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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不适用于本案。1.崔恒吉沒有參與市場經營,不是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制的經營者。2.倍通數據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是爬蟲技術,本身就是違法技術,不應受法律保護。3.倍通數據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已經公開,且尚未投入應用,沒有帶來競争優勢,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五)倍通數據沒有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崔恒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原審法院判決崔恒吉賠償損失,缺乏依據。 倍通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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