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專利
-
商标
-
版權
-
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争
-
植物新品種
-
地理标志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
技術合同
-
傳統文化
律師動态
更多 >>知産速遞
更多 >>審判動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視點
更多 >>裁判文書
更多 >>類似商品
-
“雷蒙·1940”商标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有果
原标題:與核定使用商品類似的商品應如何判斷? 在商标權撤銷複審案件中,對于與核定使用商品類似商品的判斷應如何進行認定?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第10982169号“雷蒙·1940”商标(下稱訴争商标)撤銷複審行政糾紛的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權撤銷複審案件中,對于與核定使用商品類似商品的判斷應當嚴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産部門、消費渠道和消費群體進行判斷,一般
發布時間:2019.08.07 -
如何考量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标準?
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據了解,訴争商标由浙江愛彼此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3月13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室内百葉窗簾(家具)、竹木工藝品、家養寵物窩、家具用非金屬附件等第20類商品上。 2017年11月24日,上海愛彼此針對訴争商标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上海愛彼此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之一,系訴争商标與兩件引證商标構成使用
發布時間:2020.01.17 -
“Bio-K PLUS及圖”商标引發商标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原标題:如何考量共存協議對商标近似判斷的影響? 判斷兩件商标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時,應如何考量在先商标權利人所出具商标共存協議的效力?圍繞着第19391647号“Bio-K PLUS及圖”商标(下稱訴争商标)展開的商标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決中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根據判決顯示,法院認爲加拿大博歐科普萊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歐科普
發布時間:2020.04.07 -
涉應用程序商标侵權案件中類似商品和服務的認定
的一個交易平台,以平台爲中心形成雙邊或多邊市場,其所提供的服務應當認定爲第35類“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或與其類似的服務,如淘寶、京東等;如該App僅作爲線下實體店鋪的線上銷售或經營載體,作爲線下實體産業的延伸,則應當認定其所提供的仍爲線下銷售的“商品”而非服務。當然,傳統産業的發展也并非單純的“線上化”,在産業數字化的過程中也可能衍生出其他類型服務,此時也不能單純地将其歸結爲“商品
發布時間:2025.02.26 -
《商标法》第30條相對理由審查條款評注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30條是相對理由審查條款,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注冊商标與在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标發生沖突。該條明确規定了商标近似性以及商品類似性兩個審查要件,存在近似性判斷優先抑或類似性判斷優先之争,但在以申請商标是否可能導緻相關公衆與在先商标混淆爲判斷标準并采取多因素綜合分析方法進行混淆可能性判定的情況下,所有要素應無邏輯先後之分,且綜合考量、彼此消長。基于商标權私權的本質屬性以及保護消費者
發布時間:2024.11.12 -
類似商品的判斷不能機械地以區分表爲依據
——2016年浙江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候選案件 【案例索引】 (2015)甬侖知初字第75号;裁判時間:2015年11月18日。 (2015)浙甬知終字第72号;裁判時間:2016年4月26日。 【裁判要旨】 商标侵權糾紛中,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是否相同,或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同時,可以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不能機械地以區分
發布時間:2017.04.06 -
相同類别不同群組商品的類似性判斷
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争商标與其注冊在水龍頭、水暖裝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門、水門、水嘴、三通、四通、接頭、管子箍、補心)等第11類商品(所屬群組爲1108)上的第1578133号“惠達”商标(下稱引證商标一),注冊在水龍頭、沐浴用設備等第11類商品(所屬群組爲1108、1109)上的第8185194号“惠達”商标(下稱引證商标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訴
發布時間:2019.05.23 -
曆經多年,中日“無印良品”商标案終審判決出爐
“無印良品”,且爲其首創,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涉案商标“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故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時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另查明,良品計畫在第20、21
發布時間:2019.12.11 -
同一産業鏈前後端的商品與服務一般不構成類似——福建高院判決東方祥麟公司訴深圳百果園公司等侵害商标權糾紛案
東方祥麟公司并未進入對方的經營範圍,不應認定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此外,深圳百果園在其授權門店部分水果上有使用水果生産企業的自有商标,而其涉案“百果園”标識僅使用于門店招牌、水果包裝袋等提供服務過程用以表明服務提供者來源的場景,綜上,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及其授權門店在實體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園”标識或字樣的行爲,屬于在核定服務項目範圍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百果園”注冊商标的行爲。深圳百果園公司及
發布時間:2020.11.04 -
最高法二審開庭審理中美“高通”商标糾紛
不構成侵權 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爲,被訴商标侵權行爲分爲兩類,即将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行爲以及将字号突出使用的行爲,其中,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是雙方的争議焦點。 該院認爲,被訴侵權的手機芯片、“參考設計”服務,與上海高通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漢卡、通訊服務、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均不構成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三被告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高通”、“高通骁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行爲,不構成
發布時間: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