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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械制造公司與李某“高分子複合波紋膨脹節”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94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滕州市綠原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李敏因與被上訴人滕州市綠原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綠原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魯01民初1341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8
發布時間:2021.09.15 -
浙江某汽車公司等與上海某公司、張某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二審判決書
合稱乙公司方)所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多達數十件,發明人均涉及成都某工業公司的離職員工,且主要涉及電動汽車機械及電池等技術領域。乙公司方故意将成都某工業公司的相關離職人員在原單位所完成的職務發明,申請訴争專利并将自己作爲訴争專利權人,具有侵權的故意。 (三)在多個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被告存在侵權故意的情節,支持了相關原告爲維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深圳市某
發布時間:2024.06.27 -
“高分子複合波紋膨脹節”發明專利權權屬案二審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94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滕州市綠原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滕州市工業園區。 上訴人李敏因與被上訴人滕州市綠原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綠原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魯01民初1341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
發布時間:2024.09.03 -
Acuitas就COVID-19疫苗專利起訴CureVac
公司的COVID-19疫苗中使用的相關技術,該公司要求法院将其科學家列爲CureVac專利的共同發明人,這使Acuitas公司能夠獨立授權這些專利。 輝瑞和BioNTech也起訴了CureVac,要求法官駁回CureVac對兩家公司的侵權指控。Acuitas在弗吉尼亞州的案件中單獨要求法院介入有關發明人的糾紛。 CureVac在周二的一份聲明中表示,“相信我們的知識産權符合所有有效法律,沒有違反與
發布時間:2023.11.15 -
VMI荷蘭公司與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661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VMI荷蘭公司(VMIHOLLANDB.V.)。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VMI荷蘭公司(以下簡稱VMI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薩馳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
發布時間:2024.03.12 -
春風動力公司與賽格威公司等專利權屬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一審第三人納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恩博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蘇05民初1073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1月4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春風動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鄭**,被上訴人賽格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龐**,一審
發布時間:2024.04.30 -
“高溫微波膨化爐”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案二審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荥陽市中原西路與飛龍路交叉口創新創業綜合體研發中心1層2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軍禮,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荥陽市。 上訴人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軍禮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
發布時間:2024.09.03 -
涉“氣化爐”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案二審判決書
征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長征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魯01民初248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聊城魯西化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被上訴人航天長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李*到庭參加兩次詢問
發布時間:2024.09.03 -
“指紋識别芯片技術”專利權屬案二審判決書
注明爲“安派電子芯片分析技術服務費”。 原審法院認爲: 本案系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
發布時間:2024.09.04 -
某醫藥研究所與雷某“彜族醫藥”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403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楚雄彜族自治州彜族醫藥研究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本雷,男。 上訴人楚雄彜族自治州彜族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彜族醫藥研究所)因與被上訴人楊本雷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雲01知民初31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
發布時間: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