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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察经营者行为一致性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询问双方当事人。上诉人马**、被上诉人河南移动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认定河南移动通信公司行为构成限定交易和差别对待客户;3.判令河南移动通信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870元;4.判令河南移动通信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
发布时间:2024.04.19 -
“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原审法院亦未审理该问题,因此先用权抗辩并非本案审理范围。2.即使认为二审程序可以审理先用权抗辩问题,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亦不能成立。首先,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并非其二审提交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中的研发主体,主体不适格。其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的研发并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
发布时间:2024.09.06 -
“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为“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一次诉讼)。2006年11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泉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前述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专利号为98241xxx.X、名称为“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泉州某公司放弃此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4.10.12 -
吉利诉威马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7 -
“無印良品”VS“无印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超出诉请,且判项相互矛盾。 东台德润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东台德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东台德润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与棉田等三公司除被授权开设被诉侵权店铺之外,没有其它事项联系,不具有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良品计画
发布时间:2024.08.13 -
“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说明书中公开的左旋奥硝唑与奥硝唑的毒副作用相差不大,没有产生明显降低毒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能够合理预见到对映体与消旋体在活性、毒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本专利所声称的左旋奥硝唑的中枢毒性略弱这一事实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手性药物的毒性差异的认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南京圣和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发布时间:2024.09.06 -
简评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因大量员工跳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威某集团侵害行为成立,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元人民币。同时,本案判决在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确保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履行的可行性和
发布时间:2024.08.01 -
“扬辐麦4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有限公司、戴天梅、杨居银、柏恒基向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根据高邮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1月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今日种业公司经营场所的西侧2号仓库、3号仓库储备有小麦,1号仓库北门左侧堆放有5000公斤苏麦188种子,2号仓库和3号仓库的过道最西侧堆放有2500公斤苏麦188种子
发布时间:2024.09.19 -
“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恒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盛源公司和郑州华为种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恒彩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彩甜糯866”与“彩甜糯6号”极近似或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还可以通过其他不同亲本组合得到与“彩甜糯6号”同一种基因型杂交品种。原审法院要求恒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24.09.19 -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参加了2022年7月12日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玉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金禾公司赔偿雅玉公司侵权损失520110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金禾公司支付雅玉公司惩罚性赔偿520110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禾公司、瑞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
发布时间: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