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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vs真功夫无效宣告二审判决书
4月24日,北京高院发布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十大案例,案例二:涉“李小龙形象”商标具有欺骗性案。🥋 北京高院认为:李小龙是著名华人功夫影星、知名的中国功夫全球推广者,被誉为“功夫之王”,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诉争商标形象的设计者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李小龙”“功夫龙”,称通过功夫龙的形象传递出品牌核心价值,真功夫餐饮公司亦明确
发布时间:2025.04.27 -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落槌
。 该案二审合议庭赴山东开展现场勘验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体积庞大无法运输,二审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前往山东临沂、潍坊两地工厂对公证封存的机器进行现场勘验。通过现场操作机器,将精心设计的十余组锯切实验方案一一锯切,细致比对锯切结果,二审合议庭最终查明了技术事实,推翻了一审鉴定结论,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 考虑到涉及多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权利人调查被诉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1.12.01 -
广哈通信诉广州颐希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哈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颐希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颐希颉公司申请的CN20161033xxxx,名称为“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33xxxx.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9.09 -
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3.23 -
擅用“故宫”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法院认定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728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2799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故宫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故宫博物院
发布时间:2023.05.18 -
专利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坚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3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3661号决定),拟证明鑫派科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 鑫派科
发布时间:2023.06.06 -
电商平台投诉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涉案投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微海联合公司提起多次投诉没有事实基础,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0325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303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3.06.08 -
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失灵,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故我爱网络公司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的交易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3224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
发布时间:2023.06.15 -
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药品专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的专利类型为化学药品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显然不属于化学药品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关于是否为医药用途专利,由于四川国为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达格列净的化合物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了达格列净(即药物活性成分)用于治疗II型糖尿病,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医药用途已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不属于医药用途专利。(二
发布时间:2023.07.18 -
好莱坞“阿凡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好莱坞深圳公司人民币24 304 547.5元;二、驳回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Mactus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四、驳回美胜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协议一的“非代理”条款约定
发布时间: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