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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就同一标識同時主張注冊商标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
作者:範靜波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 司法實踐中,商标權人對于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行爲,在訴訟中除主張商标侵權行爲外,有時還會同時主張被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請求法院針對同一行爲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權和不正當競争行爲。針對此種情形,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 在“金莊青酒”案中,原告貴州青酒廠是文字商标“青”的商标權人,其青酒系列産品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興安酒廠生産、銷售的
發布時間:2017.09.11 -
權利人就同一标識同時主張注冊商标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
作者:範靜波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 司法實踐中,商标權人對于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行爲,在訴訟中除主張商标侵權行爲外,有時還會同時主張被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請求法院針對同一行爲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權和不正當競争行爲。針對此種情形,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 在“金莊青酒”案中,原告貴州青酒廠是文字商标“青”的商标權人,其青酒系列産品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興安酒廠生産、銷售的
發布時間:2017.09.11 -
商品形狀的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
(作者:範靜波 上海知産法院) 一審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269 号 二審案号:(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商品形狀經過使用産生了識别商品來源的功能,并且該商品形狀不具有商品的功能性要素,則可以作爲商業标識通過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保護。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審查商品形狀是否滿足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條件,防止經營者利用對商業标識的控制實現對功能的壟斷。 【案情簡介
發布時間:2017.04.19 -
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姓名權益的考量
作者:範靜波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滬73民終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中也蘊含着财産權益。在市場競争中,如果姓名通過商業性的使用已經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産生了區分産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姓名,使得相關公衆産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爲。 【案情介紹】 張立君
發布時間:2017.09.30 -
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姓名權益的考量
作者:範靜波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滬73民終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中也蘊含着财産權益。在市場競争中,如果姓名通過商業性的使用已經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産生了區分産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姓名,使得相關公衆産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爲。 【案情介紹】 張立君
發布時間: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