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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和無效抗辯的二元體制在中國的發展
一、專利無效和無效抗辯的定義及關系 對于在訴訟中是選擇專利無效還是專利無效抗辯作爲訴訟策略,首先要了解二者的定義及使用場景。專利無效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法》修改前爲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一個行政手段。專利無效重在行政行爲,請求方和被請求方雖然可能存在對抗,但對
發布時間:2021.06.07 -
哪些商标可被宣告無效?
近年來,惡意異議、惡意搶注等商标侵權行爲頻發。爲了保護合法商标權,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異議主體的同時,也突出了商标确權程序的簡化,對争議的裁定結果以“無效宣告”代替現行的“撤銷”。那麽,什麽樣的情況下可以宣告注冊商标無效呢?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标,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标局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其他單位
發布時間:2014.07.11 -
無效裁定處于行政訴訟時不宜認定商标“失權”
作者| 曹慧敏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閩06民初225号 (2019)閩民終57号 【裁判要旨】 商标無效裁定在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生效。因此,在當事人對商标無效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無效裁定尚未生效,不宜認定該商标“失權”并駁回權利人的訴請。專利無效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規定亦不宜适用于商标無效情形。 【案情簡介】 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明日公司)取得涉案
發布時間:2020.10.30 -
音頻公司未能使“Zoom”商标無效
音頻設備制造商Zoom KK未能說服歐盟普通法院面部識别公司Facetec的“Zoom”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标。 6月30日,歐盟普通法院第二法庭駁回了日本京東Zoom KK的起訴,裁決稱盡管涉案商标都在尼斯分類第9類注冊,但Zoom K...
發布時間:2021.07.13 -
“阿裏之門”商标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介紹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杭州阿裏巴巴廣告有限公司(簡稱阿裏巴巴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東莞阿裏之門便利店連鎖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阿裏之門公司)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7502555号“阿裏之門ALIDOOR及圖”商标(簡稱“涉案商标”)由阿裏之門公司申請注冊。在法定期限内,阿裏巴巴公司針對涉案商标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發布時間:2021.07.09 -
上訴人尹氏體育公司與被上訴人國知局及原審第三人聖巴(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注冊商标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1)京行終5100号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尹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産權局。 原審第三人:聖巴(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東莞市尹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尹氏體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産權局及原審第三人聖巴(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注冊商标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20)京
發布時間:2022.04.13 -
論相對事由商标無效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當前,我國相對事由商标無效糾紛解決采用商标無效宣告程序與行政訴訟相結合的機制。具體而言,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注冊商标權有效性存有争議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商标無效宣告裁定。[1]如果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産權局裁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文對現行的相對事由商标無效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通過挖掘該機制問題形成的原因,提出了該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相對事由商标
發布時間:2022.07.27 -
第37200476A号圖形商标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議商标由北京逢唐體育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0年1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8類體育活動器械等商品上。派樂通互動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20年04月21日對該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請求對争議商标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請求對争議商标予以維持。 三、典型意義 關于著作權
發布時間:2022.09.07 -
“原釀造及圖”商标無效宣告案
”商标共同使用,不足以證明“原釀造”商标經單獨使用已具備獨立的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别作用。因此争議商标構成《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三、典型意義 本文通過介紹《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适用要件, 深入剖析無效宣告案件審理時的考慮因素及定案證據範圍,包括如何結合争議商标标識及指定商品進行證據篩選、如何判斷商标固有顯著性強弱及是否經使用獲得了顯著性等,對全面了解商标
發布時間:2022.10.24 -
“鑫愛瑪”商标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020年10月22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被訴裁定認定 :訴争商标在“非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商品上與引證商标一已構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對訴争商标在“非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愛瑪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認爲,訴争商标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條
發布時間: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