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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專利确權程序中産品宣傳手冊能否作爲有效證據
作者:孫淑美 王成蔭 北京康瑞律師事務所 在專利确權程序中,即在專利無效以及後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産品宣傳手冊是一類常見的作爲使用公開或者公開出版物的證據,但是對于産品宣傳手冊類證據能否作爲有效證據使用破壞目标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不同的合議組/合議庭之間操作标準不太一緻,甚至有時候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因此研究産品宣傳手冊類證據是否能夠被有效使用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下面筆者将結合判決實例,闡述
發布時間:2018.01.04 -
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應當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
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是在先申請專利制度下,對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公開其發明創造行爲的一種救濟措施,是現有技術/設計認定中的一種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給申請人在申請日前不得已的公開行爲提供救濟。世界各國法律規定的寬限期的适用範圍有所不同,可以分爲兩種類型:廣義新穎性寬限期和狹義新穎性寬限期。目前,美歐等國家和地區采用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而我國采用的是狹義的寬限期,兩者在公開的方式、時限等方面都存在差異。狹義
發布時間:2018.11.06 -
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5大常見誤區
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是保護育種成果的重要途徑,但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常因對法規理解不足或操作不當陷入誤區。以下五大常見誤區一定要注意 1、新穎性”的誤判 誤區:認爲隻要品種未公開銷售或推廣,即可滿足新穎性要求,或誤判銷售行爲的法律界定。 實際規定:新穎性要求申請日前,品種繁殖材料在中國境内銷售未超過1年,境外銷售木本、藤本植物未超過6年,其他植物未超過4年。 例外情形:若品種已通過省級主管部門确認
發布時間:2025.05.29 -
如何分配推定新穎性過程中的舉證責任?
(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苑偉康) 【弁言小序】 在專利審查中,新穎性是獲得專利權的必要條件。審查員針對新穎性的審查應依據同樣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判斷。在審查實務中,首先判斷兩者技術方案是否屬于實質相同,如果相同,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确定兩者能夠适用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具有相同的技術效果,從而認定兩者爲同樣的發明技術或者實用新型。由此可以看出
發布時間:2016.09.18 -
滴眼液瓶專利被宣布無效 莎普愛思拟提起訴訟
審查決定書内容:2014年11月4日,公司申請了發明名稱爲“一次性單劑量藥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劑瓶”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号爲ZL201420651984.5,授權公告日爲2015年3月18日,本專利的專利權期限爲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2017年5月27日,無效宣告請求人李春成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實用新型專利“一次性單劑量藥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劑瓶”無效的請求,請求人認爲本專利權不具備新穎性及創造性
發布時間:2018.01.19 -
大疆公司與力飛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案涉專利權的侵權産品。 關于争議焦點四。現有技術抗辯是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因而不落入權利人主張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一種不侵權抗辯事由。現有技術抗辯制度的正當性在于,根據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發布時間:2018.08.07 -
最高院知産法庭:電商平台售賣産品證據不能作爲現有技術評價專利的新穎性
smart智能雙輪平衡車”,該頁面有一條時間爲“2014-5-26 16:04:00”、内容爲“物流很好,中午就到公司了”的評論。而騎客公司則提供了與蘇甯公司的合同、訂單、情況說明、新聞媒體報道等用以證明該款平衡車系2014年8月以後上市。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被訴決定,認定作爲現有技術證據的公證書不能用來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本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波速爾公司不服
發布時間:2021.07.28 -
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标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對一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确了評判特定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标準與評判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标準存在區别,對正确理解和把握技術信息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本案是浙江春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某公司)與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公司)系列專利權屬糾紛、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之一。春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兩位技術主管徐某、李某從春
發布時間:2025.01.15 -
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是否可以作爲現有技術抗辯中的現有技術?
(作者:闫文軍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管學院 副教授;張猶誠 中國科學院大學 碩士研究生)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現有技術抗辯。其中現有技術的定義應與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相同,即“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抗辯的基本理論依據是現有技術屬于不受專利保護的技術,使用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而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某些特定情況下,發明創造雖然已經公開,但并不喪失新穎性
發布時間:2016.06.03 -
新穎性評判中對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的理解與适用
(作者:顼曉娟 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弁言小序】 在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當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新穎性無效理由中引入“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時,如何把握新穎性判斷中“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這一适用标準,是目前新穎性審查實踐中的難點,而現行審查指南中就該适用标準并未給出明确的規定,僅給出簡單的示例,因此審查事務中存在進一步對該适用标準進行明确的需求,以便更加準确地理解和把握。本文
發布時間: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