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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權認定
作者:熊琦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在新聞和視覺藝術領域參與創作活動的現象雖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認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權性及其權利歸屬,在法律上卻并未形成統一意見。作爲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爲内容來源後,如果将該内容認定爲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将沖擊傳統著作權的客體認定标準和權利歸屬原則,引發權利變動和侵權認定規則的全面混亂。作爲激勵“理性人”創作
發布時間:2017.12.13 -
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内容的著作權法規制
摘要:人工智能的發展對著作權侵權規則提出了挑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帶來的著作權侵權關系從傳統的人類作者與侵權者之間的關系,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關系轉變。當前侵權責任體系中缺乏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權侵權規則。以《民法典》第1197條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或《民法典》第1169條的幫助侵權條款爲解釋進路,均無法準确界定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内容的著作權侵權主體與責任
發布時間:2025.05.07 -
人工智能技術對著作權法挑戰的一些思考
一、作者主體性的挑戰 關于作者主體性的挑戰,行業有較爲一緻的意見,即研發者和提供者很難認定爲作者。但是對于大模型使用者而言,其能否成爲作者,存在較大的争議。 大模型使用者具有創作意圖,也可以進行相應的情感表達,表面符合作者的身份。然而,從大模型使用過程來看,可以發現兩種情況:第一,把大模型作爲一個槍手;第二,作爲一個助手。當使用者隻是作出了一些提示詞,對大模型生成的内容沒有進行進一步加工,在後
發布時間: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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