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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海滄法院涉台法庭審結涉知名台企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旺旺公司”)知識産權糾紛系列案件,涉及的知識産權權益包括商标權和不正當競争。

案例1 “模仿”旺旺仙貝,美旺鮮米果賠12萬多元
“旺旺仙貝”爲旺旺公司休閑零食的主打産品,某佳公司在其生産、銷售的“美旺鮮米果”上使用與旺旺公司“旺旺仙貝”相近似的包裝、裝潢。
爲此,旺旺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決某佳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對旺旺公司的不正當競争行爲,即停止生産、銷售與旺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産品包裝、裝潢,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等。
經查,被訴侵權産品“美旺鮮米果”的裝潢與旺旺公司“旺旺仙貝”産品裝潢的整體造型、各部分比例接近,僅在文字、大小、細節内容略有不同,主要構圖和設計基本相同,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
法院認爲,作爲同業競争者,某佳公司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案涉産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攀附案涉商品知名度的意圖明顯,屬于不正當搭便車、模仿行爲,可能不正當地擠占旺旺公司的市場份額,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某佳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旺旺仙貝”産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并賠償旺旺公司經濟損失120000元、維權成本6726.47元。
案例2 侵權旺旺雪餅,旺家旺雪餅賠10萬多元
此前,旺旺公司經授權獲得第1011649号、第1149166号等“旺旺”相關注冊商标專用權,并通過電視廣告等媒體進行了宣傳和銷售。某麗公司在其生産、銷售的“旺家旺雪餅”上使用與案涉商标近似的标識,某陽公司在電商平台上銷售案涉侵權商品。爲此,旺旺公司告上法庭。
經查,被訴侵權産品與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種商品。被訴侵權标識中的“旺家旺”文字,完整地包含旺旺公司注冊商标,其中“家”與“旺旺”二字的字體相比明顯較小,被訴侵權标識與前述三個商标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由于旺旺公司案涉商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标識與案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
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與旺旺公司長期經營積累了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識,侵犯了旺旺公司商标權。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旺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賠償旺旺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維權成本1000元。
案例3 侵犯旺旺商标權,賠償損失及維權費用
旺旺公司起訴稱,某藝公司在電商平台上經營店鋪并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産品,被訴侵權産品整體爲長方形、紅色、帶吸管的旺仔牛奶造型鏈條包,正面印有“旺仔”“牛奶”“複原乳”字樣及旺仔圖案,無生産商等信息标簽或吊牌。該侵權商品與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屬同一種商品,某藝公司的行爲侵犯了旺旺公司的商标權。
法院認爲,被訴侵權标識與案涉圖形商标無差别。本案中,依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證明某藝公司在某電商平台上銷售被訴侵權産品,侵犯了旺旺公司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專用權。
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某藝公司賠償旺旺公司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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