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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專利鏈接制度下的糾紛解決路徑及思考
陶冠東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 當前,國家陸續出台了多項與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相關的政策文件,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也已開始,這必将對我國藥品行業産生重大的影響。此前實施的Bolar例外相對于仿制藥企較爲有利,司法實踐中的争議焦點主要集中于仿制申報中的仿制時間和仿制數量。在新專利鏈接制度下,當事各方的争議問題不僅局限于前述内容,還會圍繞更多問題進行争辯,仿制藥企和原研藥企也将會在等待期、告知期、批準等待期等
發布時間:2019.01.02 -
墨西哥将實施新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
墨西哥新修訂的《知識産權保護聯邦法》(LFPPI)将于2020年11月生效。 LFPPI規定,墨西哥工業産權局(IMPI)和聯邦衛生風險防護委員會(COFEPRIS)将聯合設計并實施與對抗療法藥物相關的專利鏈接制度。 在新的LFPPI中,鏈接制度已被提升至聯邦級立法。與現有規定類似,對抗療法藥物清單必須在公報上每年發布兩次,并且IMPI應與COFEPRIS協作實施鏈接制度。 LFPPI規定,藥物
發布時間:2020.08.28 -
韓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評述——兼論與《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第七十五條之比較
。” 這既是爲了落實有關經貿協議而增加的關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一般也被稱爲“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相關規定,實際上也是《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全面落實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 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簡稱“兩辦《意見》”)這一份鼓勵醫藥産業創新的綱領性文件相關規定的體現。 就其中的規定而言,似乎與韓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中的一些元素存在着
發布時間:2020.08.28 -
建立中國專利鏈接制度需要的配套制度設計
作者:楊悅 沈陽藥科大學國際食品藥品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中指出探索建立爲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降低仿制藥專利侵權風險,鼓勵仿制藥發展,探索建立藥品審評審批與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專利鏈接制度的價值是雙重的,一方面保護創新藥申請人專利權人利益,另一方面鼓勵仿制藥申請人挑戰專利盡快上市仿制藥。 一、我國已建立專利
發布時間:2018.03.15 -
第四次專利法修改或涉及縮短藥品上市時間
國家知識産權局10日召開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經濟參考報》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我國國内發明專利擁有量占比已經接近70%,然而在包括醫學技術在内的核心技術領域上還存在短闆。第四次專利法修改将繼續完善藥品專利相關制度。 記者11日采訪接近國家知識産權局内部人士獲悉,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大幅縮小藥品專利到期與藥品上市時間等,或成第四次專利法修改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知識産權局
發布時間:2018.07.12 -
關于《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第七十五條“藥品專利鏈接相關規定”的再思考
作者 | 程永順 吳莉娟 北京務實知識産權發展中心 引言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并于2020年7月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媒體報道,二次審議稿中,爲落實有關經貿協議,完善了專利保護期補償的相關規定,增加了關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一般也被稱爲“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
發布時間:2020.07.29 -
阿斯利康vs四川國爲“達格列淨”專利鏈接案二審駁回起訴
近日,知産财經獲悉,上訴人四川國爲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國爲公司)與被上訴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斯利康公司)确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一案有了最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四川國爲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原審判決雖認定事實清楚,但适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駁回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的起訴。 阿斯利康公司向北京知産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
發布時間:2023.07.18 -
我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明顯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未在判決書中予以評述,并不屬于遺漏訴訟請求。中外制藥株式會社的相關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仿制藥申請中作爲本案比對對象的抗氧化劑輔料爲何種抗氧化劑 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産生的糾紛僅僅是雙方之間關于相關專利權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糾紛,通常被稱爲藥品專利鏈接糾紛。對于化學仿制藥而言
發布時間:2023.07.19 -
我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京73民初1438号 原告:中外制藥株式會社。 被告: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 原告中外制藥株式會社與被告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簡稱海鶴公司)确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中外制藥株式會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馨、尚廣振,被告海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
發布時間:2023.07.19 -
最高院對藥品專利鏈接制度中的可登記專利類型作出限縮性解釋
29日提交的涉案仿制藥的上市許可申請已被受理。四川國爲公司提交了針對涉案專利的4.1類聲明,即涉案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 2022年4月2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受理了阿斯利康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阿斯利康公司指控四川國爲公司申請上市許可的涉案仿制藥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9的保護範圍。四川國爲公司辯稱,阿斯利康公司主張保護的權利要求9實質上的是晶型專利,不屬于藥品專利鏈接案件審理的專利類型,阿斯利康
發布時間: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