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專利
-
商标
-
版權
-
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争
-
植物新品種
-
地理标志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
技術合同
-
傳統文化
律師動态
更多 >>知産速遞
更多 >>審判動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視點
更多 >>裁判文書
更多 >>發明人
-
職務發明人的權利
問題咨詢: 尊敬的律師: 我是一名國有二級企業的主任工程師,08年我設計發明了一項技術成果,爲此該項目獲得了公司大獎八萬元,全體職工大會已公布,獎金尚未分配。曆史的經驗告訴我,獎金會被瓜分,我根本得不到多少,沒有我,就沒有這個項目,我是這個項目唯一的設計和發明人,全部的機械零件由我獨立設計,且繪制了全部大量圖紙,包括電氣線路也是由我設計的,維修人員參與了輔助安裝工作,我爲該項目的成功付出了巨大
發布時間:2009.03.30 -
職務發明認定的特殊情形
作者:張曉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專利證書所記載的發明人僅是名義上的發明人,專利證書并不具有證明實際發明人的當然效力。當異議人對記載在專利證書上的發明人身份提出異議,并提交了相應的合理懷疑證據時,被告仍需就專利權證書上記載的發明人爲實際發明人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在判定某一發明創造是否爲職務發明時,應充分運用現有法律關于民事證據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相關事實,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發布時間:2018.05.03 -
如何更換專利的申請人、專利權人、發明人?
問題咨詢: 徐律師您好! 如果要更換專利的發明人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如果要更換專利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 北京專利律師回複: 您好!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
發布時間:2017.10.16 -
美國專利商标局公布有關女性發明人參與創新工作的報告
2020年7月21日,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一份名爲《進展與潛力:2020年美國女性發明人——專利權所有人動态更新》的報告。該報告是對2019年報告的更新,根據對另外近100萬個已發布專利的審查和3年的新數據對以前的研究結果進行了更新,并對女性參與美國知識産權制度這一問題提供了更深層次的見解。 新報告涵所蓋的研究結果如下: 使用專利制度并在該領域保持活躍的女性
發布時間:2020.07.28 -
新西蘭高等法院駁回“人工智能作爲專利發明人”的上訴
專利法不同,第22條的文本足夠寬泛,可以涵蓋被命名爲發明人的人工智能。發明人以外的人可以成爲專利持有人。 “2013年法案”的其他條款規定,發明人是出于某些目的的人,但這些目的不一定适用于此。法律問題取決于議會通過2013年法案的目的。立法曆史上沒有任何迹象表明議會打算根據2013年法案開放人工智能成爲發明家的可能性。相反,很明顯,其修正案的目的是阻止進口商獲得發明人資格。 鑒于這一明确的目的
發布時間:2023.03.24 -
專利發明人署名權應如何歸屬?
問題咨詢: 律師您好,請教您一個問題,我剛從上一家公司離職,我在上一家公司離職前寫了一篇專利(專利的設計與編寫均由我一個人完成)并發往内部知法處審核,我這個月14号正式離職,20号同事打電話跟我說專利已經通過了公司審核,但在填寫發明人的時候經理要求把我除名(理由是我已經離職),請問這種合不合法,煩請幫忙解答,感謝! 北京專利律師回複: 您好! 根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
發布時間:2023.07.04 -
USPTO:AI不是發明人,但人在發明時可使用AI工具
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當地時間周一在新發布的決策程序指南中明确,人工智能系統不能被命名爲發明人,但人類可以在創造專利發明的過程中使用AI工具,若使用了AI工具,就必須明确(向監管機構)告知。 該指南指出,發明專利應當“重點關注人類的貢獻”,因爲專利的功能是激勵、獎勵人類的聰明才智。雖然人工智能系統和其他“非自然人”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爲發明人,但自然人使用AI系統“并不排除”自然人作爲
發布時間:2024.02.19 -
人工智能能否登記爲發明人的法律探析
案情簡介 達布斯(英文名稱DABUS)是本案申請人史蒂芬·L·泰勒聲稱由其創作的人工智能系統。申請人先後在歐洲、美國等約18個國家和地區提出了專利申請,并将發明人登記爲達布斯。人工智能能否被登記爲專利發明人,成爲世界矚目的話題。本案即申請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發明名稱爲“食品容器和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号爲201980006158.0)。針對國家知識産權局初步審查階段作出
發布時間:2024.07.30 -
淺析AI專利的發明人資格
不久前,兩件歐洲專利申請在業界引發了能否賦予AI(人工智能)發明人資格的激烈讨論。随着AI的廣泛應用,機器是否能夠作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當前的專利法律制度帶來了巨大挑戰。 申請人Stephen L. Thaler分别于2018年10月和11月向英國知識産權局(UKIPO)提交兩件名爲“食品容器” 和“用于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的專利申請,同時基于歐洲專利公約(EPC)第75(1)(b)條
發布時間:2020.03.02 -
USPTO:人工智能系統不能成爲發明人
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在一項重要裁決(并非最終結論)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統不能成爲專利的發明人。該裁決與歐洲專利局和英國知識産權局的裁決類似。USPTO在2020年4月27日發布的一份裁決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統不能被列爲美國專利的發明人(DABUS裁決)。DABUS裁決指出,根據現有專利法,“發明人”隻能是“自然人”。 通常情況下,USPTO對專利申訴案的裁決不會引起廣泛關注,但該局對第16
發布時間: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