci爲OPPO提供了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通過池内其他專利權人的技術互補,增強OPPO在汽車解決方案中的競争力。
據統計,截至2025年1月,OPPO擁有2975族5G SEP 專利,覆蓋蜂窩通信核心技術(如自适應調制、多天線傳輸),在5G SEP領域全球排名第八,标志着其已經完成從“技術跟随者”向“标準制定者”的蛻變。
6月5日,OPPO宣布與德國大衆汽車集團簽署全球專利許可協議,首次向車企授權蜂窩SEP,覆蓋大衆全球範圍内的網聯汽車産品線。本次協議的簽署是OPPO首次繞過Avanci專利池,直接與車企簽訂雙邊協議,标志着中國企業從“被動參與專利池”轉向“主動主導許可模式”。雙邊協議需要雙方直接協商費率、授權範圍等條款,OPPO能夠更靈活地匹配大衆需求,不必受限于專利池的“一刀切”規則。
本次合作将OPPO的5G SEP 從智能手機領域擴展至汽車産業,和大衆汽車形成“通信技術+汽車制造”的互補生态,可以爲後續與其他車企(如奔馳、寶馬)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礎。通過一次性獲得OPPO專利授權,大衆集團可以規避因使用OPPO 5G技術引發的全球訴訟風險(如OPPO與諾基亞的專利糾紛曾導緻歐洲多國禁令)。同時OPPO 5G SEP可優化大衆汽車的聯網性能,增強其産品競争力。
4.Meta壟斷案庭審結束,Ins和Whats App 有可能被拆分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Meta(原Facebook)反壟斷訴訟在近日結束庭審,目前進入書面陳述遞交階段,案件主要圍繞Meta 通過收購Instagram (2012年)和Whats App(2014年)消除競争、維持社交網絡平台壟斷地位展開。FTC要求Meta剝離Insgram。FTC指控Meta在收購Insgram和Whats App 時動機不純,其并非爲了創新或用戶需求而收購,而是通過扼殺式并購來消除競争對手,鞏固其在個人社交領域的壟斷地位。
Meta稱社交網絡已擴展至短視頻(如TikTok)、即時通訊(如iMessage)和電商領域,市場競争充分,用戶選擇多樣化。Meta還強調收購Insgram和Whats App以後功能優化了(如廣告精準投放、跨平台互通),用戶的活躍度與廣告收入的增長均受益于Meta的資源整合。
最終的審判結果可能将于2025年12月公布。Meta反壟斷案是數字經濟時代監管與資本博弈的标志性事件,對于科技行業的“創新”與“壟斷”的界限将有一個較爲清晰的認定。若FTC勝訴,全球科技行業将進入“結構性拆分”時代;若Meta勝訴,反壟斷審查力度可能減弱,維持現有競争格局。該案結果将會對互聯網生态規則産生深遠影響,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将持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5.日本村田在韓起訴卓勝微射頻開關專利侵權
4月11日,日本村田制作所在韓國法院指控中國射頻芯片設計公司江蘇卓勝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韓國的分銷商李泰旭(商号:LK Commerce) 侵犯了其在韓國注冊的一項發明專利。
日本村田制作所是全球領先的電子元器件制造商,尤其在陶瓷電容、射頻元件、濾波器、模塊等領域占據重要地位。江蘇卓勝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領先的射頻前端芯片設計公司,主要産品包括射頻開關、低噪聲放大器、濾波器等,廣泛應用于智能手機等移動設備。李泰旭是卓勝微在韓國的授權分銷商。村田将其列爲共同被告,是爲了阻止侵權産品在韓國的銷售和流通。
根據公開信息,該專利涉及射頻開關(RF Switch)技術。射頻開關是智能手機等無線通信設備中用于切換天線信号路徑的關鍵元件。村田指控卓勝微設計、制造、銷售的特定射頻開關産品,侵犯了其韓國第10-2142866号發明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指控李泰旭(LK Commerce)在韓國銷售、許諾銷售這些被控侵權的卓勝微産品。
值得注意的是,村田幾乎在同一時間段(2024年4月底)也在德國和美國對卓勝微提起了基于不同專利的侵權訴訟。這表明村田針對卓勝微發起了一場全球性的、有組織的專利訴訟戰,意圖在多國市場阻擊卓勝微的産品銷售。
我們認爲,日本村田在韓國起訴中國卓勝微及其韓國分銷商,其核心目标是利用專利武器遏制快速崛起的中國競争對手在國際市場(尤其是三星所在的韓國市場)的擴張。案件聚焦于關鍵的射頻開關技術,其結果将對卓勝微的韓國業務和國際形象産生較大影響。
後續進展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将持續關注。
6.雷曼光電專利被宣告宣告全部無效
近日,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曼光電”,中國LED顯示屏領域的知名企業,擁有多項LED封裝技術專利)的核心專利被國家知識産權局宣告全部無效,導緻雷曼光電的侵權訴訟基礎崩塌,兆馳在訴訟中迎來重大轉折和優勢。
此前,2023年12月,雷曼光電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兆馳股份的子公司兆馳光元制造、銷售的部分産品(主要涉及兆馳COB産品系列虛拟像素顯示屏)侵犯了其擁有的一項核心發明專利“像素引擎”顯示技術。雷曼光電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兆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
