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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
【案析】除化学领域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以外,对于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如不存在隐含限定的情形,则应理解为权利要求中对此未予限定,而非权利要求中不包括该技术特征。 【示例】 示例:无线发射/接收单元案【1】 “1.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用于接收用于上行链路通信的第一资源分配的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资源分配而传送上行链路通信的装置:用于接收控制信息的装置,所述控制信息
发布时间:2024.11.19 -
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与专利保护“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经查,涉案专利在其申请过程中曾进行过以下修改: 原始申请权利要求:1.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具有在绝缘层的单面表面形成的第一金属层,所述绝缘层的单面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JIS B 0601(1994年))是0.5~5.0μm,并且,所述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 申请人主动修改:原权利要求1修改为权利要求8,修改后
发布时间:2018.09.10 -
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虽然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特殊,但是也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马库什要素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表现为单个化合物,但通常而言,马库什要素应当理解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类化合物。如果认定马库什权利要求所表述的化合物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就明显与单一性要求不符。 2、无效阶段对马库什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8.02.07 -
禁止专利权人任意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头得利”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督促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遵循诚信原则,防止权利人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程序中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限缩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侵权诉讼时却又扩大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头得利”不当获益的案件。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
发布时间:2025.04.09 -
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侵权判断的重要依据;相关专利无效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维持其有效的具体理由,以及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的相关陈述,均属于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时,应当
发布时间: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