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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補充規定。對于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的困難,故司法解釋該條進行了明确。 根據《規定》第15條,在被告所在地能夠确定且位于境内的情況下,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管轄。隻有在被告所在地無法确定或位于境外,才可由原告發現侵權内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樣也比較符合民事訴訟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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