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植物新品种权
-
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等不构成侵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引发的侵权纠纷。 四川台沃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沃公司)一审诉称:清远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清远农业推广中心)对“恒丰A”及“粤禾丝苗”不享有任何权利。 其未经同意而使用上述两品种作为父母本,组配出新的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系违法组配行为,就“恒丰优粤禾丝苗”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申请和品种
发布时间:2021.08.18 -
国家林业局累计授予林业植物新品种权913件
12月7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新授予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截至目前,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累计授权总数达913件。 据介绍,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有86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提交申请的“中科紫金1
发布时间:2015.12.10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能否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1日,由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市农科院)自行培育的“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19990061.2。2001年1月15日,农科院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山东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该变更申请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于2001年4月6日缴纳了品种权维持年费
发布时间:2014.04.02 -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权相辅相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私人非商业性使用”的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同时指出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与保障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及其经营权益相辅相成,只有尊重种业知识产权,才能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动力。 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公司)于2014年11
发布时间:2023.03.30 -
最高院改判案例▕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2016年6月27日,丰和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夏天。 2018年7月20日,华梅公司获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取得“华梅105”植物新品种权。 2019年11月,王富经营的绿野公司向夏天购买种子2100袋,价值315000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武威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记载:华梅公司向甘肃省武威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1月3日,公证处公证员
发布时间:2022.02.22 -
甘肃某甲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乙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某甲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种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乙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种业公司)、甘肃某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发布时间:2025.10.16 -
甘肃某甲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某乙种业公司、某丙种业公司是否构成对某甲种业公司“WG646”玉米品种权的侵害及责任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某乙、某丙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WG646”繁殖材料生产杂交种,构成侵权。某甲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及3708号检测报告完成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亲本与“WG646”基因型相同或极近似;某乙、某丙公司主张的加测位点“Umc1056
发布时间:2025.10.16 -
全国例电商荔枝苗木侵权案落槌,法院判赔33万
千年前,唐玄宗为博贵妃一笑,不惜以八百里加急耗竭民力运送荔枝,只为这一口珍贵甘甜。千年后的今天,有人为侵占“荔枝”的甜蜜商机,踏上了违法之路,窃取育种者耗费数年培育的珍贵荔枝苗木,在电商平台大肆销售。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宗有关电商销售荔枝苗木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宗案件。 基本案情 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对
发布时间:2025.06.09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四)| 四川绿丹至诚诉泸州泰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93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217号 【基本案情】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联合选育的“宜香优2115”水稻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说不”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说不”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侵害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结合被诉侵权公司在侵权事实发生前后一系列行为的连续性和目的性,最终支持了品种权人关于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股权的被诉侵权公司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被诉侵权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以白皮袋包装的小麦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