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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擅用"葫蘆娃"做廣告 著作權所有者獲賠10萬
因經典動畫形象“葫蘆娃”被電商用于地鐵站廣告,“葫蘆娃”造型的著作權人上海美影廠将廣告發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廣告主蘇甯雲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80.4萬元。 近日,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相關廣告構成侵權,涉事兩家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上海美影廠經濟損失10萬元。 上海美影廠索賠80.4萬元 上海美影廠在訴狀中稱,該廠擁有動畫片《葫蘆兄弟》中“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今年3月
發布時間:2014.09.16 -
葫蘆娃角色造型遭遇“被代言” 上海美影廠維權獲支持
因經典動畫形象“葫蘆娃”被用于地鐵站的戶外廣告,日前,經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葫蘆娃”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下稱上海美影廠)從這則廣告的發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廣告主蘇甯雲商公司處獲賠10萬元,同時,判令兩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 上海美影廠訴稱,其作爲動畫片《葫蘆兄弟》中“葫蘆娃”角色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于今年3月發現上海市部分地鐵站的燈箱和立柱上出現了一則蘇甯雲商公司的戶外廣告,該
發布時間:2014.09.23 -
“葫蘆娃一家人”被注冊,上海美影廠怒了
原标題:什麽樣的角色名稱可獲得在先權益保護? 上世紀80年代末,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出品的動畫片《葫蘆兄弟》(又名《葫蘆娃》),塑造了四方臉、粗眉大眼、頭頂葫蘆冠、項戴葫蘆葉項圈的葫蘆娃七兄弟獨特形象,陪伴幾代人度過了美好的童年時光。那麽,他人能否将“葫蘆娃一家人”申請注冊爲商标,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下稱原告)是否享有“葫蘆娃”角色名稱權益? 日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的“葫蘆娃
發布時間:2020.03.30 -
都使用了“葫蘆娃”,爲何訴訟結果迥異?
近日,蘇州市某法院就一起侵犯“葫蘆娃”形象著作權案(下稱“葫蘆娃蘇州案”)作出一審判決。某網絡公司因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蘆娃”的形象,被認定侵權,并賠償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下稱上海美影廠)1.6萬元。看罷這起報道,難免令人心生疑惑。因爲就在幾年前,在上海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下稱“葫蘆娃上海案”)中,被告同樣因在其電影海報的宣傳中擅自使用了“葫蘆娃”的形象,被上海美影廠訴諸
發布時間:2019.02.19 -
“葫蘆娃”糾紛再起,這次法院這樣判!
近日,“葫蘆娃”美術作品糾紛再起。因“浪潮服務器”公衆号文章插圖涉嫌改編使用“葫蘆娃”美術作品,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爲,由于該圖片并未使用“葫蘆娃”美術作品的整體造型,且在多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因而并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駁回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17日,被告浪潮(北京)電子信息産業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0.08.26 -
“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稱權”的構成要件
案例簡介 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葫蘆娃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原商标局(現已更名爲“國家知識産權局”,以下簡稱“國知局”)提出第9類第1726392号“葫蘆娃HULUWA”商标(以下簡稱“訴争商标”)的注冊申請,申請商品包括“可視電話、手提電話”等,後經核準注冊。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影廠”)認爲争議商标侵犯其在先權利,以“知名作品角色名稱權”爲權
發布時間:2020.12.16 -
對《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 的規定》中“在先權利”的解讀
進行審查。 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将其作爲商标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爲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主張作品元素構成“在先權利”的審查和舉證規則。對于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有些在滿足作品獨創性的前提下可以單獨構成作品,例如《葫蘆娃》中的葫蘆娃形象;對于
發布時間:2017.07.05 -
對《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 的規定》中“在先權利”的解讀
進行審查。 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将其作爲商标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爲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主張作品元素構成“在先權利”的審查和舉證規則。對于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有些在滿足作品獨創性的前提下可以單獨構成作品,例如《葫蘆娃》中的葫蘆娃形象;對于
發布時間:2017.07.05 -
企業擅用葫蘆娃形象做做宣傳 被法院判罰10萬元
葫蘆娃是家喻戶曉的經典動畫形象,也常常在各種表情包或者惡搞視頻中出現。但是,這種使用合法嗎? 江蘇一家大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就因爲在微信公衆号中利用"葫蘆娃"形象進行企業宣傳,被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罰10萬元! 南京一企業擅用葫蘆娃形象被判侵權 2015年9月,江蘇某投資集團在其微信公衆号中,推送了一篇名爲“2015最新版‘葫蘆娃’橫空出世,速度圍觀”的文章。時隔2年之後,該投資集團被上
發布時間:2018.04.20 -
撞名“葫蘆娃”商标,法院:損害《葫蘆兄弟》角色名稱權益
日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結了兩件“葫蘆娃HULUWA”商标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認定兩案争議商标的申請注冊均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分别構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标法(以下簡稱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條速覽:《商标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
發布時間: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