面對侵權訴訟,兆馳股份采取了專利訴訟中常見的防禦策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對雷曼光電據以起訴的這項核心專利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兆馳主張雷曼光電的該專利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因此應該被宣告無效。
國家知識産權局經過審理,作出了對雷曼光電極爲不利的裁決:宣告雷曼光電涉案的該項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兆馳股份在其發文中稱,“這意味着兆馳股份在本次專利糾紛案中取得勝利”。
我們認爲,此案凸顯了專利權的穩定性 (即能夠經受住無效挑戰)在專利訴訟中的重要性。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是專利訴訟中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相當于釜底抽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将不戰而敗。因此,在專利攻防戰中,選擇高水平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師來應對侵權人發起的專利無效挑戰,顯得至關重要。
7.巴黎中央分庭撤銷DISH專利
DISH(一家美國媒體服務提供商)在2018年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專利申請EP3822805,該專利名稱爲“流媒體内容自适應碼率切換的裝置、系統及方法”,涉及流媒體傳輸中動态調整視頻質量技術。
EPO于2023年授予該專利,覆蓋統一專利法院(UPC)所有成員國(包括德國),專利的核心權利要求是要求系統根據網絡條件選擇“給定時間内可持續的最高質量”視頻流。
2024年3月,Aylo Premium(一家知識産權公司)向巴黎中央分庭(Central Division,CD)提起專利無效訴訟(案件号:ACT-464985/2024),隻針對德國境内效力提出撤銷請求。Aylo Premium主張EP3822805因包含“新内容”,即在原申請中僅描述了切換至“次更高流量”的方案,但授權權利要求中新增“可持續最高質量”的表述,該修改超出原始申請範圍,構成新内容,違反《歐洲專利公約》第123(2)條。
DISH在24年6月提交答辯,主張權利要求中的“可持續最高質量”是原申請隐含内容,并通過多組輔助權利要求限縮保護範圍,未超出原始披露。DISH要求UPC中止審理。
2025年6月1日,巴黎中央分庭作出判決,認定EP3822805專利無效。權利要求中“可持續最高質量”表述超出原始申請範圍,違反《UPC協議》第34條(修改規則)和《程序規則》第44(d)條(修改限制)。根據《UPC協議》第34條,可僅撤銷專利在德國的效力,無需覆蓋所有成員國,确立“地域限定撤銷請求合法”的先例。駁回DISH中止請求。
8. 江波龍、星火半導體标準必要專利糾紛達成和解
深圳市江波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波龍公司)于2022年在深交所創業闆上市,是中國存儲模組龍頭企業,專注NAND閃存、DRAM模組研發與銷售。星火半導體公司(以下簡稱星火公司)于2004年成立于深圳,主要負責存儲芯片分銷與解決方案,聚焦中小客戶供應鏈服務。
2025 年 1 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江波龍、星火半導體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理結果。雙方就包括涉案專利在内的 171 件半導體存儲專利達成 “一攬子” 許可實施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的和解協議予以确認,後雙方主動履行了調解義務。
此前,2023年11月,江波龍電子(香港)有限公司、江波龍公司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專利侵權行爲、銷毀庫存侵權産品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訴訟中,江波龍公司認爲星火公司制造、銷售的 eMMC、UFS 等産品采用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技術方案,且涉案專利屬于标準必要專利,但星火公司卻未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支付專利許可費,且拒絕談判。星火公司對此發出質疑。
通過技術比對,法官最終認定涉案專利與固态技術協會(JEDEC)發布的JESD84-B51A标準相關内容完全對應,可以認定爲标準必要專利。之後法院先後組織了多次庭前會議,推動當事人就基礎技術事實形成一緻意見,彌補專利實施方面的分歧,最終達成和解。
來源:網絡
編輯:苑琳、陳紀雅
審核: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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