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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烟花爆竹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张某涛针对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提起的恶意诉讼。张某涛和案外人宋某飞曾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在南京中院对本案各被诉侵权人提起垄断纠纷诉讼,经南京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均驳回张某涛、宋某飞的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启东六公司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未实施任何形式的经营者集中,更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作为本三案原告之一的张某涛完全知悉前案处理情况,却仍以相同理由再次针对启东六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10 -
“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二审判决书
201180056716.8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原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权的期限应至2031年9月20日,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瑕疵,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4.10.22 -
金博新材诉博迁新材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台州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2.10 -
近日发布的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显示:商评委评审案件被诉率渐趋稳定
显示,2017年,商评委裁决各类商标评审案件总计16.89万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审应诉通知9310件,案件被诉量占商评委年案件裁决总量的5.5%。2017年,商评委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6330份,其中判决商评委败诉案件1594件,占比25.2%;收到二审判决2614份,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977件,占比37.4%;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54件,占比32.7%。 2015年至
发布时间:2018.07.03 -
专利无效案件二审阶段和解后的处理方式初探
二审阶段和解的常规处理方式 面对专利权人发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者往往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应对手段。如果后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达成和解,则通常专利权人会主动撤回其侵权诉讼,并且要求被控侵权者相应地撤回其无效请求、或者在无效请求已经无法撤回时以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怎样才能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日前遇到
发布时间:2019.12.18 -
“大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390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906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恒一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31 -
“美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商标法条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351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472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23.06.12 -
阿斯利康vs四川国为“达格列净”专利链接案二审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为确认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是否属于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药品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
发布时间:2023.07.18 -
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原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调查取证申请。第一份调查取证申请的申请事项为请求法院向海鹤公司收集由其生产的、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规格:0.75μg/粒
发布时间:2023.07.19 -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令兰光公司消除影响,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或中国包装报上向思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由思克公司或者人民法院最终确认);2.判令兰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1.思克公司对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包括:对内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署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与《企业与员工
发布时间: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