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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裝類三維标志顯著性的司法認定
要旨:判斷商品包裝類三維标志是否具有固有顯著性,應當遵循整體判斷原則,并考慮與指定使用商品的關聯性強弱、是否屬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裝通用或常用立體形狀、是否容易被相關公衆認知爲商品包裝而非商标标志等因素...
發布時間:2023.07.05 -
網紅餐廳遭遇 “撞臉”煩惱:裝潢相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當下,在異常激烈的餐飲競争中,不少網紅餐廳憑借獨具匠心的裝潢設計吸引了大量消費者,獨特的裝潢風格在帶來客流的同時,也帶來了被模仿抄襲的煩惱。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模仿他人餐廳裝潢引發的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樹餐廳系一個連鎖餐飲品牌, 2020年起即使用統一設計風格的裝潢經營,已在上海、深圳、北京等國内主要省市開設20餘家門店。 該品牌餐廳的裝潢
發布時間:2025.06.12 -
經濟科學出版社把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圖書封面封底均使用了與經科社輔導教材極其近似的封面封底,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對經科社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仿冒,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爲,故請求法院判令北理工出版社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北理工出版物辯稱,其出版發行的圖書封面封底與經科社圖書封面封底不相近似。 法院審理後認爲,涉案教材可以認定爲知名商品;圖書封面封底樣式特征顯著、風格鮮明,具備了區别商品來源的功能,構成知名
發布時間:2018.02.09 -
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可與近似商标共存
原标題: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可與近似商标共存——重慶渝北法院判決重慶天廚公司訴成都天廚公司等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情 重慶天廚公司成立于1979年,前身爲1940年建立的重慶天廚味精廠,該廠是民族資本家吳蘊初與張逸雲于1923年在上海開辦的天廚味精制造廠股份公司的分廠。重慶天廚公司生産的袋裝味精自1984年起先後獲得重慶市優質商品、中國食品博覽會銀獎、巴蜀食品節金獎等多項榮譽,并長期在報紙上
發布時間:2019.01.28 -
“清風”遇“清鳳”,真假難分清?
你買的是“清風”紙巾還是“清鳳”紙巾?兩者不僅名稱近似,且包裝裝潢幾乎相同,這讓消費者一不小心就買到了“冒牌貨”。 7月16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紅葉集團)訴杭州富陽某紙業公司、陳某侵犯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富陽某紙業公司停止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二被告共同賠償金紅葉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00萬元。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内。 該案承辦
發布時間:2019.08.01 -
“美盛”商标、字号及商品包裝裝潢侵權案
【案情簡介】 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綜合性高濃度磷肥生産商,也是世界第二大鉀肥生産商,系第4228482号“美盛”注冊商标專用權人,其授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北京公司)在中國境内使用該注冊商标。新美盛化工(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美盛公司)在其生産、銷售的“新美盛”牌肥料産品上使用了“美盛”标識,并在部分産品上使用了美盛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新美盛公司、青島中天
發布時間:2023.02.13 -
從不正當競争角度淺析門店裝飾裝潢保護要點
引言 2020年7月19日,某知名藝人火鍋店抄襲登上微博熱搜首位,該事件以知名藝人火鍋店經營團隊公開表達歉意并承諾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而告終。無獨有偶,近年來國内侵犯知名門店裝潢的案件屢有發生,涉及餐飲、住宿等多類領域門店。 鑒于實踐當中頻發的門店裝潢侵權糾紛,經營者是否可就自身門店裝潢獲得法律保護?門店裝潢侵權的構成要件又有哪些?筆者将從法條解讀及實踐層面,在下文着重讨論分析門店裝飾裝潢保護所涉
發布時間:2023.02.16 -
判賠500萬元!仿冒“清風”牌紙巾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争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識,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首先,法院根據被上訴人使用權利商品的時間、宣傳推廣情況、權利商品的市場占有率、品牌價值、權利商品使用的“清風”商标的知名度及該商标對權利商品知名度的提升和促進作用,認定權利商品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次,法院考慮到權利商品和被控侵權商品均爲紙巾産品,以相關
發布時間:2023.04.12 -
商品形狀不正當競争保護之障礙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通過反不正當競争法爲文具、首飾等商品外形提供保護的判例,即将修訂完成的《貴州省反不正當競争條例》也在探索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獨特形狀”作爲一類獨立客體,對其提供防止仿冒和混淆的保護。 需要對商品形狀提供單獨保護的原因在于,其難以歸入現行法律明文規定的商品“包裝、裝潢”。對何爲包裝、裝潢,反不正當競争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筆者認爲對其最準确的定義系《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布時間:2023.05.25 -
關于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争問題的區分認定
案情與裁判 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以下簡稱維他奶公司)認爲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太古可口可樂公司(一審被告)三公司于2019年推出新款包裝的“陽光檸檬茶”産品裝潢與其“維他檸檬茶”高度一緻,且三公司在線上線下進行大量宣傳、銷售,會使相關公衆混淆或誤認,故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三被告停止實施不正當競争行爲,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連帶賠償維他奶公司
發布時間: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