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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權益的相關司法實踐、困境及解決路徑
一、商品化權概述 形象商品化(Character Merchandising)是指虛拟形象的創作者,或該形象的真實人物,或經授權的第三方,對于該形象的主要個性特征進行改編或二次利用,通過将該形象與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使得預期的消費者因爲對該形象的熟悉和認同而購買該商品或服務。[1]影視形象的商品化始于1930年美國加州的迪士尼公司,将其米奇、米妮和唐老鴨等動畫形象進行二次商業開發,這些形象
發布時間:2021.07.29 -
夢工廠動畫影片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商标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品化權”在我國并非法定權利或者法定權益類型,且夢工廠公司并未指出其請求保護的“商品化權”的權利内容和權利邊界,亦不能意味着其對“KUNG FU PANDA”名稱在商标領域享有絕對的、排他的權利空間。“KUNG FU PANDA”作爲夢工廠公司美術作品的名稱,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美術作品的保護範疇,故夢工場公司有關被異議商标的注冊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
發布時間:2016.01.07 -
論商标法視野下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商品化權益的保護
、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商品化權益保護概況 通過梳理我國司法實踐對商品化權益保護态度的曆史進程,可以發現其大緻經曆了四個階段,分别是:不承認不保護;利用“不良影響”等條款保護;作爲“在先權利”保護;作爲“在先權益”保護。 早期判決對商品化權益保護持否定态度,原因在于,一方面,法院認爲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大多數無法滿足獨創性要求而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2]另一方面,“商品化權”并非法定權利,且權能
發布時間:2023.08.18 -
“功夫熊貓”第二季結束,這六個問題值得你關注
(作者:穆穎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前言】 在商标授權确權案件中,“邦德007”、“哈利波特”等一系列案件引發了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領有關商品化權的問題的關注和争議。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争商标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按照第十九條進行審查,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
發布時間:2017.02.20 -
“功夫熊貓”第二季結束,這六個問題值得你關注
(作者:穆穎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前言】 在商标授權确權案件中,“邦德007”、“哈利波特”等一系列案件引發了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領有關商品化權的問題的關注和争議。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争商标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按照第十九條進行審查,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
發布時間:2017.02.20 -
淺談商品化權益保護的路徑轉換
司法解釋并非從正面肯定在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客體之上存在設權性的民事權益,而是從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角度對具體的行爲予以規制,保護的是民事主體基于反法享受到的反射性的利益;因此,被訴裁定基于“商品化權益”認定争議商标違反商标法32條“在先權利”的規定,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錯誤。但是,法院并未完全否定“葵花寶典”的可保護性,而是指引商評委在反法框架下重新作出裁定。 随後,主審法官就本案發表文章[2
發布時間:2019.04.12 -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相關案例
,“海棠灣”标志經過海南省相關政府機構的宣傳推廣,已經成爲公衆知曉的三亞市旅遊度假區的地名和政府規劃的大型綜合開發項目的名稱,其含義和指向明确。李隆豐作爲個人,不僅在本案涉及的不動産出租、不動産管理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争議商标,還在第43類飯店、餐館等服務以及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别上申請注冊了“海棠灣”商标。此外,李隆豐在多個類别的商品或服務上還注冊了“香水灣”、“椰林灣”等30餘件商标,其中不少與公衆知曉的
發布時間:2017.01.11 -
姓名權構成在先權利的三個條件
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錯誤,且遺漏其有關商标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爲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認爲,本案争議焦點分爲以下八個具體問題: (一)關于再審申請人主張保護姓名權的法律依據 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權。未經許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注冊爲商标,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爲标記有該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的
發布時間:2017.03.20 -
聚焦“喬丹”商标争議案件焦點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标争議行政糾紛系列案進行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當庭宣讀簡略判決書,對喬丹系列案件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問題和法律适用問題進行了逐一闡述。 據了解,關于商标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标準和條件等問題,在國内司法實踐中尚不統一。最高法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适用标準對于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标準
發布時間:2017.01.05 -
“新笑傲江湖”損害金庸作品名稱商品化權益
商标的注冊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說作品名稱《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依法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答辯稱:笑傲江湖并非獨立詞彙,也不是始于金庸先生著作《笑傲江湖》,笑傲江湖與金庸先生的著作未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對應指向關系。因此,金庸先生對其著作《笑傲江湖》的名稱并不享有在先商品化權等,請求維持争議商标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爲,申請人
發布時間: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