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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商标侵權并厘定責任?
商标是用以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标志,其最本質的功能是識别功能。根據我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進行商标侵權認定時,将混淆作爲必要條件,具體可歸納爲幾種情形:一是相同商品相同商标;二是相同商品近似商标;三是類似商品相同商标;四是類似商品近似商标。第一種情況通常被視爲天然混淆,無需以容易導緻混淆爲要件,後3種情況隻有導緻混淆才可認定爲侵權。關于混淆的判斷,可分爲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判斷商品是否
發布時間:2020.05.11 -
教育出版機構起訴Shopify侵犯版權和商标
近日,愛思唯爾(Elsevier)等多家教育出版機構在弗吉尼亞州的聯邦法院對電子商務服務Shopify提起了訴訟,指控這家公司協助第三方銷售盜版課本和教育材料,構成版權和商标間接侵權。 Shopify是一種訂閱式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通過Shopify成立和維護電子門店、處理付款以及獲取一系列營銷和客戶服務。出版機構稱盜版者在使用Shopify提供的服務,但Shopify管理者在獲知網上的侵權活動後
發布時間:2021.12.13 -
依據侵權獲利确定損害賠償數額中的證明責任問題
裁判要旨 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已盡其所能就侵權損害賠償積極舉證,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證據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權獲利,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被訴侵權人主張該數額不應得到支持的,應當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權獲利事實認定的反證,并證明其實際侵權獲利情況。 關鍵詞 發明專利 侵權 裁量性賠償 侵權獲利 證明責任 基本案情 上訴人深圳維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盟公司)與
發布時間:2023.11.14 -
背景技術、發明目的在等同侵權判斷中的考量
【裁判要旨】 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後認爲,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項背景技術的技術缺陷,且其系以摒棄該背景技術方案的方式來克服該技術缺陷,則不應再通過認定等同侵權将含有該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關鍵詞】 專利 侵權 等同 背景技術 發明目的 技術缺陷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佛山市寶索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索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
發布時間:2023.11.27 -
小專利赢得高賠償
導 讀 咱家的小專利在市場上被侵權了,在确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咱們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侵權人拒不提供的時候怎麽辦呢?不着急,打開手機看看侵權人怎麽給小專利打廣告的,也許就能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審結的一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結合被訴侵權人對外公開宣傳内容确定侵權行爲規模,并在此基礎上綜合确定賠償數額,對專利權人主張的25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
發布時間:2023.09.05 -
專利等同侵權判斷方法的完善
發布時間:2024.03.26 -
數值限定技術特征的等同認定
,又可以公平保護專利權的,可以認定構成等同技術特征。 【關鍵詞】 民事 侵害發明專利權 數值限定技術特征 等同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訴稱:上海某公司、廣州某公司存在制造、銷售侵權産品等行爲,侵害了深圳某公司專利号爲201310348393.0、名稱爲“一種伸縮套管鎖緊裝置”的發明專利權。故請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廣州某公司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188元。 上海某公司辯稱
發布時間:2024.06.06 -
賠禮道歉在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适用條件
作用在于彌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達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恢複原狀”。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針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爲,規定了“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适用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形式。一般認爲,賠禮道歉隻适用于侵害著作人身權的情形,但不是隻要侵害了著作人身權,就得适用賠禮道歉,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第80号指導案例“洪某某、鄧某某訴貴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貴州某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
發布時間:2024.08.01 -
被訴侵權産品制造者的認定及部分共同侵權人就責任分擔不服提起上訴的處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審結一起權利人未提出上訴、僅有部分侵權人上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二審在準确界定被訴侵權産品制造者身份的基礎上,改判其他被訴侵權人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金華某文體用品公司爲銷售“DISNEY迪士尼”商标的杯子,向廣州某貿易公司、浙江某工貿公司(兩公司混同經營)購買防僞标簽,由廣州某貿易公司、浙江某工貿公司對其拟銷售的商品外觀圖樣進行審核後,向金華某文
發布時間:2025.02.12 -
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所在地可以作爲網絡侵權糾紛管轄地嗎?
随着互聯網技術發展,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争糾紛頻發,此類案件中管轄權争議非常多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就此類糾紛的管轄問題作出過一定範圍的讨論,但對于這類糾紛中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所在地能否作爲管轄連接點的關注頗爲不足。 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是爲計算機或者移動通訊設備使用者提供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态加載等服務的網絡平台,包括應用商店、應用中心、互聯網小程序平台、浏覽器插件平台等類
發布時間:2024.11.28