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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錄像制作者權的适用空間與修法方案
内容提要 錄像制作者權不僅在适用上存在錄像制品與視聽作品的區分難題,在立法層面也有存廢之争。錄像制品相關規範的曆史沿革表明,錄像制作者權旨在周延保護連續畫面,但其設置反映了我國立法者對鄰接權制度的誤讀。鄰接權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體的投入獲得回報,并且不以對象獨創性爲設權的邏輯起點。錄像制品對視聽作品起補充保護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擡高視聽作品的獨創性标準,侵蝕視聽作品及其著作權的
發布時間:2023.09.21 -
錄音制作者應享有“二次獲酬權”
着錄音制作者所付出的大量創造性勞動。 應然享有兩權 目前,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僅賦予錄音制作者複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四項權利,未賦予錄音制作者兜底性質的權利,使其鄰接權的範圍遠小于實際中錄制音樂被公開傳播的範圍。客觀上,廣播、機械表演都是對錄音制作者的創造性勞動成果進行公開傳播的行爲,實施行爲的傳播方可以從中牟取利益,錄音制作者則會因錄音制品被傳播而遭受損失。因此,廣播權、公開表演權等權利對于
發布時間:2019.09.29 -
從著作權獨創性談中超聯賽直播案
任何的權利、依據爲何?二是對于體育賽事的直播應否給予任何的保護(尤其當權利來源不明确時)?如果答案仍爲肯定,那麽究竟應以著作權抑或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現已改稱“相關權”other related rights,範圍遠小于著作權)來給予保護?[33] 關于第一點,賽事組織者是否享有如何的權利與經其許可從事現場實況直播所産生的著作權或鄰接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更是兩個獨立的權屬
發布時間:2018.04.04 -
AIPPI倫敦大會發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問題》決議
2019年AIPPI倫敦世界知識産權大會 通過的決議 2019年9月18日 決議2019年-專題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問題 背景: 1、本決議旨在說明有關人工智能(以下簡稱“AI”)的問題中涉及版權領域的内容。 2、本決議旨在确定AI生成物是否享有版權和/或鄰接權,以及在何種情況下享有版權和/或鄰接權。 3、本決議不涉及以下内容: • AI生成物的版權侵權問題; • 用于AI系統的計算機程序或
發布時間:2019.12.23 -
錄音制作者應享有“二次獲酬權”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享有複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4項鄰接權,但并不享有廣播權、公開表演權。如今,互聯網環境下傳統市場收入的萎縮使得錄音制作者對于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的立法需求更爲急迫。筆者認爲,錄音制作者作爲正當的鄰接權權利人,其取得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獲酬權無論從理論分析、利益平衡或是市場需求的角度均具有正當性和現實合理性。 鄰接權賦權範圍需擴大 鄰接權的概念來自于
發布時間:2019.03.07 -
“小蘋果”被指抄襲都是“旋律”惹的禍?
,存在不少知識産權糾紛,其類型大緻可以分爲四種:一是擅自修改他人音樂作品詞曲而引發的侵犯修改權的著作權糾紛;二是未經許可表演他人音樂作品而引發的侵犯表演權的著作權糾紛;三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音樂“編曲”而引發的鄰接權糾紛;四是因爲旋律“撞車”而引發的侵犯他人音樂作品的複制權或者改編權的著作權糾紛。 一般來說,“旋律撞車”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無意的。從表面上看,組成音樂的各種元素有無限排列組合的
發布時間:2017.12.14 -
我國著作權法中廣播組織權内容的綜合解讀
式從過去的盜用和截取廣播、電視信号并錄制和再傳播,變成更容易操作的網上實時轉播、複制存儲和再傳播。無論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時轉播,還是向用戶提供使其可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錄制複制後的廣播、電視内容,實踐中廣播組織均難以有效禁止。這也使得廣播組織權的修改成爲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中争議最多、影響面最大的内容之一。對廣播組織權的理解,同《著作權法》中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區分、作品與錄音錄像制品的概念
發布時間: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