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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 | 评析“无线通信系统”发明专利无效案
无效程序中与权利要求修改相关的问题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就专利权人夏普株式会社的第01819676.4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将保护主题为无线通信系统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同步装置限定的技术特征补入到保护主题为基站的权利要求4中,并对权利要求4、6中认为是明显错误之处进行修正。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不符合现行的专利
发布时间:2021.08.26 -
评析“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原研药化合物专利发起的专利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第481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案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包括通式和一系列具体化合物,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经删除,仅保留化合物104和“马昔腾坦”,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氨基磺酰胺基上的烷基链,化合物104为乙基而“马昔腾坦”为丙基(见图1)。 说明书除描述化合物的结构
发布时间:2022.06.01 -
评析“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请求人撤回请求后的依职权审查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名称为“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84.4),专利权人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斗公司)。 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首次公开募股阶段,专利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掌阅公司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掌阅公司为反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
发布时间:2022.06.14 -
评析“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号:ZL201180056716.8)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于2021年1月7日发文作出第473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案的审理焦点之一为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问题亦是药物化合物领域专利无效案件中一直以来的基本问题和难点问题。 案情聚焦 涉案专利的
发布时间:2022.06.07 -
评析“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浅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适用 2021年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567987.0)(下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权人是业界一家知名企业,专利所涉及的左心耳封堵器通过采用介入的手术方式堵塞心脏左心房前侧壁上的左心耳,可预防血栓栓塞,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4日。 该案焦点在于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21 -
评析“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涉案专利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110269715.3),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 该案审理涉及多个无效理由,但焦点问题为创造性的审查。本文重点阐释关于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整体考量的审查思路。 案情分析 涉案专利涉及LTE物理层技术
发布时间:2024.05.28 -
评析“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80070567.X),其涉及有“基因魔剪”之称的 CRISPR-Cas9技术在真核细胞中的应用。该案中,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优先权不成立进而导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核心焦点问题在于:当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申请的
发布时间:2024.06.25 -
评析“聚(亚芳基醚)共聚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及名称为“聚(亚芳基醚)共聚物”(专利号:ZL200680046261.0)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高新特殊工程塑料全球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作出第56090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案审理涉及多个无效理由和争议焦点,鉴于篇幅所限,本文重点分析创造性中参数特征是否构成区别特征的判断。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聚亚芳基醚
发布时间:2024.07.02 -
评析“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介绍 该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专利号:ZL200610072849.5)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2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案系锂电池领域以计算公式表现参数特征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对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
发布时间:2024.06.04 -
评析“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情况下,证据1构成现有技术,合议组使用证据1评述了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启示 通信领域专利无效案件中,优先权是否成立已经成为专利有效与否的重要风向标。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中存在形式上对应的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在先申请文件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而且在通信领域中,尤其是涉及到通信标准的专利技术,很多技术通常先进
发布时间: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